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人臉識別信息等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件個人信息保護刑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件公民個(ge) 人信息保護刑事案例。案例分別涉及人臉識別信息、居民身份證信息、微信等社交媒體(ti) 賬號、手機驗證碼等刑法保護的公民個(ge) 人信息範圍、性質,對於(yu) 明確類案裁判規則,依法保護公民個(ge) 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yi) 。
指導性案例192號《李開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的人臉信息以及基於(yu) 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識別性,能夠單獨或者與(yu) 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屬於(yu) 刑法規定的公民個(ge) 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人臉識別信息,情節嚴(yan) 重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等規定定罪處罰。
指導性案例193號《聞巍等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案》明確了居民身份證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臉識別信息、身份號碼、戶籍地址等多種個(ge) 人信息,屬於(yu)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公民個(ge) 人信息”。
指導性案例194號《熊昌恒等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案》明確了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購買(mai) 微信等社交媒體(ti) 賬號後,非法製作帶有公民個(ge) 人信息的社交媒體(ti) 賬號出售、提供給他人,情節嚴(yan) 重的,屬於(yu)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ge) 人信息”行為(wei) ,構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該案例還明確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權等個(ge) 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理由,通過購買(mai) 、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在一定範圍內(nei) 已公開的公民個(ge) 人信息進行非法利用,改變了公民公開個(ge) 人信息的範圍、目的和用途,不屬於(yu) 法律規定的合理處理,屬於(yu)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ge) 人信息”行為(wei) ,情節嚴(yan) 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
指導性案例195號《羅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明確了服務提供者專(zhuan) 門發給特定手機號碼的數字、字母等單獨或者其組合構成的驗證碼具有獨特性、隱秘性,能夠單獨或者與(yu) 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屬於(yu) 刑法規定的公民個(ge) 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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