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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係列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發布時間:2023-07-11 16:48:00來源: 央視網

  央視網消息:據最高檢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7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聚焦“加強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促進優(you) 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這一主題,發布“檢察為(wei) 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yu) 民同行係列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該批典型案例共4件,包括某置業(ye) 有限公司訴四川省某市水務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檢察監督案,某製衣廠訴湖南省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檢察監督案,某公司訴吉林省某縣環保局、某縣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檢察監督案,以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江蘇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行政處理檢察監督案。

  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完善產(chan) 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zheng) 、社會(hui) 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製度,優(you) 化營商環境。為(wei) 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關(guan) 於(yu) 優(you) 化營商環境的部署,最高檢在總結去年“全麵深化行政檢察監督依法護航民生民利”專(zhuan) 項活動中加強市場主體(ti) 合法權益保護的經驗做法基礎上,於(yu) 今年部署開展行政檢察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小專(zhuan) 項”活動。期間,全國檢察機關(guan) 行政檢察部門加強涉市場主體(ti) 行政訴訟監督、探索開展涉市場主體(ti) 行政違法行為(wei) 監督、加強涉市場主體(ti) 行政爭(zheng) 議實質性化解、以更高層次訴源治理促進更高水平社會(hui) 治理等,通過高質效履職,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ti) 平等受到法律保護,辦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助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最高檢第七檢察廳負責人介紹說,行政訴訟監督是行政檢察監督的基石。檢察機關(guan) 通過監督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決(jue) 、裁定和調解書(shu) ,依法審查審判活動和行政行為(wei) 是否存在違法情形,提出監督意見,進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批典型案例聚焦行政裁判結果監督領域的涉市場主體(ti) 合法權益保護案件,依托“一手托兩(liang) 家”的職能,秉持穿透式監督、精準監督、係統監督、類案監督理念,綜合運用公開聽證、檢察建議等方式,既促進法院公正司法,又推動行政機關(guan) 依法行政,引導和促進企業(ye) 守法合規經營,凝聚安商惠企合力,為(wei) 企業(ye) 健康發展護航。

  例如,在某製衣廠訴湖南省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檢察監督案中,雖然法院裁判並無不當,但某製衣廠因行政處罰陷入困境,85名工人可能失去工作機會(hui) 。檢察機關(guan) 將優(you) 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與(yu) 推動鄉(xiang) 村振興(xing) 有機結合,遂開展行政爭(zheng) 議實質性化解,提振企業(ye) 發展信心,為(wei) 當地留守人員增創了就業(ye) 機會(hui) ,並以辦理此案為(wei) 契機,與(yu) 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協作配合機製,共同為(wei) 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出謀劃策。

  “接下來,全國檢察機關(guan) 行政檢察部門將在開展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主題教育和大興(xing) 調查研究的濃厚氛圍中,進一步學思踐悟習(xi) 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求真務實、擔當實幹,落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ge) 案件”的基本價(jia) 值追求,及時梳理辦理各領域涉市場主體(ti) 的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事例,不斷總結經驗與(yu) 實踐中的難點痛點,加強數據分析研判,從(cong) 嚴(yan) 落實“一案三查”,強化業(ye) 務指導,切實為(wei) 推進檢察工作現代化作出新貢獻。”這位負責人說。

  案例一

  某置業(ye) 有限公司訴四川省某市

  水務局不履行法定職責

  檢察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行政審批程序優(you) 化 行政爭(zheng) 議實質性化解 “放管服”改革

  【基本案情】

  四川某置業(ye)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業(ye) 公司)係某公館一、二、三期項目開發企業(ye) 。置業(ye) 公司向某市水務局提交了某公館自來水安裝工程設計方案,按照某市水務局出具的《審核意見書(shu) 》作出初步設計,並按照《關(guan) 於(yu) 優(you) 化某中心城區自來水安裝工程審核驗收流程的通知》(函〔2019〕221號)規定,先行向某供水公司征求分項驗收意見。某供水公司以部分設備的參數不符合要求為(wei) 由未予驗收通過。置業(ye) 公司就此多次向某市水務局申請,請求其督促某供水公司通過項目分項驗收,並及時履行整體(ti) 項目驗收職責。某市水務局組織置業(ye) 公司、某供水公司就某公館項目驗收問題多次協商,始終未果。某公館一、二、三期共3000餘(yu) 戶住戶4年多來無法辦理水卡,生活用水受到嚴(yan) 重影響。

  置業(ye) 公司以某市水務局為(wei)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對某公館供水工程進行驗收並出具書(shu) 麵驗收意見;對被告作出的《關(guan) 於(yu) 優(you) 化某市中心城區自來水安裝工程審核驗收流程的通知》和《某市城鎮二次供水工程規範化建設技術導則》合法性一並進行審查。一審法院判決(jue) 責令某市水務局於(yu) 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對某公館自來水安裝工程重新驗收;駁回置業(ye) 公司其他訴訟請求。置業(ye) 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申請再審,均未獲支持,於(yu) 2022年6月10日向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某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及時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調閱相關(guan) 案件材料,查找法律依據,查明:1.某市水務局的函〔2019〕221號文件規定:對自來水安裝工程,由供水企業(ye) 進行分項審驗、出具審驗結論後,再由市水務局、供水企業(ye) 等單位共同進行整體(ti) 項目驗收;2.某公館的自來水安裝工程,因為(wei) 部分設備的參數爭(zheng) 議未通過驗收,相關(guan) 矛盾糾紛持續數年;3.涉案某供水公司下設有自來水安裝企業(ye) 。

  為(wei) 盡早化解爭(zheng) 議,解決(jue) 企業(ye) 難題及3000餘(yu) 戶小區居民正常用水,某市人民檢察院與(yu) 法院聯合開展爭(zheng) 議化解,與(yu) 某市水務局聯係溝通,形成共識,認為(wei) 該案涉嫌市場壟斷和不正當競爭(zheng) ,又涉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居民用水等民生問題,影響重大。經多次釋法說理,置業(ye) 公司和某供水公司於(yu) 2022年8月23日初步達成民事和解方案。針對置業(ye) 公司提出函〔2019〕221號文件造成市場壟斷的問題,檢、法兩(liang) 院與(yu) 某市水務局座談交流,形成一致意見:函〔2019〕221號規定先由供水企業(ye) 驗收,再由市水務局等單位進行驗收,實際上加重了建設單位的負擔和義(yi) 務。為(wei) 落實中央優(you) 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優(you) 化自來水安裝工程驗收審核流程,建議某市水務局進一步修訂完善相關(guan) 驗收文件,維護自來水安裝工程市場公平競爭(zheng) 機製。

  2022年10月24日,某市水務局出台《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某市主城區自來水安裝工程技術審核及驗收工作的通知》,明確停止執行函〔2019〕221號文件,並規定在某市主城區自來水安裝工程設計的審核和驗收均由水務局牽頭,供水企業(ye) 參與(yu) 驗收。置業(ye) 公司向檢察機關(guan) 撤回監督申請。

  【典型意義(yi) 】

  推進簡政放權、優(you) 化政府服務,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內(nei) 容。檢察機關(guan) 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既要維護市場主體(ti) 的權益,更要維護市場的整體(ti) 交易公平,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發現地方規範性文件存在明顯不利於(yu) 企業(ye) 經營發展的,建議行政機關(guan) 改進完善相關(guan) 行政管理製度,減少審批前置程序,簡化審批手續,優(you) 化審批流程,推動破解影響市場主體(ti) 發展的深層次問題,有效激發市場主體(ti) 活力。

  案例二

  某製衣廠訴湖南省某縣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及

  行政複議檢察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行政處罰 鄉(xiang) 村扶貧企業(ye) 行政爭(zheng) 議實質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2日,湖南省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某縣市監局)以某製衣廠食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對其作出罰款6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某製衣廠不服,於(yu) 9月13日向某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某縣人民政府於(yu) 12月14日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決(jue) 定。2022年1月4日,某製衣廠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縣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和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決(jue) 定。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wei) ,根據法律規定,單位食堂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方可提供用餐,涉案行政處罰、行政複議並無不當,判決(jue) 駁回某製衣廠的訴訟請求。某製衣廠申請再審被駁回後,於(yu) 2022年10月10日向益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了解到,2019年3月,在外經商的陸某響應家鄉(xiang) 號召,回鄉(xiang) 開設製衣廠,是某縣當地招商引資重點企業(ye) 。製衣廠接納了當地85人進廠務工,其中84人為(wei) 留守婦女,35人為(wei) 建檔立卡貧困戶。2019年底,該製衣廠被縣政府認定為(wei) 就業(ye) 扶貧車間。益陽市人民檢察院成立市、縣兩(liang) 級一體(ti) 化辦案小組,通過查閱卷宗、實地調查、詢問當事人等查明:1. 某製衣廠地處經濟基礎薄弱的邊遠鄉(xiang) 鎮,對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解決(jue) 留守人員就業(ye) 發揮了積極作用;2. 某製衣廠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開設食堂確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guan) 規定;3. 某製衣廠於(yu) 2021年3月1日已經獲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衛生環境已作整改;4. 案涉食堂是為(wei) 方便廠內(nei) 工人就餐而開設,食堂被查封後,工人就餐問題無法解決(jue) ,陸某把全部精力投入到訴訟案件中,製衣廠停產(chan) 停工,幾乎癱瘓;5. 某縣市監局在執法文書(shu) 中存在告知起訴法院事項錯誤的情形。

  檢察機關(guan) 研究認為(wei) ,法院裁判雖無不當,但製衣廠因行政處罰陷入困境,85名工人可能失去工作機會(hui) ,企業(ye) 發展麵臨(lin) 難題,遂決(jue) 定開展行政爭(zheng) 議實質性化解。2022年11月2日,益陽市檢察院組織公開聽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參加。聽證員評議認為(wei) ,某製衣廠雖然存在違法行為(wei) ,但相對輕微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建議雙方化解爭(zheng) 議,盡快恢複企業(ye) 生產(chan) 。市、縣兩(liang) 級檢察院經過溝通協調,某製衣廠與(yu) 某縣市監局簽訂分期繳納罰款和解協議,並撤回監督申請。

  爭(zheng) 議化解後,檢察人員前往某製衣廠,就該廠麵臨(lin) 的困難提出可行性建議,幫助陸某重拾信心,重新啟動製衣廠的生產(chan) 經營。2023年初,在當地政府扶持下,陸某在該縣開設了第二家製衣廠,接納6名殘疾人、60餘(yu) 名留守婦女就業(ye) ,且正繼續擴大生產(chan) 規模,企業(ye) 走上了良性發展之路。

  就某縣市監局在涉案行政處罰中錯誤告知受訴法院的問題,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按照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要求,及時規範執法文書(shu) 格式,某縣市監局予以采納並整改。益陽市人民檢察院還以優(you) 化營商環境為(wei) 主題與(yu) 某縣市監局進行座談,建議其在當前經濟麵臨(lin) 下行壓力的背景下,對回鄉(xiang) 參與(yu) 鄉(xiang) 村建設的扶貧企業(ye) 在行政處罰時采取全麵衡量、包容審慎的態度,既要堅守法律底線,又要幫助企業(ye) 解決(jue) 困難,促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以辦理此案為(wei) 契機,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與(yu) 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行政執法與(yu) 檢察監督協作配合機製,共同為(wei) 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出謀劃策。

  【典型意義(yi) 】

  鄉(xiang) 村企業(ye) 具有體(ti) 量小、抗風險能力弱等先天不足。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涉鄉(xiang) 村企業(ye) 案件中,應當扛起服務鄉(xiang) 村振興(xing) 戰略的政治責任和檢察責任,將優(you) 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與(yu) 推動鄉(xiang) 村振興(xing) 有機結合,能動履職,化解爭(zheng) 議,幫助企業(ye) 早日擺脫困境,提振企業(ye) 發展信心,為(wei) 當地留守人員增創就業(ye) 機會(hui) ,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xiang) 村振興(xing) 。

  案例三

  某公司訴吉林省某縣環保局、

  某縣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及

  行政複議檢察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抗訴改判 適用法律錯誤 行政處罰合理性審查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5日,吉林省某縣環保局(現更名為(wei) :某縣生態環境局)發現某公司在未做防滲措施的土坑內(nei) 存放豬血、豬糞和屠宰廢棄物,遂查封了某公司的生產(chan) 設備,並責令其立即改正。12月6日,某公司進行整改,清除了坑內(nei) 廢棄物。12月7日,某縣環保局向某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shu) 和聽證告知書(shu) ,解除了對某公司的查封措施。12月18日,環保局對某公司作出罰款100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某公司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某縣人民政府作出維持決(jue) 定。某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一審判決(jue) 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某公司在無防滲漏措施的土坑內(nei) 存放豬血等廢棄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關(guan) 於(yu) 以滲坑排放水汙染物的規定,行政處罰並無不當,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公司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向四平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於(yu) 2020年8月25日提請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為(wei) 查明案件事實,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四平市人民檢察院聯合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從(cong) 人民法院、行政機關(guan) 調取案件卷宗材料;二是向市生態環境局調取證據,查明某公司挖坑的位置位於(yu) 某縣農(nong) 業(ye) 用水區,水質目標為(wei) 五類;三是召開3次座談會(hui) ,充分聽取縣環保局、縣政府以及某公司的意見;四是向省自然資源廳、省環保廳有關(guan) 部門谘詢法律適用問題。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wei) :1.本案行政處罰決(jue) 定適用法律條款錯誤。某公司利用無防滲措施土坑存放豬血等廢棄物,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九項關(guan) 於(yu) “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坑塘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ti) 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規定,而非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且縣環保局錯誤適用了“超標排汙類細化標準”。2.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某公司向其公司院外排放了水汙染物。縣環保局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坑內(nei) 廢棄物的化驗結果,隻能證明坑內(nei) 廢棄物確實有汙染性,而不能證明某公司排放了水汙染物。3.行政處罰明顯不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wei) 依據,與(yu) 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hui) 危害程度相當。”縣環保局未考慮某公司有主動整改的從(cong) 輕、減輕情節,頂格處罰不合理。

  2021年6月29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期間,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席法庭並列席審判委員會(hui) 發表法律監督意見。2022年9月19日,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jue) 將罰款數額由100萬(wan) 元變更為(wei) 40萬(wan) 元。

  【典型意義(yi) 】

  人民檢察院辦理涉企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準確理解相關(guan) 法律規定,發現行政處罰與(yu) 違法行為(wei) 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hui) 危害程度明顯不相當的,運用抗訴、檢察建議等手段,通過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審判、促進行政機關(guan) 依法行政,保障企業(ye) 合法權益,護航企業(ye) 健康發展。

  案例四

  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訴江蘇省某縣

  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

  行政處理檢察監督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行政處理 農(nong) 民工工資 社會(hui) 治理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公司)中標江蘇省某縣某鎮的高標準基本農(nong) 田建設項目工程施工項目後,將項目委托項目經理張某負責,張某又將工程分包給樊某等3人。2019年10月8日,鄭某等多名工人向江蘇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以下簡稱某縣人社局)投訴某建設公司拖欠工資款。某縣人社局經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相關(guan) 規定,於(yu) 2019年12月20日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jue) 定書(shu) 》,要求某建設公司支付鄭某等68名工人工資合計159.63萬(wan) 元。某建設公司認為(wei) 其並非用人單位,不服該行政處理決(jue) 定,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jue) 以某建設公司“未提供工人考勤表、工資支付憑證等有效證據,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為(wei) 由,駁回某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建設公司不服,相繼提出上訴、申請再審,均未獲支持。2021年11月,某建設公司向江蘇省連雲(yun) 港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guan) 履職情況】

  案件受理後,連雲(yun) 港市人民檢察院聯合某縣人民檢察院組成一體(ti) 化辦案組,開展調查核實:1. 到一審、二審人民法院和某縣人社局等單位調取案卷材料,梳理重點問題;2. 聽取某建設公司代理人對行政處理決(jue) 定和人民法院判決(jue) 的意見建議;3. 先後與(yu) 鄭某、楊某甲、楊某乙等31名農(nong) 民工核實工資發放情況。查明:某建設公司一直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截至2021年9月7日某建設公司已超付工程款1904491.84元(有生效民事判決(jue) 書(shu) 予以認定)。樊某作為(wei) 分包人,收到某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後未及時用於(yu) 支付農(nong) 民工工資。

  綜合全案證據材料,檢察機關(guan) 認定,樊某存在指使他人冒領工資的行為(wei) ,某縣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jue) 定書(shu) 》中認定農(nong) 民工鄭某等10人的工資、楊某甲、楊某乙兩(liang) 人的工資等證據均係偽(wei) 造,該行政處理決(jue) 定書(shu) 認定事實不清,人民法院判決(jue) 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對於(yu) 樊某所欠工人工資,根據《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分包單位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chang) 的相關(guan) 規定,某建設公司應當先行清償(chang) 樊某欠付的部分農(nong) 民工工資。

  2021年12月27日,連雲(yun) 港市人民檢察院向連雲(yun) 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2022年1月10日,連雲(yun) 港市人民檢察院向某縣人社局發出檢察建議並宣告送達,建議其根據查明的事實重新作出處理決(jue) 定;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農(nong) 民工招用、工資發放等方麵的日常巡視檢查,強化法治宣傳(chuan) ,既引導企業(ye) 經營者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又注重引導農(nong) 民工依法理性維權。

  某縣人社局采納檢察建議,對農(nong) 民工欠付數額重新核算,核減掉不應支付部分,重新作出《勞動保障監察決(jue) 定書(shu) 》。鑒於(yu) 本案的行政爭(zheng) 議已實質性化解,連雲(yun) 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決(jue) 定對本案不予再審。

  【典型意義(yi) 】

  我國《優(you) 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ti) 的財產(chan) 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ye) 經營者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農(nong) 民工的勞動權益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持續大力解決(jue) 農(nong) 民工欠薪問題。檢察機關(guan) 在辦案中,對於(yu) 涉農(nong) 民工討薪案件,要堅持全麵審查、平等對待的原則,既要依法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又要平等保護企業(ye) 作為(wei) 另一方市場主體(ti) 的合法權益。對極少數不法分子利用農(nong) 民工工資保障製度謀取非法利益、行政機關(guan) 未能及時發現的情形,檢察機關(guan) 要在充分調查核實的基礎上通過檢察建議予以監督,及時挽回企業(ye) 損失,維護企業(ye) 合法權益,促進提升政府服務水平,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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