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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嚴查私設“景點”問題 專家建議把符合條件的依法“轉正”

發布時間:2022-09-19 15:43:00來源: 光明網

  文化和旅遊部印發通知嚴(yan) 查私設“景點”問題 專(zhuan) 家建議

  把符合條件的網紅打卡地依法“轉正”

  □ 本報記者 陳磊

  近年來,一些地方未經相關(guan) 部門許可私設“景點”,違規為(wei) 遊客提供遊覽服務、違規開展旅遊經營活動,人民群眾(zhong) 反映強烈。

  文化和旅遊部近日印發通知,要求各地今年9月至11月開展私設“景點”問題專(zhuan) 項整治工作。

  私設“景點”為(wei) 何存在?如何從(cong) 根源上依法整治私設“景點”?圍繞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北京市律師協會(hui) 文旅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副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馬麗(li) 紅。

  對話

  記者:您認為(wei) 文化和旅遊部開展私設“景點”問題專(zhuan) 項整治工作的原因是什麽(me) ?

  支振鋒:根據旅遊法規定,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ye) 發展的總體(ti) 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私設“景點”沒有考慮土地利用規劃、城鄉(xiang) 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不一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等要求,特別是建設旅遊設施、接待眾(zhong) 多遊客、提供旅遊服務,甚至可能會(hui) 破壞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違反旅遊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同時,正規景區開放應當有必要的旅遊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製度、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等,然後才能經價(jia) 格部門審批後進行收費,這是一種規範的旅遊市場秩序。而私設“景點”可能並不具備正規景區的這些條件,或因為(wei) 提供的旅遊服務不規範引發糾紛,或因為(wei) 旅遊安全設施有瑕疵造成遊客發生人身傷(shang) 害事件,破壞了我國旅遊市場秩序。

  文化和旅遊部因此印發私設“景點”問題專(zhuan) 項整治工作方案,以進一步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生態環境、維護遊客權益。

  記者:當下私設“景點”現象為(wei) 何泛濫?

  馬麗(li) 紅:一是市場逐利行為(wei) 。我國旅遊資源豐(feng) 富,人口眾(zhong) 多,隨著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旅遊業(ye) 蓬勃發展,因此一些人通過私設“景點”以期掙快錢牟取利益。二是現有景點數量不足,旺季時人滿為(wei) 患,門票價(jia) 格高,景點及周邊食宿價(jia) 格也會(hui) 飆升,不僅(jin) 降低了旅遊舒適度,也提升了消費者的旅遊成本。三是現有景點未能滿足消費升級的需要,各景點同質化嚴(yan) 重,旅遊項目缺乏創新,旅遊體(ti) 驗差,對資深遊客吸引力不足。

  支振鋒:私設“景點”的存在,與(yu) 現有景區數量過少、景區價(jia) 格過高、景區服務難以滿足旅遊需要有關(guan) 。特別是近年來隨著人們(men) 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眾(zhong) 越來越追求多元化、個(ge) 性化的旅遊體(ti) 驗,比如自由行看路上的風景、夜晚在野外搭帳篷看星星,但現有的景區服務難以滿足這種旅遊需求。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對旅遊市場監督管理不足,沒有對這些私設“景點”進行及時有效的查處。

  另外,根據旅遊法規定,我國的旅遊業(ye) 被界定為(wei) 旅遊事業(ye) ,旅遊業(ye) 發展應當遵循社會(hui) 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ti) 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遊覽場所應當體(ti) 現公益性質。但在旅遊實踐中,旅遊業(ye) 更多表現為(wei) 一個(ge) 旅遊產(chan) 業(ye) ,偏離了旅遊業(ye) 原本的“事業(ye) ”屬性,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大受限製。由此導致的結果是,旅遊事業(ye) 產(chan) 業(ye) 化,個(ge) 別地方把原本應該公益性開放的大好河山圈成旅遊景區,景區價(jia) 格過高、景區服務還不好,客觀上催生了私設“景點”現象。

  記者:私設“景點”的走紅,也與(yu) 網絡社交媒體(ti) 的推廣有關(guan) ,該怎樣看待在線旅遊平台的宣傳(chuan) 推介?

  馬麗(li) 紅:互聯網時代,通過網絡進行廣告推介宣傳(chuan) 已經成為(wei) 常態,一些遊客通過網絡的便捷性、即時性、多樣性獲取各種信息,而這些廣告信息也會(hui) 間接影響遊客的行為(wei) 選擇。平台雖然不是廣告信息的發布者,但是也應對所發布的廣告信息盡到“審慎的審查義(yi) 務”,這種審查義(yi) 務介於(yu) 完全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之間,屬於(yu) 高度的注意義(yi) 務,即要求平台按照專(zhuan) 業(ye) 人而非普通人的標準審查廣告。

  簡單而言,平台的審查義(yi) 務主要包括:對相關(guan) 信息進行查驗,比如信息發布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有效聯係方式等;對廣告信息內(nei) 容進行合規審查,如所發布信息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違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知識產(chan) 權等內(nei) 容;對於(yu) 被投訴、舉(ju) 報的不實信息,平台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必要時應予以刪除。

  記者:如何從(cong) 根源上治理私設“景點”問題?

  支振鋒:要把旅遊當成真正的事業(ye) ,而不能僅(jin) 僅(jin) 窄化為(wei) 旅遊產(chan) 業(ye) 。一些地方不能動不動就把大好河山圈起來開發建設成景區收費,這不應該是旅遊事業(ye) 發展的全部,旅遊事業(ye) 的公共屬性和公益屬性應該得到體(ti) 現。

  從(cong) 不斷滿足人民群眾(zhong) 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出發,不斷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吸引各地遊客飽覽祖國大好河山,體(ti) 驗不同地方的文化風俗,增長閱曆、增長見識,同樣需要強調旅遊的公共屬性和公益屬性,而不是必須消費旅遊產(chan) 品和服務。因此,各地需要提供更多的旅遊服務和遊覽設施,吸引更多的遊客參觀遊覽,滿足旅遊多元化、個(ge) 性化需求。

  開展私設“景點”問題專(zhuan) 項整治工作非常有必要,但是專(zhuan) 項整治工作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對私設“景點”一關(guan) 了之,而應該分類施策。對於(yu) 一些設施和服務完善的私設“景點”(包括網紅打卡地),比如滿足生態保護和安全設施條件、進行規劃和環境評估的,通過法定程序開發建設成為(wei) 正規景區。對於(yu) 一些不符合正規景區要求的私設“景點”,比如不能滿足基本安全需要的、破壞生態的,依法嚴(yan) 厲取締,依法追責相關(guan) 責任人。

  地方政府應該在旅遊事業(ye) 發展上算好“大小賬”。圈地建景區買(mai) 票能夠拉動經濟,但這其實是“小賬”。在發展旅遊產(chan) 業(ye) 的同時,更應該通過良好的基礎設施、高水平的公共服務,吸引全國甚至全世界更多的遊客到訪。把旅遊當作公共事業(ye) 、公共服務來抓,對於(yu) 拉動本地經濟、促進社會(hui) 文化多元、滿足人民群眾(zhong) 精神文明需要,作用可能更大。而且,這樣的地方,對人才的吸引力也會(hui) 增強,更有利於(yu) 招才引智,為(wei) 地方發展提供更豐(feng) 富的“第一資源”,這才是“大賬”。

  馬麗(li) 紅:根據文化和旅遊部發布的《私設“景點”問題專(zhuan) 項整治工作方案》在對私設“景點”進行嚴(yan) 格執法懲處的同時,也要建立長效機製。

  實際上,私設“景點”問題頻生,與(yu) 治理監管難度大也不無關(guan) 係。通常,景點在報相關(guan) 部門批準時,可能涉及住房建設、生態環境、文化旅遊、工商管理、城管執法等多個(ge) 部門,相關(guan) 手續辦理程序煩瑣複雜,甚至部門之間還會(hui) 互設前置。如果要提升監管和治理效率,正如《方案》中提到的,需要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聯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相關(guan) 部門,落實執法責任。有關(guan) 部門可以采用“聯席會(hui) 議”製度,各部門統一認識、聯合辦公、聯合執法,各個(ge) 環節無縫銜接,方能起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考慮到消費者不斷提升的旅遊體(ti) 驗要求,建議提升現有旅遊景點服務能力,開發更多優(you) 質旅遊資源,以滿足市場的需求。

  各地文旅部門可以挖掘一些戶外旅遊資源,既不過度開發、保持其原生態特點,又有必要引導和安全保護措施,以滿足戶外旅遊者的個(ge) 性化需求。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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