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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3月1日起正式實施,相關人員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24-03-01 11:12:00來源: 央視新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從(cong) 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guan) 負責人對該法實施的相關(guan) 問題書(shu) 麵回答了記者。

  1. 記者:刑法修正案(十二)如何體(ti) 現加大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執法司法中如何準確把握?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許永安:腐敗治理是一項長期、係統工程,是刑事立法一直關(guan) 注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近些年不斷完善反腐敗刑事法律製度,加大懲處力度。關(guan) 於(yu) 腐敗治理和行賄犯罪,我們(men) 要深刻認識到,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dang) 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行賄與(yu) 受賄是一體(ti) 兩(liang) 麵,行賄人“圍獵”是政治生態的一個(ge) 重要“汙染源”,行賄不禁,受賄不止。當前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對於(yu) 行賄犯罪的查處和打擊與(yu) 人民群眾(zhong) 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ti) 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ti) 製機製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犯罪作出修改完善,進一步織密法網、加大處罰力度。這次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礎上對行賄犯罪又一次作出重要修改。

  此次修改的總體(ti) 精神和要求是,將黨(dang) 中央從(cong) 嚴(yan) 懲治行賄的政策要求上升為(wei) 法律規定,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進一步加大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主要體(ti) 現在三個(ge) 方麵:

  一是明確列舉(ju) 了嚴(yan) 重行賄情形。具體(ti) 包括七種情形: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wei) 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chan) 、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hui) 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於(yu) 行賄的。明確規定對這七類行賄行為(wei) 要從(cong) 重處罰。從(cong) 重處罰的精神不僅(jin) 體(ti) 現在司法適用中的量刑方麵,也體(ti) 現在監察執法環節查處方麵。

  二是調整提高單位行賄罪的刑罰。實踐中,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yi) 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各方麵反映對單位行賄懲處力度不足,刑法因此作了相應修改。

  三是對其他賄賂犯罪的刑罰作出相應調整。我國刑法根據賄賂犯罪的主體(ti) 、對象、行為(wei) 等不同,規定了較多罪名,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作出調整後,為(wei) 貫徹從(cong) 嚴(yan) 懲治的精神,相應地調整對單位行賄罪等其他賄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銜接和平衡。

  2. 記者:人民法院如何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十二),依法懲治行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馬岩: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抓住斬斷“圍獵”腐蝕、權錢交易利益鏈條的關(guan) 鍵,對於(yu) 鏟除腐敗問題產(chan) 生的土壤和條件,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ti) 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ti) 製機製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yi) 。審判工作中,要重點做好以下三方麵工作:

  一是堅持依法懲處行賄犯罪。行賄不查,受賄不止。要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切實扭轉“重受賄、輕行賄”的觀念。要始終堅持嚴(yan) 的基調、嚴(yan) 的措施、嚴(yan) 的氛圍,在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態勢的同時,切實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

  二是突出重點、精準有效懲治。對於(yu) 多次行賄、巨額行賄、向多人行賄、危害一方政治生態的行賄人,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對於(yu) 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chan) 、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hui) 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的,依法嚴(yan) 懲不貸,保持零容忍震懾不變、高壓懲治力量常在。

  三是深化標本兼治、係統施治。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加大對行賄犯罪分子財產(chan) 刑適用和執行力度,決(jue) 不讓其從(cong) 中獲利。進一步推動完善對行賄人聯合懲戒工作機製,合力懲戒行賄犯罪,持續發力、縱深推進反腐敗鬥爭(zheng) 。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會(hui) 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製定《關(guan) 於(yu) 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將結合刑法修正案(十二)新規定、新要求,明確單位行賄、對單位行賄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一法律適用,確保刑法修正案(十二)得到全麵、正確和有效的實施。

  3. 記者:以往司法實踐中,一些執法辦案人員在查辦案件中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傾(qing) 向。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後,如何把握立法精神,加強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高景峰:黨(dang) 的二十大強調“以零容忍態度反腐懲惡,更加有力遏製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以往查處賄賂犯罪過程中,由於(yu) 涉及人數多、查處難度大等因素的影響,一定程度上出現“重受賄、輕行賄”現象。近年來,檢察機關(guan) 加強與(yu) 監察機關(guan) 、審判機關(guan) 互相配合、互相製約,共同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辦案質量不斷提高,落實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決(jue) 策部署的成效正在彰顯。2022年12月,最高檢專(zhuan) 門印發《關(guan) 於(yu) 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部署要求,結合辦理行賄犯罪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為(wei) 各級檢察機關(guan) 立足職能從(cong) 嚴(yan) 懲治行賄犯罪、提升辦案質效提供規範指引,助力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推動懲治腐敗問題標本兼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後,檢察機關(guan) 將結合落實《關(guan) 於(yu) 加強行賄犯罪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從(cong) 以下幾個(ge) 方麵把握立法精神,加強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第一,提高政治站位,更新執法司法理念。深刻領會(hui) “受賄行賄一起查”決(jue) 策部署的重大政治意義(yi) ,充分認識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dang) 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堅決(jue) 摒棄“重受賄輕行賄”的認識偏差,以“遏源”“斷流”的堅定決(jue) 心和務實舉(ju) 措,依法精準有力懲治行賄犯罪。

  第二,嚴(yan) 格落實配合製約法定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受賄案件中行賄行為(wei) 的審查,依法將行賄犯罪線索及時移送監察機關(guan) ,同時跟蹤處置,確保依法追究落到實處。重點審查行賄案件量刑偏輕或不均衡等問題,綜合運用判決(jue) 同步審查、抗訴、糾正違法、檢察建議等方式,依法進行審判監督。

  第三,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對於(yu) 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chan) 性利益,嚴(yan) 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對於(yu) 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非財產(chan) 性利益,建議相關(guan) 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通過撤銷、變更等措施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進一步做好源頭預防相關(guan) 工作。繼續做好涉行賄犯罪企業(ye) 合規工作,促進企業(ye) 依法依規經營;充分運用辦案大數據,分析研判常見多發行賄犯罪的特點和背後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或專(zhuan) 項報告,促進社會(hui) 治理;結合辦案加強普法宣傳(chuan) ,解讀相關(guan) 政策和法律,增強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行賄犯罪的免疫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hui) 氛圍。

  4. 記者:公安機關(guan) 將采取哪些措施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強對民營企業(ye) 的平等保護?

  公安部法製局副局長 孫萍: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體(ti) 現了對民營企業(ye) 平等保護的精神,對公安機關(guan) 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公安機關(guan) 將進一步規範涉企執法活動,從(cong) 製度、機製和實踐各方麵加強對民營企業(ye) 的平等保護。

  一是完善配套製度規範。會(hui) 同最高檢有關(guan) 部門盡快研究起草《關(guan) 於(yu) 公安機關(guan)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為(wei) 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ye) 罪等三個(ge) 罪名的執法司法提供明確依據。

  二是強化涉企案件執法監督。會(hui) 同最高檢進一步完善偵(zhen) 查監督與(yu) 協作配合工作機製,加強公安機關(guan) 執法監督與(yu) 人民檢察院偵(zhen) 查監督的相互銜接,提升監督效能和辦案質效。進一步強化案件審核和執法全流程監督,完善投訴、舉(ju) 報處理機製。充分發揮“12389”企業(ye) 訴求平台作用,嚴(yan) 肅處理公安機關(guan) 違規受立案、插手幹預經濟糾紛、違規收費處罰等損害企業(ye) 利益問題。

  三是推進羈押必要性評估工作。推動嚴(yan) 格適用《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guan) 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嚴(yan) 格區分經濟糾紛與(yu) 經濟犯罪,依法規範適用拘留、逮捕等羈押性強製措施,在保障辦案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對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影響。

  四是依法保障企業(ye) 財產(chan) 權益。持續整治逐利執法和超職權、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等執法活動的頑瘴痼疾,集中排查糾正不規範凍結等執法問題,探索利用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加強執法監督。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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