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規:網絡購買處方藥今起須實名
網站首頁網店主頁不得展示處方藥信息,線上售藥的主體(ti) 必須是具有資質的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購買(mai) 處方藥須“實名製”……今起,《北京市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實施。北京青年報記者從(cong) 市藥監局了解到,《細則》是全國首個(ge) 省、直轄市藥品監管部門出台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規範性文件。
網售藥品必須有上市許可
近年來,醫藥電子商務平台、網上藥店持續增加,新業(ye) 態不斷湧現,藥品網絡銷售日趨活躍。尤其是疫情期間,藥品網絡銷售井噴式增長,呈現出快速發展態勢。為(wei) 進一步規範藥品網絡銷售服務,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根據國家市場總局頒布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guan) 要求,結合首都網絡經濟發展實際,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製定了《北京市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共包括5章38條。
藥品網絡銷售堅持“線上線下一體(ti) 化監管”的原則,即線上銷售的藥品必須經過藥監部門上市許可;線上銷售藥品的主體(ti) 必須是取得相應資質的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按照線上線下職能一致、業(ye) 務歸口管理一致的原則,建立線上線下統一部署、統一督導、統一考核的監管機製,推動藥品網絡銷售監管規範化、製度化、法治化。
不得展示處方藥包裝信息
《細則》中著重強化了藥品質量管理的理念,引導企業(ye) 樹立質量安全意識,要求企業(ye) 通過建立行之有效的各項質量管理製度,提升自身質量風險防控能力,確保網售藥品質量安全。其中,對於(yu) 藥品網絡銷售企業(ye) ,《細則》規定要在線下實體(ti) 的質量管理職責中,增加線上質量管理要求和內(nei) 容;通過自建網站的,銷售係統還應當能夠符合經營全過程管理及質量控製要求;對於(yu) 藥品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台,《細則》中列舉(ju) 了藥品網絡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的十四條基本職責,並規定管理機構可以設置包括質量控製、數據管理、客戶服務、運營維護等部門,履行藥品質量監督、交易雙方資質審核、售前售中售後服務、藥品網絡交易數據管理等職責,保障藥品的質量安全。
關(guan) 於(yu) 處方藥監管,《細則》要求,從(cong) 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ye) 和第三方平台的網站首頁、醫藥健康行業(ye) 板塊首頁和平台商家店鋪主頁,不得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處方通過執業(ye) 藥師審核前,處方藥銷售頁麵不得展示或提供藥品說明書(shu) ,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適應證、用法用量等信息。此外,藥品網絡銷售企業(ye) 通過網絡向個(ge) 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與(yu) 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從(cong) 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ye) 和第三方平台應當對購藥人信息實行實名製管理。
違規售藥將麵臨(lin) 暫停交易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藥品網絡銷售企業(ye) 和第三方平台建立的相關(guan) 質量管理製度不符合藥品質量管理要求的、網站或者網絡客戶端應用程序不符合保障藥品安全的係統功能要求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ye) 未按照《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和《細則》要求發布藥品信息,存在安全隱患的,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其他情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可以責令暫停網絡銷售或者暫停提供相關(guan) 網絡交易服務。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