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簡牘律令與法家經典文本的編定
編者按
出土文獻的研究方興(xing) 未艾,但文書(shu) 與(yu) 典籍的畛域之別使得製度與(yu) 思想的相關(guan) 性未得詳盡闡發。本期選刊文章從(cong) 出土簡帛所見製度入手探討法家思想,窺政務與(yu) 經術之互動,以期有所發明。
作者:楊博(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商鞅“變法之令”奠定秦漢國家律令體(ti) 係的基礎,也使得法家學說從(cong) 此在戰國至秦代的政壇占據主導地位。律是秦漢時期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令與(yu) 律並行,《史記·酷吏列傳(chuan) 》記述杜周說:“前主所是著為(wei) 律,後主所是疏為(wei) 令。”即言前帝王確定的著錄成“律”,今帝王確定的條記稱“令”。秦漢律令體(ti) 例規範,內(nei) 容涉及國家的政治、軍(jun) 事、司法、經濟、家庭婚姻等多個(ge) 方麵,在秦漢國家治理體(ti) 係中居於(yu) 統領地位。
目前已發現的十餘(yu) 批秦漢簡牘中,睡虎地、郝家坪、龍崗、王家台、裏耶、嶽麓、兔子山、張家山、胡家草場等半數以上有法律文獻。睡虎地秦簡《為(wei) 吏之道》保留的兩(liang) 條魏律,是我國迄今所見最早的成文法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shu) 》公布之前,學者多以為(wei) 秦隻有律,沒有令,其後隨著裏耶秦簡、嶽麓秦簡的刊布,秦令的存在得到確認(陳偉(wei) 《秦簡牘與(yu) 秦人法製》,《文匯報》2017年5月12日)。瞿同祖早年曾下斷語“秦、漢的法律是法家所製定的,其中並無儒家思想的成分在內(nei) ”,由新出秦漢簡牘律令材料包含的所謂被後世視為(wei) 儒家思想的內(nei) 容,學者也認識到“秦漢律所蘊含的家族主義(yi) 和等級觀念從(cong) 其建立伊始就已經存在,而非法律儒家化的結果”(楊振紅《從(cong) 出土秦漢律看中國古代的“禮”“法”觀念及其法律體(ti) 現》,《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4期)。出土文獻與(yu) 傳(chuan) 世文獻的互補互證可見一斑。由此視角觀察出土秦漢簡牘律令與(yu) 法家學說經典文本編定過程中的互動關(guan) 係,同樣驚喜滿滿。
劉向、劉歆父子校書(shu) 所得的《七略》《別錄》是中國古代目錄學的奠基之作,影響深遠。雖然其書(shu) 已亡佚,但後人卻可根據《漢書(shu) ·藝文誌》(以下簡稱《漢誌》)窺其大略,《漢誌》也“幾乎成了我們(men) 描述周秦漢學術、思想與(yu) 文學的‘基礎結構’”(徐建委《周秦漢文學研究中的〈漢誌〉主義(yi) 及其超越》,《文學遺產(chan) 》2017年第2期),法家學說也概莫能外。
校書(shu) 的工作程序有三道。這裏可以與(yu) 法家學說關(guan) 係密切的《管子》為(wei) 例,當時流傳(chuan) 有“中外書(shu) 五百六十四篇”,第一道工序是從(cong) “五百六十四篇”中除其複重“定著八十六篇”;第二道工序需要總結八十六篇各篇的主題並重新排定章序,即序次,而後“殺青而書(shu) 可繕寫(xie) 也”;第三道工序是略敘成書(shu) 過程,以明其理,此即為(wei) “敘”。這樣“管子”成為(wei) 《管子》書(shu) 的形態,《管子》書(shu) 的成書(shu) 過程實際上也是“目錄”的形成過程。這一重要文化工程,需要從(cong) 卷帙浩繁的典籍文獻中“條其篇目”“撮其指意”“錄而奏之”(餘(yu) 嘉錫《目錄學發微》,巴蜀書(shu) 社,1991年,第16~17頁),如此廣度與(yu) 深度的文獻校理,需要識字教育、專(zhuan) 業(ye) 化人士培養(yang) 與(yu) 實際文字處理技能的熟練才能成為(wei) 可能。
其實早在漢初就有律令文獻的係統整理。《史記·太史公自序》:“漢興(xing) ,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jun) 法……”新見漢初睡虎地M77、胡家草場M12和兔子山J7律名木牘中也係統發現有文獻校理的遺跡。兔子山律名木牘同層所出的全部紀年簡均為(wei) 惠帝紀年。睡虎地M77同墓所出有漢文帝十年至後元七年的質日,證明墓主約在文帝後元七年(前157)去世。胡家草場M12同墓所出《曆》《日至》,特別是《歲記》簡文記錄漢文帝時的大事,用“今元年”起始,止於(yu) 十六年,該墓的下葬年代也在漢文帝後元年間。因此,三種年代相近的同性質文獻就有比較的必要。
三者的律典均分為(wei) “獄律”“旁律”兩(liang) 大類,正是如《晉書(shu) ·刑法製》所言“正律”“旁章”的二元分類,但律名數量、排序均有所區別。如與(yu) 睡虎地M77比較,胡家草場M12的《□律》缺“遷律”,與(yu) 兔子山J7相較,睡虎地M77的《□律》缺少“收律”和“朝律”;而“朝律”卻在胡家草場M12《旁律甲》中見到(陳偉(wei) 《秦漢簡牘所見的律典體(ti) 係》,《中國社會(hui) 科學》2021年第1期)。
重要的是,三者“獄律”“旁律”的一致區分,可以聯係到漢初對律令的整理。特別是由胡家草場M12可以窺見漢初律令文獻整理時分門、別類與(yu) 序次的工作情況。所謂分門,是指“獄律”與(yu) “旁律”的劃分。別類與(yu) 序次相連,“蕭何次律令”的“次”,即“序次”,是依據一定原則排定次序。這一原則,即《晉書(shu) ·刑法製》所總結的“集類為(wei) 篇,結事為(wei) 章”。“結事為(wei) 章”是依據具體(ti) 事項製定單行律,即“事律”,而“集類為(wei) 篇”是最初通過圍繞某項“罪名”而糅合諸多事類內(nei) 容的產(chan) 物。蕭何“益事律《興(xing) 》《廄》《戶》三篇,合為(wei) 九篇”,就是將原作為(wei) 事律的《興(xing) 》《廄》《戶》三種律名圍繞各自的內(nei) 涵“集類為(wei) 篇”的結果。
毋庸贅言,前述工作程式,分門、別類勢必需要對同類文獻裁汰繁冗、凝練主題,序次則更是關(guan) 乎文獻定本的重要問題。序次的結果是“目錄”的產(chan) 生,胡家草場M12《律典》卷二《旁律甲》、卷三《旁律乙》的自題,《令散甲篇》中甲、乙、丙、丁、戊諸令的排序,體(ti) 現的即是漢初律令編目序次的成果。簡牘律令中的鉤校、合計等與(yu) “除其複重,定著為(wei) 若幹篇”相應,題示則與(yu) 凝練主題有關(guan) 。特別是漢初律令文獻分門、別類與(yu) 序次的校理情況,更是在經術與(yu) 政務結合中發典籍校理之先聲,顯示出劉向、歆父子“七略”分類的社會(hui) 現實淵源。
《漢誌》著錄經校理後的法家文獻定本有十家二百一十七篇,眾(zhong) 已熟知。其中《韓子》五十五篇,與(yu) 今本五十五篇數目一致。學者指出劉向校書(shu) 時《韓子》一書(shu) 已經存在,司馬遷所見到的韓非著作編集與(yu) 今本很接近,這個(ge) 本子是在漢初至武帝建元元年之間完成的(馬世年《先秦子書(shu) 的編集與(yu) “軸心時代”的經典生成》,《文史哲》2013年第1期)。若所論不謬,其正與(yu) 漢初律令文獻的整理差相仿佛。有趣的是《韓子·難》篇中亦見有《難一》《難二》《難三》《難四》的序次,《本傳(chuan) 》的著錄又是對韓非所列各類文章的概括。這樣,簡牘律令所見分門、別類、序次的文獻校理情況,上可與(yu) 《韓子》,下又似與(yu) 劉向校書(shu) 產(chan) 生緊密的邏輯聯係。
自戰國列國皆以“變法”的形式完成政令、文字、度量衡的疆域內(nei) 統一以至秦漢大一統國家,法家主導下的文書(shu) 行政是政府的基本運行模式。大量“史”職人員在《周禮》中的設置,反映出戰國時期官僚製興(xing) 起後對文書(shu) 行政書(shu) 寫(xie) 的現實需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則為(wei) 專(zhuan) 業(ye) 從(cong) 事文字處理的“史”職人員提出了具體(ti) 的從(cong) 業(ye) 要求。秦時為(wei) 保證行政與(yu) 政令統一,已有定期校讎律令條文的規定及行為(wei) ,如裏耶秦簡8~173號簡文記述的就是縣廷讓庫派“史”職人員到縣中來校讎律令。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也提到基層吏員雖有律文,但不明晰之處依然很多,甚至一些近似的法律術語、量刑標準都要做出專(zhuan) 門解釋,因而律令校讎就成為(wei) 基層行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劉向校書(shu) 的參與(yu) 者有劉歆、任宏、尹鹹、李柱國,還有劉伋、杜參、房鳳、蘇竟、卜圭、富參、班斿、史丹、王龔以及隻存名的望、立等人(徐建委《文本革命》,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6頁)。皇室、宦官與(yu) 外戚、官吏及其子弟、布衣等多階層的“明習(xi) 律令者”,更在秦漢曆史舞台上擔當改革家、“法學家”、文吏、思想家等角色(於(yu) 淩《試析秦漢時期的“明習(xi) 律令者”》,《社會(hui) 科學戰線》2011年第3期)。簡牘中也留存有大量經過係統訓練的“史”職人員,在實際生活中如何進行文書(shu) 處理的實物資料,所謂“殺青而書(shu) 可繕寫(xie) 也”,正是“史”職的實際貢獻,體(ti) 現出法家政策統領下,政務與(yu) 經術相結合的努力。
簡牘文獻單篇流傳(chuan) 時尚需要劃痕、墨線等的幫助以避免篇章內(nei) 部的簡序散亂(luan) 。經校理而定本後,大部分文獻的用簡數量一般都不會(hui) 少於(yu) 三四百枚,這樣序次也就成為(wei) 避免簡冊(ce) 散亂(luan) 的最有效手段。這亦使得經過校理的典籍文獻文本由流動轉向固定,文獻定本即隨之出現。《韓子》在劉向之後再無大的改變正是此理。簡牘律令與(yu) 法家經典文本編定的互動關(guan) 係,是法家學說彌漫於(yu) 秦漢政治生活各個(ge) 角落的鮮明寫(xie) 照。
《光明日報》( 2022年03月19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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