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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聞出版署征求意見:網遊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國內

發布時間:2023-12-22 14:04:00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網絡遊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第六條擬規定,從(cong) 事網絡遊戲出版活動,有從(cong) 事網絡遊戲出版業(ye) 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guan) 服務器和存儲(chu) 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

  相關(guan) 條款

  《網絡遊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六條【網絡遊戲出版單位許可準入標準】從(cong) 事網絡遊戲出版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並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遊戲出版業(ye) 務範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有確定的單位名稱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確定的從(cong) 事網絡遊戲出版業(ye) 務的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平台;

  (四)有從(cong) 事網絡遊戲出版業(ye) 務所需的內(nei) 容審校製度;

  (五)有從(cong) 事網絡遊戲出版業(ye) 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guan) 服務器和存儲(chu) 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nei) 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職業(ye) 資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技術職業(ye) 資格的專(zhuan) 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ye) 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yu) 3名;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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