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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依法帶娃” 可探討建立兒童國家監護製度

發布時間:2022-01-25 16:43: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光明時評】

  作者:熊丙奇(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

  據媒體(ti) 報道,家庭教育促進法今年元旦實施後的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日前由湖南長沙天心區法院發出。父母離異後,8歲的孩子被丟(diu) 給保姆,父母均未積極履行應盡的監護和養(yang) 育義(yi) 務,該教育令要求獲得孩子撫養(yang) 權的母親(qin) 與(yu) 孩子同住,親(qin) 自養(yang) 育。

  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了父母作為(wei)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家庭教育令》的發出表明,“依法帶娃”不是說說而已。為(wei) 了更好地督促父母履行監護義(yi) 務,讓未成年孩子免於(yu) 被不合格的監護人監護,可探討逐步建立兒(er) 童國家監護製度,全麵建立兒(er) 童友好型社會(hui) 。

  實際上,去年6月1日實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政府保護”一章中已提到建立兒(er) 童國家監護製度。該保護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對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實施分類保障,采取措施滿足其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複、住房等基本需要,並明確了民政部門依法臨(lin) 時或長期監護的多種情形。這些均為(wei) 未成年人的兜底性保障。可在此基礎上不斷完善,建立麵向所有18歲以下兒(er) 童的國家監護製度,真正構建對兒(er) 童友好的社會(hui) 環境和教育環境。

  新出台的家庭教育促進法要求家長承擔監護責任,但對於(yu) 違法行為(wei) 的處理,辦法並不多,主要還是批評教育、勸誡製止,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並無剛性約束作用。若從(cong) 給孩子創造一個(ge) 良好的家庭氛圍角度出發,避免家長以暴力或冷暴力方式對待孩子,筆者傾(qing) 向於(yu) 認為(wei) ,合適的做法應是評估這樣的家長是否還有資格擔任監護人。如不合格,就當考慮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把孩子委托給其他合格人士監護。

  按照當前的製度安排,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資格並非易事,除非其涉嫌嚴(yan) 重犯罪。原因在於(yu) ,隻要父母健在,就負有主體(ti) 監護責任,就算是撤銷其監護資格,孩子的生活等費用仍需其負擔。而如果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不願意支付這些費用,此舉(ju) 就會(hui) 被“架空”。如能建立兒(er) 童國家監護製度,就有助於(yu) 消除這一大障礙。如此,父母和孩子的“親(qin) 子關(guan) 係”進一步明確,其基礎是成年監護人與(yu) 未成年被監護人的關(guan) 係,這會(hui) 促進家長轉變對孩子的看法,更加尊重孩子的獨立性和人格。

  實行國家兒(er) 童監護製度,目前最大的難點仍是費用問題。因為(wei) ,要保障兒(er) 童的基本生活費等,需要投入大量財力。但這是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繞不開的問題。當前,我國已實現各級各類教育的普及,一些省份甚至在推行15年免費教育,針對不發達地區農(nong) 村學生的“營養(yang) 餐”計劃也已在實施中。筆者呼籲,可把建立兒(er) 童國家監護製度提上議事日程,將其納入保障兒(er) 童權益、落實生育政策包容性等的政策研討範疇。隨著普惠托育的發展,留守兒(er) 童監護以及流動兒(er) 童城市入學、升學等問題的解決(jue) ,“親(qin) 自養(yang) 育,加強親(qin) 子陪伴”等家庭教育促進法中的要求自然能得到更好實現。

  一言以蔽之,要實現父母“依法帶娃”,促進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長,需要大力營造兒(er) 童友好的社會(hui) 氛圍。而逐步建立並實施兒(er) 童國家監護製度,不失為(wei) 一個(ge) 可行的思路。

  《光明日報》( 2022年01月24日 02版)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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