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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今起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

發布時間:2024-01-29 14:23:00來源: 羊城晚報·羊城派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蔡嘉鴻,通訊員籲青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今天(1月29日)上午10時在香港共同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簽署的《關(guan) 於(yu) 內(nei) 地與(yu)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jue) 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今天起在兩(liang) 地同時生效。

  今天,多次見證重大曆史事件的香港會(hui) 議展覽中心內(nei) ,來自內(nei) 地和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匯聚一堂,共同慶祝這一曆史性時刻。

  至此,香港回歸以來內(nei) 地與(yu) 香港簽署的九項民商事司法協助文件全部生效,兩(liang) 地在法律規則銜接上實現新突破。

  《安排》對兩(liang) 地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jue) 的範圍和判項內(nei) 容、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程序和方式、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救濟途徑等作出了規定。

  內(nei) 地與(yu)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決(jue) 的相互認可和執行,適用本《安排》。在內(nei) 地,申請人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chan) 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認可和執行《安排》規定的判決(jue)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認可和執行《安排》規定的判決(jue) 。

  “本《安排》是兩(liang) 地生效施行的第九項司法協助文件,也是覆蓋麵最廣、意義(yi) 最為(wei) 重大的一項安排。《安排》生效後,兩(liang) 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決(jue) 將有望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豔麗(li) 在接受羊城晚報專(zhuan) 訪時說,“《安排》盡可能擴大互認範圍,但仍有部分案件沒有被納入相互認可和執行的範圍。根據《安排》第三條規定,本《安排》暫不適用於(yu) 八類民商事案件的判決(jue) ,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繼承案件、部分專(zhuan) 利侵權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產(chan) (清盤)案件、確定選民資格案件、與(yu) 仲裁有關(guan) 的案件、認可和執行其他法域裁決(jue) 的案件等。在司法實踐中,這些案件數量有限,隻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小一部分。”

  “將有關(guan) 案件的判決(jue) 排除在互認範圍之外,有的是因為(wei) 在對方法域沒有同種類型的案件,缺乏互認的基礎。有的是因為(wei) 雙方相關(guan) 領域的法律製度存在重大差異,如何解決(jue) 其互認和執行問題,需要進行專(zhuan) 門的磋商。”司豔麗(li) 介紹,近三年來,內(nei) 地各級人民法院共一審審結涉香港的民商事案件5.5萬(wan) 餘(yu) 件,“《安排》可有效實現兩(liang) 地民商事案件判決(jue) 的跨境認可執行,使得當事人無需為(wei) 實現同一個(ge) 案件確定的權益而重複訴訟,最大限度減少當事人訴訟之累,切實增進兩(liang) 地民眾(zhong) 福祉。”

  “廣東(dong) 法院近五年審結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數量約占全國的三分之二,並呈穩步上升態勢。全省法院一審審結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中涉港案件占到八成多。”廣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佘瓊聖介紹,廣東(dong) 法院2021年至2023年共一審審結涉港民商事案件33940件,其中2023年為(wei) 11479件。

  香港律師何君堯認為(wei) ,《安排》的生效對兌(dui) 現跨境糾紛當事人的勝訴權益起到積極作用,“過去那些在香港有資產(chan) 但在內(nei) 地幹了違約的事情後跑到香港逃避法律責任,或者在內(nei) 地有資產(chan) 但在香港幹了違約的事情後跑到內(nei) 地逃避法律責任的情形將行不通了。”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向羊城晚報表示,《安排》的生效,將“方便兩(liang) 地居民生活、工作或者做投資貿易,同時充分展示‘一國兩(liang) 製’的獨特優(you) 勢,把法律製度之異化作製度之利,我相信對香港來說是一個(ge) 很好的發展機遇。”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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