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2月6日零時起全麵恢複內地與港澳人員往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聯防聯控機製(領導小組、指揮部),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各成員單位:
為(wei) 給內(nei) 地與(yu) 港澳人員往來提供更大便利,根據《關(guan) 於(yu) 印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總體(ti) 方案的通知》(聯防聯控機製綜發〔2022〕144號)有關(guan) 精神,現決(jue) 定進一步優(you) 化內(nei) 地與(yu) 港澳人員往來措施,自2023年2月6日零時起實施,並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麵恢複內(nei) 地與(yu) 港澳人員往來
取消經粵港陸路口岸出入境預約通關(guan) 安排,不設通關(guan) 人員限額。恢複內(nei) 地居民與(yu) 香港、澳門團隊旅遊經營活動。
二、遠端檢測
自香港、澳門入境人員,如7天內(nei) 無外國或其他境外地區旅居史,無需憑行前新冠病毒感染核酸檢測陰性結果入境;如7天內(nei) 有外國或其他境外地區旅居史,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查驗其行前48小時新冠病毒感染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結果為(wei) 陰性者放行進入內(nei) 地(3歲及以下嬰幼兒(er) 可免於(yu) 查驗核酸)。跨境客運承運單位在售票時告知乘客上述核酸檢測要求。
三、入境檢疫
自香港、澳門入境人員抵達口岸後憑海關(guan) 健康申報碼完成必要通關(guan) 手續。健康申報正常且海關(guan) 口岸常規檢疫無異常者,可放行進入社會(hui) 麵。健康申報異常或出現發熱等症狀人員,由海關(guan) 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wei) 陽性者,入境後按要求進行居家、居所隔離或就醫。結果為(wei) 陰性者,由海關(guan)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實施常規檢疫。入境後遵守屬地疫情防控要求。
四、口岸運行
為(wei) 確保人員通關(guan) 和跨境客運安全、有序、順暢,進一步改善人員往來體(ti) 驗,口岸查驗部門和跨境客運承運單位加強組織協調和動態調度,做到內(nei) 地毗鄰香港、澳門口岸應開盡開,通關(guan) 便利化措施應出盡出,內(nei) 地與(yu) 港澳跨境直通道路客運和鐵路、水路、航空客運運力應用盡用。
上述措施將視疫情形勢變化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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