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國家網信辦發布通告 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今天發布通告,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wei) 。通告指出,生產(chan) 企業(ye) 應確保移動智能終端中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預置應用軟件均可卸載,並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載方式供用戶選擇。
通告全文如下: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wei) 的通告
為(wei) 進一步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wei) ,保護用戶權益,提升移動互聯網應用服務供給水平,構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產(chan) 業(ye) 生態,促進移動互聯網持續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生產(chan) 企業(ye) 預置,在移動智能終端主屏幕和輔助屏界麵內(nei) 存在用戶交互入口,為(wei) 滿足用戶應用需求而提供的、可獨立使用的軟件程序。
二、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wei) 應遵循依法合規、用戶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則,依據誰預置、誰負責的要求,落實企業(ye) 主體(ti) 責任,尊重並依法維護用戶知情權、選擇權,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三、生產(chan) 企業(ye) 應確保移動智能終端中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預置應用軟件均可卸載,並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載方式供用戶選擇。
四、基本功能軟件限於(yu) 以下範圍:
(一)操作係統基本組件:係統設置、文件管理;
(二)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多媒體(ti) 攝錄;
(三)基本通信應用:接打電話、收發短信、通訊錄、瀏覽器;
(四)應用軟件下載通道:應用商店。
實現同一基本功能的預置應用軟件,至多有一個(ge) 可設置為(wei) 不可卸載。
五、生產(chan) 企業(ye) 應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權限管理機製,提升操作係統安全性,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預防在產(chan) 品流通環節發生置換操作係統和安裝應用軟件的行為(wei) 。
六、生產(chan) 企業(ye) 應按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號)有關(guan) 規定,保證預置應用軟件安全合規,明示所提供預置應用軟件的相關(guan) 信息,履行登記、審核、監測、留存、下架等全鏈條管理責任,完善投訴受理製度等服務保障措施,及時處理用戶投訴,落實個(ge) 人信息保護責任。
七、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加強對預置應用軟件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wei) ,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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