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複審調查
央視網消息:據商務部網站消息,2018年10月15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80號公告,決(jue) 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征收反傾(qing) 銷稅,稅率為(wei) 美國123.4%,日本41.1%,實施期限5年。
2023年8月11日,商務部收到泰安漢威集團有限公司代表國內(nei) 氫碘酸產(chan) 業(ye) 提交的反傾(qing) 銷措施期終複審申請書(shu) 。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qing) 銷措施,原產(chan) 於(yu) 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對中國的傾(qing) 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chan) 業(ye) 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chan) 於(yu) 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進行期終複審調查,並維持對原產(chan) 於(yu) 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實施的反傾(qing) 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有關(guan) 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chan) 品和中國同類產(chan) 品有關(guan) 情況、反傾(qing) 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chan) 品進口情況、傾(qing) 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guan) 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guan) 於(yu) 產(chan) 業(ye) 及產(chan) 業(ye) 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氫碘酸產(chan) 業(ye) 提出申請。調查機關(guan) 認為(wei) ,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麵證據符合期終複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jue) 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美國和日本的進口氫碘酸所適用的反傾(qing) 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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