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含透明質酸鈉化妝品不應宣稱醫療用途
目前透明質酸鈉(玻璃酸鈉)產(chan) 品除了在藥品、醫療器械應用外,還常用於(yu) 化妝品、食品等領域,部分產(chan) 品用途介於(yu) 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邊緣。
14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guan) 於(yu) 醫用透明質酸鈉產(chan) 品管理類別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其中明確,透明質酸鈉作為(wei) 一種保濕補水成分,已在化妝品中應用。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於(yu) 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ti) 表麵,以清潔、保護、修飾、美化為(wei) 目的的含透明質酸鈉產(chan) 品,不作為(wei) 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管理。該類產(chan) 品不應當宣稱醫療用途。
明確相關(guan) 產(chan) 品的管理屬性和管理類別
根據《公告》,用於(yu) 治療膀胱上皮氨基葡萄糖保護層缺損的醫用透明質酸鈉產(chan) 品,已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批準上市。該類產(chan) 品目前無按照藥品批準上市的情形,為(wei) 保持管理的延續性,繼續維持原管理屬性。
當醫用透明質酸鈉產(chan) 品用於(yu) 注射進入皮膚真皮層及以下,作為(wei) 注射填充增加組織容積產(chan) 品應用時,如果產(chan) 品不含發揮藥理學、代謝學或免疫學作用的藥物成分,則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如果產(chan) 品含有局麻藥等藥物(如鹽酸利多卡因、氨基酸、維生素),則判定為(wei) 以醫療器械為(wei) 主的藥械組合產(chan) 品。
當醫用透明質酸鈉產(chan) 品作為(wei) 注射到真皮層,主要通過所含透明質酸鈉的保濕、補水等作用,改善皮膚狀態應用時,如果產(chan) 品不含發揮藥理學、代謝學或免疫學作用的藥物成分,則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如果產(chan) 品含有局麻藥等藥物(如鹽酸利多卡因、氨基酸、維生素等),則判定為(wei) 以醫療器械為(wei) 主的藥械組合產(chan) 品。
含透明質酸鈉的醫用敷料,若不含發揮藥理學、代謝學或免疫學作用的藥物成分,則按照醫療器械管理;若其可部分或者全部被人體(ti) 吸收,或者用於(yu) 慢性創麵,則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若其不可被人體(ti) 吸收且用於(yu) 非慢性創麵,則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
鑒於(yu) 輔助改善皮膚病理性疤痕,輔助預防皮膚病理性疤痕形成的疤痕修複材料已列入《醫療器械分類目錄》14-12-02疤痕修複材料,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此類產(chan) 品含有透明質酸鈉時,其管理屬性和管理類別不作改變。
醫用透明質酸鈉產(chan) 品管理類別不低於(yu) 第二類
《公告》指出,透明質酸鈉(玻璃酸鈉)一般從(cong) 動物組織提取或通過微生物發酵法生產(chan) ,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第一類醫療器械監管措施難以保障其安全有效性,因此按照醫療器械管理的醫用透明質酸鈉(玻璃酸鈉)產(chan) 品的管理類別應當不低於(yu) 第二類。
另外,《公告》還明確,僅(jin) 用於(yu) 破損皮膚、創麵消毒的含消毒劑成分的洗液、消毒液、消毒棉片等,不按照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管理;經修飾的透明質酸鈉經驗證後如相關(guan) 物理、化學、生物特性與(yu) 透明質酸鈉一致,管理屬性和管理類別可參照本公告執行。(記者孫紅麗(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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