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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公司法修訂草案四審稿進一步完善公司出資製度

發布時間:2023-12-25 14:27: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張千千)公司法修訂草案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審議,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對公司法修訂草案的第四次審議。草案四審稿進一步完善了公司出資製度,明確了失權的決(jue) 議程序和失權股東(dong) 的異議程序等內(nei) 容。

  此前,公司法修訂草案於(yu) 2021年12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二次會(hui) 議進行了初次審議,於(yu) 2022年12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八次會(hui) 議進行了二次審議,於(yu) 2023年8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五次會(hui) 議進行了三次審議。

  與(yu) 草案三審稿相比,草案四審稿進一步完善公司出資製度,強化股東(dong) 出資責任。一是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dong) 出資認繳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的基礎上,明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jue) 定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dong) 出資期限作出特別規定,為(wei) 重點行業(ye) 領域設定短於(yu) 五年的認繳期限留出製度空間;二是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三是增加對不按照規定公示或者不如實公示出資等有關(guan) 信息的處罰。

  草案四審稿還明確了失權的決(jue) 議程序和失權股東(dong) 的異議程序,增加了公司經董事會(hui) 決(jue) 議可以向未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dong) 發出失權通知的規定,並規定股東(dong) 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草案四審稿進一步強化職工民主管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規定公司董事會(hui) 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wei) 審計委員會(hui) 成員;明確公司收到股東(dong) 提議召開臨(lin) 時股東(dong) 會(hui) 會(hui) 議的請求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nei) 答複股東(dong) 是否召開會(hui) 議,以確保股東(dong) 能夠及時自行召集;完善審計委員會(hui) 的議事方式和表決(jue) 程序;增加股東(dong) 對全資子公司相關(guan) 材料的查閱、複製權利,完善股東(dong) 對全資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起代表訴訟的程序;增加“有限責任公司全體(ti) 股東(dong) 另有約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作為(wei) 等比例減資的例外情形。

  據了解,我國現行公司法於(yu) 1993年製定,1999年、2004年對個(ge) 別條款進行了修改,2005年進行了全麵修訂,2013年、2018年又對公司資本製度相關(guan) 問題作了兩(liang) 次重要修改。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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