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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網信辦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23-04-11 16:21:00來源: “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

  為(wei) 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公眾(zhong) 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wajscy@cac.gov.cn。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澱區阜成路15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安全協調局,郵編100048,並在信封上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wei) 2023年5月10日。

  附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3年4月11日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wei) 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發、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品,麵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公眾(zhong) 提供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於(yu) 算法、模型、規則生成文本、圖片、聲音、視頻、代碼等內(nei) 容的技術。

  第三條 國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推廣應用、國際合作,鼓勵優(you) 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軟件、工具、計算和數據資源。

  第四條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品或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尊重社會(hui) 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nei) 容應當體(ti) 現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不得含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yi) 、極端主義(yi) ,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暴力、淫穢色情信息,虛假信息,以及可能擾亂(luan) 經濟秩序和社會(hui) 秩序的內(nei) 容。

  (二)在算法設計、訓練數據選擇、模型生成和優(you) 化、提供服務等過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現種族、民族、信仰、國別、地域、性別、年齡、職業(ye) 等歧視。

  (三)尊重知識產(chan) 權、商業(ye) 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數據、平台等優(you) 勢實施不公平競爭(zheng) 。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nei) 容應當真實準確,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虛假信息。

  (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傷(shang) 害他人身心健康,損害肖像權、名譽權和個(ge) 人隱私,侵犯知識產(chan) 權。禁止非法獲取、披露、利用個(ge) 人信息和隱私、商業(ye) 秘密。

  第五條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圖像、聲音生成等服務的組織和個(ge) 人(以下稱“提供者”),包括通過提供可編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圖像、聲音等,承擔該產(chan) 品生成內(nei) 容生產(chan) 者的責任;涉及個(ge) 人信息的,承擔個(ge) 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定責任,履行個(ge) 人信息保護義(yi) 務。

  第六條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品向公眾(zhong) 提供服務前,應當按照《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hui) 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安全評估,並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第七條 提供者應當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品的預訓練數據、優(you) 化訓練數據來源的合法性負責。

  用於(yu) 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品的預訓練、優(you) 化訓練數據,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不含有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內(nei) 容;

  (三)數據包含個(ge) 人信息的,應當征得個(ge) 人信息主體(ti) 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能夠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多樣性;

  (五)國家網信部門關(guan) 於(yu)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八條 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品研製中采用人工標注時,提供者應當製定符合本辦法要求,清晰、具體(ti) 、可操作的標注規則,對標注人員進行必要培訓,抽樣核驗標注內(nei) 容的正確性。

  第九條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第十條 提供者應當明確並公開其服務的適用人群、場合、用途,采取適當措施防範用戶過分依賴或沉迷生成內(nei) 容。

  第十一條 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對用戶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承擔保護義(yi) 務。不得非法留存能夠推斷出用戶身份的輸入信息,不得根據用戶輸入信息和使用情況進行畫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戶輸入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十二條 提供者不得根據用戶的種族、國別、性別等進行帶有歧視性的內(nei) 容生成。

  第十三條 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投訴接收處理機製,及時處置個(ge) 人關(guan) 於(yu) 更正、刪除、屏蔽其個(ge) 人信息的請求;發現、知悉生成的文本、圖片、聲音、視頻等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個(ge) 人隱私、商業(ye) 秘密,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時,應當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續。

  第十四條 提供者應當在生命周期內(nei) ,提供安全、穩健、持續的服務,保障用戶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對於(yu) 運行中發現、用戶舉(ju) 報的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生成內(nei) 容,除采取內(nei) 容過濾等措施外,應在3個(ge) 月內(nei) 通過模型優(you) 化訓練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

  第十六條 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生成的圖片、視頻等內(nei) 容進行標識。

  第十七條 提供者應當根據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guan) 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可以影響用戶信任、選擇的必要信息,包括預訓練和優(you) 化訓練數據的來源、規模、類型、質量等描述,人工標注規則,人工標注數據的規模和類型,基礎算法和技術體(ti) 係等。

  第十八條 提供者應當指導用戶科學認識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內(nei) 容,不利用生成內(nei) 容損害他人形象、名譽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不進行商業(ye) 炒作、不正當營銷。

  用戶發現生成內(nei) 容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時,有權向網信部門或者有關(guan) 主管部門舉(ju) 報。

  第十九條 提供者發現用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品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商業(ye) 道德、社會(hui) 公德行為(wei) 時,包括從(cong) 事網絡炒作、惡意發帖跟評、製造垃圾郵件、編寫(xie) 惡意軟件,實施不正當的商業(ye) 營銷等,應當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第二十條 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guan) 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和有關(guan) 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務,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實施。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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