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與共同富裕
作者:譚洪波(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研究中心副研究員、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艱苦奮鬥,在建黨(dang) 百年之際曆史性地解決(jue) 了絕對貧困問題。在此基礎上,黨(dang) 的十九屆五中全會(hui) 首次把“全體(ti) 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wei) 明顯的實質性進展”作為(wei) 遠景目標提出。2021年8月中央財經委員會(hui) 第十次會(hui) 議對共同富裕作出全麵而具體(ti) 的部署,2021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hui) 議又進一步對共同富裕的指導思想和實踐路徑作出了明確要求。我國當前加快推進共同富裕的過程,正值數字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有關(guan) 數據表明,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9.2萬(wan) 億(yi) 元,占GDP比重為(wei) 38.6%,並保持了9.7%的增長速度。可以預見,隨著數字技術的不斷進步,未來我國經濟數字化轉型將會(hui) 持續快速發展。討論共同富裕的實現路徑無法脫離數字經濟的大背景,必須在發展數字經濟的同時促進共同富裕。
數字經濟能否促進共同富裕
數字技術及其推動的數字經濟是人類社會(hui) 發展過程中一個(ge) 既一般又特殊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階段,分析數字經濟與(yu) 共同富裕之間的關(guan) 係,可以從(cong) 數字技術帶動經濟發展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兩(liang) 個(ge) 方麵來入手。
從(cong) 數字技術帶動經濟發展的一般性來看,技術進步與(yu) 收入分配和財富差距的關(guan) 係可以從(cong) 兩(liang) 個(ge) 角度來分析。一是從(cong) 曆史角度看,每一次大的技術進步都會(hui) 顯著提高勞動生產(chan) 率,從(cong) 整體(ti) 上促進經濟快速增長和社會(hui) 發展。但在收入分配方麵,有更多證據表明,技術進步常常伴隨著收入分配和財富差距的擴大。比如,英國第一次工業(ye) 革命時期,由於(yu) 先進技術並沒有被普遍分享,從(cong) 而加劇了人們(men) 的收入分配差距。皮凱蒂在《21世紀資本論》中考察了近兩(liang) 個(ge) 世紀以來20多個(ge) 歐美國家的收入分配狀況,發現兩(liang) 次工業(ye) 革命都伴隨著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並且除了兩(liang) 次世界大戰期間,主要發達經濟體(ti) 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一直在上升。從(cong) 人類發展史上更長的時期來考察,美國學者科勒(Kohler)等18位教授以住戶房屋麵積為(wei) 指標,估算了世界各大洲上萬(wan) 年的財富差距走勢,發現房屋麵積基尼係數從(cong) 原始社會(hui) 到半農(nong) 業(ye) 社會(hui) 再到農(nong) 耕社會(hui) 依次是0.17、0.27和0.35,從(cong) 中可以看出,人類社會(hui) 生產(chan) 與(yu) 生存技術的每次飛躍都伴隨著財富差距的擴大。二是從(cong) 技術創新的經濟學視角來看,獲得“市場勢力”賺取壟斷利潤是大部分企業(ye) 追求的目標,技術創新是企業(ye) 為(wei) 獲取“壟斷勢力”所采取的重要策略性行為(wei) ,同時也是企業(ye) 追求“壟斷勢力”的過程和結果。政府為(wei) 鼓勵創新設立了專(zhuan) 利保護製度,專(zhuan) 利保護製度同時又會(hui) 保護壟斷阻礙競爭(zheng) ,為(wei) 了平衡創新與(yu) 壟斷之間的關(guan) 係,在專(zhuan) 利保護製度中加入了保護期限條款,但這仍然保護了技術所有者對技術的壟斷和由此產(chan) 生的產(chan) 品市場壟斷,因此,技術進步與(yu) “壟斷勢力”的形成是相伴相生的。處於(yu) 壟斷地位的企業(ye) 進一步通過價(jia) 格策略、產(chan) 量策略、合謀行為(wei) 等,一方麵設置較高的市場壁壘阻礙潛在競爭(zheng) 者進入市場,或使同行業(ye) 其他企業(ye) 處於(yu) 從(cong) 屬地位,另一方麵采用價(jia) 格歧視等手段從(cong) 上下遊企業(ye) 和消費者手中攫取更多剩餘(yu) 。因此,技術創新在經濟上的成功並不能直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反而很大程度上會(hui) 加大收入分配差距。數字技術及其推動的數字經濟也不例外,如果不對數字經濟的發展加以規範管理,同樣會(hui) 引起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
從(cong) 數字技術帶動經濟發展的特殊性來看,當前的數字技術除了具有和以往的技術進步對收入分配相同的影響之外,還有一些顯著特性影響著收入分配格局。第一,數據作為(wei) 生產(chan) 要素的不平等使用和占有。數據的生產(chan) 需要商家、消費者、互聯網企業(ye) 等共同參與(yu) 才能完成,而目前由於(yu) 數據產(chan) 權模糊並且實際掌握在一些大型互聯網企業(ye) 手中,因此他們(men) 可以憑借技術優(you) 勢無償(chang) 或低成本使用數據要素,作為(wei) 數據共同生產(chan) 方的非互聯網企業(ye) 、機構和消費者則難以獲得應有的權益。另外,數據產(chan) 權不明晰也影響了數據價(jia) 格體(ti) 係的確立,進而影響了數據要素發揮作用的廣度和深度,最終導致數據相關(guan) 方參與(yu) 要素報酬分配過程受阻,以及報酬與(yu) 貢獻度不匹配等問題。第二,數據要素具有規模報酬遞增的特性。數據資源的形成、收集和存儲(chu) 需要投入大量硬件和軟件資源,其初始投入較高,而數據資源一旦形成,其邊際使用成本幾乎為(wei) 零,因此數字經濟具有明顯的規模報酬遞增特性,這決(jue) 定了數字經濟眾(zhong) 多行業(ye) 具有自然壟斷的屬性。第三,數字經濟具有網絡外部性。當某一網絡具有一定優(you) 勢之後,該網絡上的用戶所獲得的(期望)收益(或效用)會(hui) 受到同一網絡上其他同類用戶數量的影響,其他同類用戶數量越多,其中任何一個(ge) 用戶所獲得的(期望)收益(或效用)就會(hui) 越大,因此當數字經濟達到一定規模之後,網絡外部性將促使具有優(you) 勢的網絡快速自動“生長”。第四,互聯網平台具有雙邊市場的特性。即,互聯網平台上同時集聚大量的產(chan) 品與(yu) 服務的提供方和需求方才能發揮平台本身的價(jia) 值,其中一方的(期望)收益和(期望)效用更多地依賴於(yu) 另一方的數量,這一特性會(hui) 使處於(yu) 平台兩(liang) 側(ce) 的供給者和需求者相互吸引至同一個(ge) 平台,導致具有優(you) 勢的平台快速形成壟斷。當然,在前期獲取優(you) 勢的過程中,不同平台之間會(hui) 發生激烈競爭(zheng) ,有時在勢均力敵時也可能會(hui) 合並成為(wei) 一家更大的平台。
上述數字技術的四個(ge) 特性相互促進與(yu) 融合,使得在數字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比以往更容易形成市場壟斷,並從(cong) 三個(ge) 方麵影響收入分配結構:一是形成壟斷的互聯網企業(ye) 可以憑借自身掌握的流量、數據和算法優(you) 勢,對上下遊企業(ye) 采用兩(liang) 部製收費法分得更多收益,即除了向商家收取正常網絡空間租金之外,還可以通過競價(jia) 排名、廣告投放、流量控製等方式獲得更多額外利潤;二是形成壟斷的互聯網企業(ye) 通過數據和算法優(you) 勢,可以準確地為(wei) 消費者“畫像”,推算出其偏好、年齡、職業(ye) 、收入、家庭結構與(yu) 成員等信息,從(cong) 而可以對消費者采取更為(wei) 精準的價(jia) 格歧視,更加接近理論上的一級價(jia) 格歧視,將更多的消費者剩餘(yu) 轉化為(wei) 壟斷企業(ye) 的利潤;三是互聯網企業(ye) 一旦在某一領域形成壟斷,數字技術的上述四個(ge) 特性會(hui) 使同一領域內(nei) 的其他企業(ye) 難以生存和成長。因此,數字經濟不但不會(hui) 緩解反而會(hui) 加劇收入分配差距。
規範數字經濟發展,促進共同富裕
雖然數字技術在相當程度上會(hui) 拉大貧富差距,但不可否認的是,數字技術在整體(ti) 上會(hui) 促進經濟發展,它不但可以在宏觀上降低社會(hui) 生產(chan) 成本、提高生產(chan) 效率,還可以有效降低微觀主體(ti) 之間的交易費用,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產(chan) 業(ye) 融合發展等眾(zhong) 多方麵具有強大優(you) 勢。因此,為(wei) 發揮數字技術在做大“蛋糕”方麵的積極作用,同時盡可能降低和消除其對收入分配的不利影響,促進共同富裕,需要在以下兩(liang) 方麵做出努力。
第一,加強對數字經濟的合理規製,使其在規範中發展。正如上文所述,數字經濟眾(zhong) 多行業(ye) 具有自然壟斷屬性,行業(ye) 內(nei) 少數大企業(ye) 占據較大市場份額有利於(yu) 單位產(chan) 品和服務成本的降低,但同時這又會(hui) 導致企業(ye) 壟斷,比較隱蔽地采用價(jia) 格歧視、捆綁銷售等行為(wei) 損害上下遊企業(ye) 和消費者的利益。為(wei) 克服這種兩(liang) 難境地,需要對數字經濟實施政府規製,具體(ti) 包括以下幾個(ge) 方麵:一是對數字產(chan) 品和服務進行價(jia) 格規製,在允許少數企業(ye) 寡占市場的同時,對他們(men) 提供的服務和產(chan) 品進行限價(jia) 。例如可以采用平均成本定價(jia) 法則,一方麵保證數字企業(ye) 的合理利潤水平,保護其創新的積極性,另一方麵保護其上下遊企業(ye) 和消費者的權益,從(cong) 而實現社會(hui) 福利最大化。二是在數字企業(ye) 的數據收集與(yu) 挖掘、算法規則的可解釋性及其目標函數的透明度等方麵加強監管,提高算法的可解釋性和目標函數的透明度,在鼓勵創新、促進競爭(zheng) 和增強社會(hui) 總福利之間實現動態平衡。三是降低數字行業(ye) 的進入和退出成本,增強這些行業(ye) 的可競爭(zheng) 性。四是探索和嚐試在合理的補償(chang) 機製下打通各類數字平台業(ye) 務,實現用戶跨平台訪問、企業(ye) 跨平台服務和流量共享等。
第二,加快建立與(yu) 數字經濟相適應的收入分配製度。由於(yu) 數字經濟發展迅猛,傳(chuan) 統收入分配體(ti) 係的某些製度安排難以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新特點,因此收入分配製度應進一步與(yu) 數字經濟相適應。首先,堅持體(ti) 現效率、促進公平的原則,探索數據要素參與(yu) 一次分配的理論基礎和可行方案。隨著數字經濟的深化發展,數據要素在生產(chan) 中的地位將會(hui) 進一步凸顯,數據如何獲得要素報酬是一個(ge) 直接關(guan) 乎效率與(yu) 公平的問題。效率原則要求發揮市場對數據資源的配置作用,而高效的市場配置需要明晰的產(chan) 權製度作為(wei) 保障;公平原則需要考慮到數據要素和數字經濟的特點。因此,為(wei) 協調發展數字經濟,促進共同富裕,需要加快數據要素的確權工作。在確權過程中,一方麵應全麵體(ti) 現數據生產(chan) 過程中消費者、商家、互聯網企業(ye) 等相關(guan) 各方的貢獻度,另一方麵需要考慮數據要素在使用過程中的非競爭(zheng) 性等特點,同時確保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其次,研究製定與(yu) 數字經濟相適應的二次分配製度。一方麵,數字技術弱化了許多商業(ye) 實體(ti) 存在的必要性並促使數字企業(ye) 的收入來源與(yu) 商業(ye) 實體(ti) 在地理空間上形成分離,造成與(yu) 數字經濟相關(guan) 的稅收扭曲;另一方麵,數字貿易往往涉及多方主體(ti) ,如平台方、產(chan) 品和服務的供給方與(yu) 需求方、第三方、合作方等,因此,在數字貿易過程中要做到稅負公平是一個(ge) 不小的挑戰,必須加以重視。除此之外,數字產(chan) 品和服務的無形性、數字經濟催生的服務業(ye) 新業(ye) 態新模式,使課稅主客體(ti) 相對於(yu) 傳(chuan) 統經濟更為(wei) 模糊和難以確定。因此,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應根據數字經濟的特點建立與(yu) 之相適應的公平稅收征管體(ti) 係,研究出台數字調節稅,讓數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麵發揮應有作用,同時應發揮數字技術在課稅主客體(ti) 識別、稅收公平和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麵的重要作用。
(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6BJY129〕階段性成果)
《光明日報》( 2022年02月15日 16版)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