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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把包括實際控製人在內的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作為檢查重點

發布時間:2024-02-04 16:58:00來源: 央視網

  央視網消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月4日舉(ju) 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介紹《煤礦安全生產(chan) 條例》有關(guan) 情況。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表示,實際控製人通常指的是雖然不是煤礦企業(ye) 的法人代表或者股東(dong) ,但通過投資的關(guan) 係、協議或者其他的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煤礦行為(wei) 的人。在一般情況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是企業(ye) 的實際控製人,也是企業(ye) 的法人,但是有些煤礦企業(ye) ,特別是一些中小型的煤礦企業(ye) 的法定代表人,背後往往另有實際控製人,他們(men) 對企業(ye) 的重大事項有最終的決(jue) 策權。這些實際控製人,為(wei) 了逃避責任,特別是逃避安全追責的責任,不簽名、不簽字、不任職,躲在幕後,實際上控製煤礦的生產(chan) 經營行為(wei) 。這樣一來,有了“替罪羊”在前台,他們(men) 在背後指揮,肆意違法生產(chan) ,隻管效益、不管安全,給安全生產(chan) 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風險和挑戰。

  對此,《條例》第一次從(cong) 安全生產(chan) 法規層麵明確了煤礦實際控製人屬於(yu) 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工作全麵負責,也就是安全生產(chan) 法規定的企業(ye) 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如負有建立健全並落實本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chan) 規章製度、安全生產(chan) 操作規程、作業(ye) 規程,保證安全生產(chan) 有效投入,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chan) 安全事故等職責。

  下一步,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將把包括實際控製人在內(nei) 的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作為(wei) 檢查重點,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嚴(yan) 格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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