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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2022-11-16 10:54:00來源: 法治日報

  本報北京11月15日訊 記者張晨 為(wei) 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便利當事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關(guan) 於(yu)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進一步下沉至中基層人民法院,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質效,《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爭(zheng) 議標的額大的、案情複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zhong) 多的或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中,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有4000萬(wan) 元及以上、2000萬(wan) 元及以上兩(liang) 檔。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dong) 、廣東(dong) 、重慶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4000萬(wan) 元以上(包含本數)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河北、山西、內(nei) 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yun) 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轄區中級人民法院,解放軍(jun) 各戰區、總直屬軍(jun) 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an) 建設兵團分院所轄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000萬(wan) 元以上(包含本數)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此外,按照《規定》,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認為(wei) 確有必要的,經報最高法批準,可以指定一個(ge) 或數個(ge)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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