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改暖氣易吃官司?供暖期間業主愛犯的“錯”
溫度不夠不交費沒留證據 自行改暖氣易吃官司
供暖期間業(ye) 主愛犯的“錯”
供暖季已經開始了,暖氣不熱怎麽(me) 維權?自己換裝供暖係統是否可行?申請停暖有何注意事項……近日的幾起典型案例為(wei) 市民遇到供熱糾紛如何處理提供了參考。
供暖糾紛特點分析
數據統計:2017年至2021年,昌平法院共審理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件9030件,案件數量持續高位運行,共涉及供暖單位286家。
矛盾焦點:熱力合同糾紛案件中,訴訟主體(ti) 及訴訟請求內(nei) 容較為(wei) 單一,此類訴訟的原告多為(wei) 供暖單位,訴訟請求內(nei) 容主要圍繞供暖費用及其他相關(guan) 費用的追索展開。同時,矛盾易發點集中且多為(wei) 群體(ti) 性糾紛。
供暖單位與(yu) 采暖用戶之間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未簽訂供暖合同是否有權收取供暖費、供暖溫度是否達標、申請停暖或自供暖情形的處理、供暖單位的主張是否超出訴訟時效等問題。
注意事項:采暖用戶消極維權、不當維權問題突出。另一方麵,供暖單位服務意識有待提升。
案例1
暖氣不熱業(ye) 主拒交費
“法官,您可以去我家裏實際測量一下,暖氣片都是涼的,我憑什麽(me) 交供暖費?”法庭上,麵對供暖公司向自己索要2005年至2018年度共13個(ge) 采暖季供暖費的訴訟要求,田女士堅決(jue) 拒絕。
田女士稱,家中一共五組暖氣,有四組不熱,室內(nei) 溫度還不到16℃,自己多次向原告供暖單位報修,但是維修後沒有效果。對此,田女士還提交了2009年至2021年期間原告公司及自行測溫的照片,溫度顯示均不達15℃。
案件承辦人也在供暖期內(nei) 前往田女士家中現場勘驗,發現涉案房屋北側(ce) 兩(liang) 個(ge) 臥室冰涼、小書(shu) 房暖氣片上溫下涼。
法院判決(jue) :田女士提交測溫照片證明供暖溫度不達標,法院實地查看時涉案房屋的供暖質量確實存在瑕疵,經維修仍無法達標,原告提供的供熱服務存在不足。法院判決(jue) 田女士按照減免後的金額支付部分供暖費。
提示
室溫不達標收集三類證據
供暖溫度不達標是業(ye) 主拒交供暖費最主要的一個(ge) 原因,但是由於(yu) 很多業(ye) 主缺乏證據觀念,導致案件審理困難。
法官提醒,如果認為(wei) 供暖溫度不達標,應該著重收集三類證據。
①首先是測溫單。測溫單需同時具有供暖單位和業(ye) 主的簽字確認,能夠清晰反映測溫時間、測溫地點、室內(nei) 溫度及供暖問題。
②其次是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業(ye) 主在供暖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可以向基層組織反映供暖問題,部分基層組織亦可組織測溫並出具相關(guan) 證明。
③最後是用戶自行測溫的視頻資料。用戶自行測溫時,最好用錄視頻的方式,同時拍攝室外天氣情況、室內(nei) 密封狀態、時長以及一段時間內(nei) 室內(nei) 不同區域的持續室溫。若是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供暖溫度進行檢測。
法官特別提醒,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提交的一些證據難以被依法采納。如單一的溫度計照片,無法顯示測溫時間、地點以及測溫時室內(nei) 情況,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實供暖狀態;再如小區關(guan) 於(yu) 供暖問題的微信群聊記錄,雖在同一小區,但不同房屋因供暖設施、房屋位置的差異均可能導致供暖溫度不同,其他用戶供暖溫度不達標不代表涉案用戶存在供暖問題。
對於(yu) 供暖單位,法官建議,收到業(ye) 主的報修申請時應及時入戶處理並測溫,保留相關(guan) 記錄備查,積極與(yu) 業(ye) 主溝通解決(jue) ,避免出現業(ye) 主拒絕交供暖費的情況,導致損失及矛盾擴大。
案例2
申請停暖未獲答複卻成被告
“上次打官司我就認了,也告訴你們(men) 我這裏不需要供暖,你們(men) 停了吧。這麽(me) 多年了,你們(men) 不停暖,還管我要供暖費?”麵對再次被供暖公司起訴,傅先生覺得很冤枉。
傅先生是昌平區沙河鎮某小區的業(ye) 主,自稱實際並不在該小區居住。每個(ge) 供暖季開始前,小區供暖公司的收費人員會(hui) 采取短信方式向用戶發送催費短信。傅先生提交證據,在2016年4月,自己就向該供暖公司工作人員發送短信,內(nei) 容為(wei) “某熱力你好,我們(men) 這些年戶裏戶外管道暖氣閥一直關(guan) 閉、暖氣表零走字,已經打過你們(men) 的電話,作了情況說明……”工作人員未回複該短信。
2019年,供暖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傅先生支付2011年至2016年度5個(ge) 采暖季的供暖費。經調解,傅先生支付涉訴期間供暖費,並作出停暖聲明,供暖公司撤回起訴。但供暖公司未通知傅先生辦理停暖手續,也未答複其是否能夠申請停暖。
此後,供暖公司再次訴至昌平法院,要求傅先生全額支付2016年至2021年度的供暖費。可這次,傅先生說什麽(me) 都不願意再交錢了。供暖公司則稱,沒收到傅先生的停暖申請。
法官經詢問得知,涉案小區房屋具備分戶供暖的條件,采暖用戶可以申請停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wei) ,根據傅先生提交的短信和相關(guan) 聲明,可以認定其已經向供暖公司提交了停暖申請。在供暖單位收到停暖申請後,對於(yu) 具備分戶供暖條件的房屋,無論是否同意均應向業(ye) 主作出答複,若不同意停暖須作出合理解釋。本案中,原告收到停暖申請,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就停暖申請作出答複,應當自行承擔舉(ju) 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對於(yu) 供暖公司主張的供暖費,法院酌情支持部分基礎熱費。最終,法院判決(jue) 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至2021年度的供暖費共計7000餘(yu) 元。
提示
停暖別忘交基礎供熱費
供暖季,許多業(ye) 主麵臨(lin) 房屋因冬季無人居住無需供暖的情形,有停暖需求。此前,《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熱暫停和恢複供熱指導意見》正式公布並開始實施。按照新指導意見,冬季家中如暫無人居住,經評估符合暫停供熱條件,可通過提出申請為(wei) 家裏的暖氣辦理臨(lin) 時“停暖”。據市城市管理委供熱辦介紹,是否可以申請暫停供熱,需要供熱單位先對用戶進行評估,符合相應條件才可以辦理。
法官提醒業(ye) 主,在房屋無需供暖時,應當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時間向供暖單位提出停暖申請,雙方就房屋是否能夠停暖以及停暖時間、基礎熱費等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後可以停暖。同時考慮到單個(ge) 用戶的采暖設施是供熱係統整體(ti) 的一部分,供熱設施及供熱負荷的配備並不會(hui) 因單個(ge) 用戶要求停熱而減少,要求停熱的用戶仍然占有著供熱資源,因此停暖的業(ye) 主仍需按照一定比例交納基礎供熱費。
今年10月,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hui) 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製定了新的《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麵積計費版)》,該示範合同中對於(yu) 暫停供暖後的基本熱費比例推薦為(wei) “采暖費總計”的30%。
案例3
單方改為(wei) 自采暖敗訴
崔女士是昌平區北七家鎮某別墅小區的業(ye) 主,因其未交納2015年至2019年4個(ge) 供暖季的供暖費,該小區的供暖單位將崔女士訴至昌平法院。
崔女士辯稱,因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務不達標,己方於(yu) 2013年10月切斷供暖管道,自行安裝壁掛爐供暖設備取暖。庭審過程中,崔女士提交了2016年11月小區物業(ye) 公司出具的證明,內(nei) 容載明物業(ye) 公司請求燃氣公司將崔女士房屋的燃氣充氣限額調整為(wei) 供暖用氣。
對此,供暖單位否認其將房屋的集中供暖管道截斷。崔女士堅稱已經自行截斷,並取得了物業(ye) 公司的許可。
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涉案房屋所在小區采用的是集中供暖方式,業(ye) 主如想改為(wei) 自采暖並要求供暖單位暫停集中供暖,需與(yu) 供暖單位協商一致。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業(ye) 主單方改為(wei) 自采暖並以此為(wei) 由主張未接受供暖服務而拒交供暖費,缺乏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jue) 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涉訴期間的供暖費。
提示
房主不能自行拆改供熱設施
“供暖單位作為(wei) 社會(hui) 公用企業(ye) ,供熱義(yi) 務不僅(jin) 基於(yu) 合同約定,還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供暖達標溫度、采暖費價(jia) 格一般由政府部門確定。”法官介紹,供熱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具有強製性、服務性特點,供暖單位必須履行供熱義(yi) 務,以保證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單個(ge) 用戶對供熱服務的選擇權受到嚴(yan) 格限製。
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規定,用戶不得拆改室內(nei) 共用供熱設施、擴大采暖麵積或者增加散熱設備。用戶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供熱效果或者妨礙對設施進行正常維修養(yang) 護。用戶拆改室內(nei) 自用采暖設施的,應當經供暖單位確認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和不妨礙設施維修養(yang) 護。用戶因拆改室內(nei) 供熱采暖設施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示,房主不能自行拆改供熱設施。另一方麵,若供暖單位自行截斷管道拒絕供暖,也無權要求用戶交基礎熱費。本報記者 高健
(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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