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致信《華盛頓郵報》駁斥其涉港謬論
3月12日,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官網發布駐港公署發言人寫(xie) 給《華盛頓郵報》社論部的一封信,駁斥其涉港謬論。
信中寫(xie) 道,看到《華盛頓郵報》於(yu) 3月11日發表的社論《香港以新安全法加大鎮壓力度》後,對該報在香港事務上的無知和雙標深感震驚!
文中提到的47人初選案正由特區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曝出的證據表明,當事人並不像你們(men) 所稱的那樣無辜,我相信特區法院最終會(hui) 做出公正裁決(jue) 。至於(yu) 你報已經迫不及待越俎代庖作出“無罪釋放”判決(jue) ,我想還是應交由法院判決(jue) ,因為(wei) 這是他們(men) 的工作。
文章有關(guan) 黎智英案的評論更為(wei) 可笑。文章聲稱《蘋果日報》發表社論支持美國製裁香港官員,是黎智英行使創始人和所有者的權利,這“似乎是正常的編輯決(jue) 定或媒體(ti) 所有者的特權”。試問如果《華盛頓郵報》的所有者也行使特權,命令你報發表社論呼籲外國製裁美國官員,美國公眾(zhong) 將作何感想?以我與(yu) 美國媒體(ti) 打交道的經驗看,他們(men) 一向強調堅持媒體(ti) 所有人不幹預媒體(ti) 具體(ti) 運作的紅線,並以此為(wei) 驕傲,怎麽(me) 換成黎智英與(yu) 《蘋果日報》就成了“正常”的“特權”?黎智英命令《蘋果日報》不得刊登任何關(guan) 於(yu) 中國的正麵報道,甚至為(wei) 贏得美國某些政客的支持也不得刊登任何關(guan) 於(yu) 此人的負麵報道,那麽(me) 西方媒體(ti) 人一向奉為(wei) 圭臬的“公正、客觀、平衡”原則是否也不適用?
關(guan) 於(yu) 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你報聲稱公眾(zhong) 谘詢期僅(jin) 一個(ge) 月是“縮短”了的。據我所知,9.11事件發生後美國隻用了45天就通過了《愛國者法案》,其間並未舉(ju) 辦過一場聽證會(hui) 。按你報標準,立法時間是否也太短了?你報可曾提出異議?
說到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美國已經有21部之多,英國有14部之多,而香港本地還沒有出台一部。麵對國會(hui) 山暴亂(luan) ,美國司法部門已經將800餘(yu) 人判刑,最長刑期達22年,沒有相關(guan) 法律如何做到?
文章把23條立法谘詢期結束稱為(wei) 香港的又一個(ge) 裏程碑,也不無道理,但並不是你們(men) 所說的“走下坡路”的裏程碑,而是香港從(cong) 由亂(luan) 到治走向由治及興(xing) 的裏程碑。想必你報應不願看到國會(hui) 山暴亂(luan) 重演,香港維護安全穩定,創造良好的生活和營商環境又何談“走下坡路”?
至於(yu) 文章聲稱中國打碎了他最寶貴的財產(chan) ,則實在是杞人憂天。在中國政府和全中國人民堅定的支持與(yu) 嗬護下,香港這顆東(dong) 方之珠隻會(hui) 愈加閃亮!(總台記者 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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