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為(wei) 深入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全國兩(liang) 會(hui) 精神,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lin) 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10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切實提高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辦案質效,更好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
據了解,2023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guan) 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食品藥品“四個(ge) 最嚴(yan) ”要求,共立案辦理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23000餘(yu) 件,同比增長16.8%。此外,探索辦理食品藥品安全以外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案件1000餘(yu) 件。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海南省文昌市檢察院督促整治獸(shou) 用處方藥等違規經營使用行政公益訴訟案等10件,其中行政公益訴訟案件7件,民事公益訴訟和支持起訴案件3件。
這批典型案例聚焦解決(jue) 消費者關(guan) 注度高、影響惡劣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比如“人藥獸(shou) 用”、動物血製品非法添加工業(ye) 用甲醛等,積極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緊盯新業(ye) 態中出現的食品藥品安全新問題,比如針對短視頻平台上“探店達人”等收費探店視頻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依法督促行政機關(guan) 對MCN機構加強監管,規範收費探店視頻廣告發布行為(wei) ,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維護網絡食品消費安全。這批案例還聚焦違規使用生鮮燈、違法銷售境外藥品等問題,著力解決(jue) 老百姓身邊的煩心事、揪心事、操心事。
記者注意到,這批典型案例中有一件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針對某汽車銷售公司設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的行為(wei) ,依法支持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例,檢察機關(guan) 通過支持起訴,推動與(yu) 行政主管部門、公益組織形成合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表示,2024年2月至12月,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guan) 部署開展“檢護民生”專(zhuan) 項行動,聚焦社區團購、網絡營銷、直播帶貨等新業(ye) 態涉食品安全問題開展專(zhuan) 項監督。下一步,檢察機關(guan) 將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係列重點工作,包括督促預製菜產(chan) 業(ye) 規範發展;督促整治食品摻雜摻假,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督促整治藥物濫用等消費者密切關(guan) 注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zhong) 健康安全。
關(guan) 於(yu) 印發《“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jun) 軍(jun) 事檢察院,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wei) 進一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食品藥品安全“四個(ge) 最嚴(yan) ”的要求,準確把握維護食品藥品安全新形勢新任務,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引導規範作用,切實提高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辦案質效,更好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獸(shou) 用處方藥等違規經營使用行政公益訴訟案”等10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現予印發,供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3月15日
“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目錄
1.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獸(shou) 用處方藥等違規經營使用行政公益訴訟案
2.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規使用生鮮燈行政公益訴訟案
3.福建省龍岩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醫療美容行業(ye) 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4.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整治以探店視頻形式違規發布涉食品安全廣告行政公益訴訟案
5.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進口商品連鎖超市違法銷售境外藥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6.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人民檢察院督促規範宮頸癌疫苗接種行政公益訴訟案
7.河北省邯鄲市叢(cong) 台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動物血製品非法添加工業(ye) 用甲醛行政公益訴訟案
8.廣東(dong) 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訴劉某銷售假冒奶瓶奶嘴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9.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訴董某某等三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0.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訴某汽車銷售公司設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
1.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獸(shou) 用處方藥等違規經營使用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食品安全 人藥獸(shou) 用 訴源治理
【要旨】
針對水產(chan) 養(yang) 殖等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環節存在的獸(shou) 藥濫用、違規銷售特別是“人藥獸(shou) 用”等問題,檢察機關(guan) 充分運用調查權,查清問題根源,通過製發訴前檢察建議,整合行政監管力量,督促各行政機關(guan) 形成綜合施治,實現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海南省文昌市部分鄉(xiang) 鎮獸(shou) 藥店違法出售獸(shou) 用處方藥,部分藥店存在將人用藥賣給養(yang) 殖戶“人藥獸(shou) 用”現象,致使大量有潛在副作用的人用藥或獸(shou) 用藥流入水產(chan) 養(yang) 殖領域,嚴(yan) 重危害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6月,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文昌市院)在海南省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開展維護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公益訴訟專(zhuan) 項監督行動中發現,文昌市轄區存在水產(chan) 養(yang) 殖領域獸(shou) 藥違法經營、使用問題,遂迅速成立辦案組開展初步調查,並於(yu) 7月、8月對文昌市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以下簡稱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文昌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監局)和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綜合執法局)立案。辦案組通過多方查閱資料明確獸(shou) 藥經營範圍及銷售規定,同時前往文昌市昌灑鎮、翁田鎮、鋪前鎮等10個(ge) 鄉(xiang) 鎮獸(shou) 藥店和養(yang) 殖戶開展實地走訪,現場查閱比對獸(shou) 藥店進貨、銷售記錄及養(yang) 殖戶用藥記錄等,進一步查明轄區多個(ge) 獸(shou) 藥店銷售台賬記錄不全、無獸(shou) 藥處方箋違規出售獸(shou) 用處方藥,多名養(yang) 殖戶未依法進行養(yang) 殖用藥記錄、購買(mai) 人用處方藥進行蛙類養(yang) 殖,存在“人藥獸(shou) 用”等情況。為(wei) 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文昌市院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隨機抽取上述10個(ge) 鄉(xiang) 鎮養(yang) 殖的羅非魚、石斑魚、青蛙等51個(ge) 水產(chan) 樣本進行檢測,有8個(ge) 樣本檢測出含有《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公告第250號)中禁止食品動物使用的孔雀石綠、呋喃西林、氯黴素等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檢察辦案人員在某獸(shou) 藥店查看處方箋、銷售台賬及分櫃擺放情況
2023年7月31日,文昌市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及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下發的《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關(guan) 於(yu) 開展蛙類養(yang) 殖違法違規用藥專(zhuan) 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等相關(guan) 規定向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加強獸(shou) 用處方藥監管及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監管,對文昌市蛙類養(yang) 殖開展全麵排查。2023年8月14日,文昌市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guan) 規定向市監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市監局做好人用處方藥憑處方購買(mai) 以及打擊養(yang) 殖戶違規將人用藥用於(yu) 養(yang) 殖等工作,確保文昌市藥品零售企業(ye) 依法經營。2023年9月4日,依據《獸(shou) 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獸(shou) 藥管理條例》等相關(guan) 規定分別向綜合執法局和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執法局認真做好獸(shou) 藥銷售過程的執法工作,加強與(yu) 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溝通聯係,加大違規銷售獸(shou) 藥案件的查處力度;建議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全麵解決(jue) 沒有獸(shou) 藥處方箋就出售獸(shou) 用處方藥等存在問題,嚴(yan) 格規範獸(shou) 藥店銷售獸(shou) 用處方藥等行為(wei) ,協助做好違規銷售獸(shou) 藥案件的查處及宣傳(chuan) 工作。
2023年9月25日,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書(shu) 麵回複,通過兩(liang) 個(ge) 月的全麵摸排,統計出全市未建設汙染處理設施等非法蛙類養(yang) 殖場162家,養(yang) 殖麵積38.5畝(mu) ,已拆除整治非法養(yang) 殖場158家,對農(nong) 藥批發零售經營店聯合巡查檢查124家,發現問題8例,並限期整改,聯合開展“農(nong) 資打假”專(zhuan) 項行動,查獲農(nong) 藥類違法案件3起,立案3宗、結案2宗。2023年10月8日,市監局書(shu) 麵回複,已檢查藥品經營企業(ye) 200餘(yu) 家次,向綜合執法局移送處方藥案件線索15宗。2023年11月2日,執法局和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同時予以書(shu) 麵回複,已對全市88家獸(shou) 藥飼料店進行聯合檢查,對違法違規經營主體(ti) ,現場引導教育34人次,當場整改5起,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shu) 29份,立案查處10宗未憑處方銷售獸(shou) 藥案和1宗涉嫌銷售假藥案,同時積極開展培訓宣傳(chuan) ,於(yu) 2023年9月19日在市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檢查檢測站舉(ju) 辦獸(shou) 藥經營企業(ye) 培訓會(hui) ,120多人次參會(hui) 。
2023年11月15日,文昌市院邀請“益心為(wei) 公”誌願者對全市獸(shou) 藥銷售和養(yang) 殖戶安全用藥情況進行跟蹤回訪,發現162家非法養(yang) 殖場已經全部整治拆除,且未發現獸(shou) 藥店和養(yang) 殖戶涉水產(chan) 養(yang) 殖獸(shou) 藥違法行為(wei) 反彈回潮,達到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辦案效果。
【典型意義(yi) 】
水產(chan) 養(yang) 殖中使用禁用藥物會(hui) 產(chan) 生生物累積效應,食用後對人體(ti) 產(chan) 生毒害作用。檢察機關(guan) 依法行使公益訴訟調查權,通過現場走訪、委托檢測等方式收集證據;核查藥店銷售底賬,發現可疑購買(mai) 記錄,進而鎖定違法事實。針對公益損害事項涉及多個(ge) 具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guan) ,分別製發檢察建議,督促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形成監管合力,強化獸(shou) 藥銷售環節監管、使用環節監管、養(yang) 殖戶用藥環節監管,保證整改效果。
2.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違規使用生鮮燈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食品安全 生鮮燈 代表建議與(yu) 檢察建議銜接轉化
【要旨】
針對農(nong) 貿市場管理不規範、生鮮燈顯色指數不達標、違規使用生鮮燈誤導消費者等問題,人大監督與(yu) 公益訴訟檢察監督同頻發力,借助代表建議提升檢察辦案質效,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助推行業(ye) 行政監管規範出台,促進農(nong) 貿市場規範運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浙江省寧海縣部分農(nong) 貿市場肉類鮮銷攤位經營者使用顯色指數低的紅暖生鮮燈,不真實展現肉類產(chan) 品的生鮮度顏色,影響消費者色覺感觀,誤導消費者購買(mai) 不新鮮肉類產(chan) 品,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9月上旬,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寧海縣院)與(yu) 寧海縣人大常委會(hui) 開展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聯動監督專(zhuan) 項活動時,有人大代表提出部分農(nong) 貿市場過度使用生鮮燈,建議予以規範。2022年11月21日,寧海縣院對生鮮燈照明失真問題依法立案。調查期間,寧海縣院委托寧波市產(chan) 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寧海縣轄區農(nong) 貿市場生鮮燈進行現場抽樣檢測。經檢測,被抽檢生鮮燈顯色指數分別為(wei) 45.9和61,遠低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發布的《建築照明設計標準》規定的農(nong) 貿市場顯色指數不應低於(yu) 80的標準。
2022年12月2日,寧海縣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guan) 法律規定,向寧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監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及時查處不規範使用生鮮燈的鮮銷攤位,加強農(nong) 貿市場監督管理,進行全麵整治。收到檢察建議後,縣市監局高度重視,組織調研了肉類燈具使用情況,開展燈具檢測,統一了使用標準,約談了不規範使用燈具的經營者,要求全縣20餘(yu) 家農(nong) 貿市場使用不合格燈具的商戶限期整改,並在全縣農(nong) 貿市場入口處張貼使用生鮮燈前後的農(nong) 產(chan) 品對比照片及附有文字說明的醒目告示,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甄別。2023年1月31日,縣市監局就整改情況向寧海縣院進行回複。
為(wei) 推動全域治理,寧海縣院邀請縣人大代表、縣市監局工作人員、寧波市燈具協會(hui) 專(zhuan) 家、農(nong) 貿市場商戶代表、人民監督員等共同參加生鮮燈技術改造論證會(hui) ,聽取燈具行業(ye) 專(zhuan) 業(ye) 人員意見,規範商家使用符合銷售場地及商品種類要求的燈具。2023年2月,全縣24家農(nong) 貿市場、190餘(yu) 個(ge) 攤位、539盞生鮮燈全部整改到位。2023年4月,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將督促整治生鮮燈規範使用案件作為(wei) 消費者權益維護公益訴訟專(zhuan) 項案件向全市推廣,至2023年11月底,全市累計已更換生鮮美顏燈1.4萬(wan) 餘(yu) 盞,整改率近100%。
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guan) 將相關(guan) 情況向寧波市人大作專(zhuan) 項匯報,積極推動出台規範使用生鮮燈的地方性立法。在生鮮燈立法調研和整治過程中,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司農(nong) 產(chan) 品監管處調研並吸納了寧波市生鮮燈整改工作經驗,於(yu) 2023年6月30日出台了《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生鮮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銷售過程中不得使用對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設施。
【典型意義(yi) 】
肉類、海鮮、蔬菜等食用農(nong) 產(chan) 品使用“生鮮美顏燈”,影響消費者色覺感觀,易誤導消費者購買(mai) 不新鮮肉類等產(chan) 品,導致食品安全隱患。檢察機關(guan) 針對食品安全領域暴露出的該類問題,在行業(ye) 監管規範出台之前,通過代表建議與(yu) 檢察建議有效銜接轉化,主動作為(wei) ,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通過個(ge) 案辦理,推動和實現全域治理、源頭治理,促進相關(guan) 行業(ye) 行政監管規範出台,切實提升人民群眾(zhong) 生活品質,守護人民群眾(zhong) 舌尖上的安全。
3.福建省龍岩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醫療美容行業(ye) 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消費者權益保護 醫療美容 大數據法律監督
【要旨】
針對醫療美容行業(ye) 存在的虛假宣傳(chuan) 、違法經營等突出問題,檢察機關(guan) 注重發揮一體(ti) 化辦案優(you) 勢,在個(ge) 案辦理的基礎上,構建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排查區域內(nei) 行業(ye) 安全管理隱患,綜合運用磋商、檢察建議、圓桌會(hui) 議等方式,督促有關(guan) 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營造良好的醫美消費服務環境。
【基本案情】
福建省龍岩市部分醫療美容機構存在違法發布廣告進行虛假宣傳(chuan) ;違法經營藥品、醫療器械;從(cong) 業(ye) 人員不具備相關(guan) 資質,超範圍開展診療活動;“有照無證”,違規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等問題,存在嚴(yan) 重醫療安全隱患,威脅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3月,新聞媒體(ti) 曝光福建省龍岩市長汀縣部分美容機構存在無從(cong) 業(ye) 資質、超經營範圍宣傳(chuan) 、銷售過期藥品等危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2023年3月7日,福建省龍岩市長汀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長汀縣院)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程序。經調查查明8家醫療美容機構存在從(cong) 業(ye) 人員無執業(ye) 醫師資格證明、上崗人員未辦理健康證或健康證已過期、使用過期藥品、虛假宣傳(chuan) 、未向消費者提示醫療美容項目風險隱患等違法行為(wei) 。
福建省龍岩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龍岩市院)在指導辦案中認為(wei) ,上述個(ge) 案問題可能具有普遍性,於(yu) 2023年4月14日決(jue) 定在全市部署醫療美容行業(ye) 公益訴訟專(zhuan) 項監督行動,並建立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該模型通過查詢大眾(zhong) 點評、美團、高德地圖等APP獲取美容服務機構信息,與(yu) 龍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注冊(ce) 登記信息進行分析比對篩查,從(cong) 4000餘(yu) 家美容機構中篩查出210家醫療美容機構無營業(ye) 執照、512家無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12家違規使用美容藥品或醫療器械、15家違法發布醫療廣告。2023年4月至6月間,全市檢察機關(guan) 共摸排醫療美容行業(ye) 案件線索40件,全部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程序。2023年9月12日,根據產(chan) 品質量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龍岩市院向龍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提出檢察建議,建議相關(guan) 部門依法履行醫美安全監管職責,開展專(zhuan) 項整治,建立多部門協作共管機製,凝聚醫美安全監管合力。
收到檢察建議後,龍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全麵排查整治,全市共查處虛假宣傳(chuan) 、假冒專(zhuan) 利、違規使用醫療美容器械或化妝品等各類案件150件,責令限期改正111家、拆除醫療美容宣傳(chuan) 廣告12家,罰沒金額158萬(wan) 餘(yu) 元,開展醫療美容安全普法宣傳(chuan) 616次,簽訂承諾書(shu) 1350餘(yu) 份;龍岩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部署開展美容機構專(zhuan) 項治理,立案查處違法開展醫療美容相關(guan) 案件23件,罰沒金額35萬(wan) 餘(yu) 元。2023年12月,為(wei) 鞏固治理效果,龍岩市院組織召開圓桌會(hui) 議,出台《關(guan) 於(yu) 在醫療美容服務領域加強協作配合的實施意見》,建立健全線索移送、聯席會(hui) 議、定期開展專(zhuan) 項活動等工作機製,凝聚多部門監管合力,有效保障消費者醫療美容安全需求。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通過個(ge) 案研判,部署開展醫療美容行業(ye) 專(zhuan) 項監督活動,借智借力數字檢察,建立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同步開展“線上數據模型線索分析+線下聯合整治”,從(cong) 源頭上整治醫療美容行業(ye) 亂(luan) 象。在辦案中注重加強與(yu) 相關(guan) 行政部門的履職配合,建立健全醫療美容監管長效機製,充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4.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督促整治以探店視頻形式違規發布涉食品安全廣告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消費者權益保護 探店視頻 互聯網食品營銷
【要旨】
針對短視頻平台“探店達人”在發布推廣視頻時附加購物鏈接未標注“廣告”字樣的行為(wei) ,可以認定其發布的視頻具有廣告屬性,其故意模糊興(xing) 趣分享與(yu) 商業(ye) 廣告邊界的行為(wei) 違法,檢察機關(guan) 可以依法督促行政機關(guan) 對此類行為(wei) 加強監管,規範探店廣告發布,切實維護消費者知情權。
【基本案情】
位於(yu) 北京市昌平區的MCN機構(專(zhuan) 業(ye) 培育和扶持網紅達人的經紀公司或機構)旗下的“達人”,係某短視頻平台上“視頻帶貨榜”排名前列的用戶,其以普通消費者身份發布視頻,分享評價(jia) 多家餐飲店鋪的食品口味、服務水平,並在視頻下方附加了相關(guan) 購物鏈接,但未在視頻中顯著標明“廣告”字樣,有消費者評價(jia) 其購買(mai) 後發現所涉店鋪存在食品質量不達標、實際價(jia) 格與(yu) 推廣視頻宣傳(chuan) 的價(jia) 格不符等問題。
【調查和督促履職】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北京鐵檢院)通過媒體(ti) 報道發現該案線索,遂於(yu) 2023年9月8日立案,隨即對北京市範圍內(nei) 各大短視頻平台“探店達人”發布的探店視頻展開篩查,同時走訪涉案MCN公司調查其運行模式、審核機製、廣告承接及發布流程等。經查,該類視頻係MCN機構接受相關(guan) 店鋪委托後拍攝,但旗下“達人”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在社交平台進行店鋪分享,意圖通過作出優(you) 質評價(jia) ,誘導消費者出於(yu) 對“達人”的信任進行消費,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根據2023年5月1日實施的《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通過知識介紹、體(ti) 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並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mai) 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2023年9月21日,北京鐵檢院向昌平區市場監管部門製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涉案廣告發布者的違法行為(wei) 進行查處,並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製,規範“達人探店”等行為(wei) ,加強“廣告”標識適用,進一步加強對轄區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監督管理。行政機關(guan) 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調查涉案MCN機構旗下8名“達人”發布互聯網廣告方麵的相關(guan) 違法情況,對涉案MCN機構及旗下“達人”進行集中約談,並製發《責令改正通知書(shu) 》,要求涉案MCN機構全麵整改,加強“達人”管理和廣告審核;在全區開展的互聯網廣告專(zhuan) 項整治工作中,共查處互聯網廣告違法案件354件,罰沒款項132.73萬(wan) 元。
為(wei) 深化訴源治理,北京鐵檢院在推動公益訴訟個(ge) 案辦理的同時,聯動行政機關(guan) 綜合施策,進一步規範轄區短視頻廣告發布行為(wei) :一是在規範探店視頻“廣告”標識的基礎上,推動行政機關(guan) 對轄區內(nei) MCN機構探店達人所推廣的餐飲店鋪食品安全問題常態檢查;二是督促短視頻平台加強引導MCN機構和網紅達人合法合規開展營銷宣傳(chuan) 活動,不斷完善規則建設;三是加大對《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宣傳(chuan) 力度,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相關(guan) 培訓50餘(yu) 場次,培訓指導相關(guan) 從(cong) 業(ye) 人員1100餘(yu) 人次,提升互聯網廣告從(cong) 業(ye) 者合規經營意識。另外,針對該案辦理過程中發現的其他轄區有關(guan) 互聯網視頻營銷廣告發布行為(wei) 不規範造成的食品安全隱患問題,北京鐵檢院開展類案監督促進該類問題一並解決(jue) ,實現“辦理一案、監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社會(hui) 治理效能。
【典型意義(yi) 】
互聯網廣告業(ye) 已融入生產(chan) 、流通、消費等各環節,在引導消費、擴大內(nei) 需、拉動經濟增長等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檢察機關(guan) 依法能動履職,聚焦互聯網營銷新業(ye) 態治理,審慎界定“探店達人”較為(wei) 隱蔽的違法推廣行為(wei) ,明確MCN機構作為(wei) 廣告發布者的主體(ti) 責任,督促行政機關(guan) 加強行業(ye) 監管,推動互聯網廣告發布管理新規有效實施的同時,消除違法宣傳(chuan) 帶來的食品安全隱患,線上線下聯動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5.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進口商品連鎖超市違法銷售境外藥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境外藥品 進口超市 訴源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guan) 針對進口商品連鎖超市將境外藥品作為(wei) 普通商品違法銷售的行為(wei) ,梯次運用磋商、檢察建議監督手段,督促行政機關(guan) 將違法行為(wei) 納入監管範圍,以點帶麵開展專(zhuan) 項整治,規範藥品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zhong) 購藥用藥安全。
【基本案情】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貿易公司)旗下3家以銷售進口商品為(wei) 主要經營內(nei) 容的超市,在未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情況下,違法銷售“肚痛健胃整腸丸”“大正成人感冒藥”“太田胃散”等30餘(yu) 種來自日本、法國、瑞士、泰國、越南等國家的非處方類藥品。該類藥品在我國未取得進口藥品批準文號,外包裝大多無中文標識,消費者在購買(mai) 時無法了解其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項和禁忌等內(nei) 容,超市亦沒有依法配備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現場指導,容易導致群眾(zhong) 誤購誤服,危害群眾(zhong) 用藥安全和身體(ti) 健康。
【調查和督促履職】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象山區院)在履職中發現該案線索後,經過初步調查,於(yu) 2023年4月13日立案。通過調查走訪該公司旗下象山區轄區內(nei) 的超市、詢問部分消費者、涉案超市相關(guan) 工作人員,並調取銷售記錄等相關(guan) 材料,查明上述超市違法銷售未取得進口藥品批準文號的境外藥品的事實。同日,象山區院與(yu)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象山區市監局)進行磋商,該局認為(wei) 涉案超市銷售的境外藥品在國外雖按藥品管理,但並未納入我國藥品管理目錄,且其跨境直郵的商品已經保稅區海關(guan) 通關(guan) ,應按日用商品進行管理,不宜認定超市銷售行為(wei) 違法。為(wei) 確保監督精準性,象山區院將案涉境外藥品外包裝盒的外文文字轉化為(wei) 中文文字,發現文字說明不同程度包含有藥效藥理、成分含量、用法用量、使用注意事項及禁忌等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按藥品進行管理。但涉案超市未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且銷售時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guan) 規定,配備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指導,涉案藥品亦未獲得進口藥品批準文號,上述違規銷售情形造成極大的藥品安全隱患,象山區市監局未依法履行職責。
2023年6月29日,象山區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guan) 規定,向象山區市監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對案涉違法主體(ti) 依法作出處理,對進口超市違法銷售境外藥品行為(wei) 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收到檢察建議後,象山區市監局高度重視,經請示上級主管單位,並多次召開專(zhuan) 門會(hui) 議研究,同意檢察機關(guan) 觀點,認為(wei) 該種情形應按藥品進行監管。2023年8月28日,象山區市監局書(shu) 麵回複:依法對涉案超市作出罰款、沒收境外藥品等行政處罰,並向某貿易公司住所地市場監管局發出協查函,推動該貿易公司旗下分布在全廣西的其他11家連鎖超市自行完成整改,停止違法銷售境外藥品。同時,在轄區開展為(wei) 期一個(ge) 月藥品市場專(zhuan) 項整治行動,對轄區內(nei) 進口商店銷售境外藥品情況進行全麵大排查,共查獲境外藥品52種。經象山區院跟進監督,確認上述公益受損事實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義(yi) 】
隨著消費者對購買(mai) 海外商品需求的增長,國內(nei)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ye) 務快速發展,給人民群眾(zhong) 生活帶來了便利,但通過跨境直郵直接通關(guan) 將境外藥品在國內(nei) 市場銷售的監管仍存在盲區。檢察機關(guan) 落實精準監督的辦案要求,依法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guan) 全麵履職,將處於(yu) 監管盲區的境外藥品納入我國藥品管理範疇,堵塞了監管漏洞,守護人民群眾(zhong) 的用藥安全。
6.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人民檢察院督促規範宮頸癌疫苗接種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藥品安全 疫苗接種 綜合履職
【要旨】
針對假冒宮頸癌疫苗反映出的疫苗接種工作不規範等問題,檢察機關(guan) 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相關(guan) 職能部門依法履職,推動行業(ye) 係統治理,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某醫院工作人員李某某在醫院和家中擅自給他人接種由生理鹽水假冒的宮頸癌疫苗,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chan) 權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固始縣院)在辦理一起非法經營刑事案件中發現該案線索,經充分評估後,於(yu) 2023年11月17日對固始縣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縣衛健委)立案。固始縣院通過問卷調查,實地查看固始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和32家接種單位的冷鏈室、門診室,對照查閱疫苗出入庫記錄、接種記錄、疫苗生產(chan) 廠家的資質證書(shu) 等材料,詢問相關(guan) 人員等方式補充調查收集證據。經調查查明,固始縣某醫院工作人員李某某(已被刑事立案)在未進行疫苗預防接種專(zhuan) 業(ye) 培訓的情況下,給消費者接種用生理鹽水自製的假冒宮頸癌疫苗。固始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存在未建立真實、準確、完整的宮頸癌疫苗儲(chu) 存、配送、供應等記錄,部分出庫的宮頸癌疫苗去向不清,部分接種單位未如實記錄疫苗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信息,未按規定保存相關(guan) 記錄備查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縣衛健委對固始縣轄區內(nei) 疫苗預防接種工作負有監管職責。
2023年11月20日,固始縣院依法向縣衛健委製發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針對調查發現的問題,對相關(guan) 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處理,開展行業(ye) 治理,規範建立真實、準確、完整的疫苗儲(chu) 存、配送、供應、接種記錄並妥善保存,強化預防接種專(zhuan) 業(ye) 培訓,加強日常監管,建立長效監管機製,確保疫苗安全,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縣衛健委收到檢察建議書(shu) 後高度重視,固始縣院全程跟進監督。縣衛健委依據相關(guan) 法律規定,對固始縣疾病預防控製部門、固始縣某醫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上述單位負責宮頸癌疫苗接種、儲(chu) 存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警示教育,給予警告處理;組織召開專(zhuan) 題會(hui) 議,開展全麵排查,進行預防接種專(zhuan) 業(ye) 培訓,督促各接種單位建立內(nei) 部規範,公示監督舉(ju) 報方式,接受社會(hui) 監督。
2023年12月5日,縣衛健委將整改情況書(shu) 麵回複固始縣院。2023年12月6日,固始縣院邀請“益心為(wei) 公”誌願者、特邀檢察官助理、人民監督員等開展跟蹤回訪,確認接種單位存在的宮頸癌疫苗接種不規範問題已整改。
【典型意義(yi) 】
宮頸癌疫苗能夠有效預防宮頸癌等疾病,疫苗安全關(guan) 乎消費者的財產(chan) 、健康權益。針對疫苗接種管理的突出問題,檢察機關(guan) 充分發揮綜合履職優(you) 勢,通過刑事和公益訴訟檢察協同發力,社會(hui) 各界共同參與(yu) 評估整改,以點帶麵推動係統治理,督促職能部門建立長效監管機製,為(wei) 消費者健康護航。
7.河北省邯鄲市叢(cong) 台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動物血製品非法添加工業(ye) 用甲醛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起訴 食品安全 非法添加 綜合履職
【要旨】
針對生產(chan) 、銷售非法添加工業(ye) 用甲醛動物血製品的違法行為(wei) ,檢察機關(guan) 綜合運用“刑事公訴+公益訴訟”的方式,既追究違法行為(wei) 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又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職能,以訴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強化監管責任,推動行業(ye) 治理,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
【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李某軍(jun) 生產(chan) 、銷售非法添加工業(ye) 用甲醛的羊血塊371.55噸,銷售金額共計83.599萬(wan) 元;石某身、程某用二人在明知的情況下,分別以某食品塑料袋大全店鋪、某火鍋食材經銷處的名義(yi) ,從(cong) 李某軍(jun) 處購進羊血塊對外銷售,共計銷售350.64噸,銷售金額79.2264萬(wan) 元。李某軍(jun) 、石某身、程某用三人生產(chan) 、銷售非法添加工業(ye) 用甲醛的羊血塊,持續時間長、涉案金額大,嚴(yan) 重侵害人民群眾(zhong) 的身體(ti) 健康和生命安全。
【調查和訴訟】
2023年6月,河北省邯鄲市叢(cong) 台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叢(cong) 台區院)在履職中發現該案線索。同年7月28日,叢(cong) 台區院對李某軍(jun) 、石某身、程某用以涉嫌生產(chan)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該案已獲勝訴判決(jue) 並執行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因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河北省邯鄲市叢(cong) 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未依法履行其監管職責對涉案主體(ti) 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叢(cong) 台區院於(yu) 2023年8月15日立案。2023年10月9日,叢(cong) 台區院向區市場監管局製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責令涉案店鋪停產(chan) 停業(ye) ,全麵排查檢查轄區內(nei) 生產(chan) 、銷售、使用動物血製品的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宣傳(chuan) 活動。
檢察建議整改期屆滿,區市場監管局未作出書(shu) 麵回複。叢(cong) 台區院跟進調查,通過調取涉案兩(liang) 家店鋪生產(chan) 經營許可、走訪鄰近商鋪、詢問市場管理員、查閱店鋪銷售記錄及用電繳費記錄,發現兩(liang) 店鋪仍處於(yu) 違法經營狀態。
2023年12月5日,叢(cong) 台區院向叢(cong) 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決(jue) 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察建議依法全麵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檢察機關(guan) 提起訴訟後,區市場監管局高度重視,依法關(guan) 停涉案兩(liang) 家商鋪,對李某軍(jun) 等三人給予從(cong) 業(ye) 禁止處罰;組成專(zhuan) 班製定《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動物血製品、牛羊肉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開展專(zhuan) 項治理行動;責令整改火鍋店3家、關(guan) 停小餐飲門市7家,對食品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13人次。2023年12月28日,叢(cong) 台區院跟進監督,涉案兩(liang) 商鋪已經關(guan) 停,隨機抽檢市場銷售的動物血製品10次,均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2024年1月4日,叢(cong) 台區院邀請公安、法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及食品經營者代表,對區市場監管局整改效果進行公開聽證,一致認為(wei) 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察建議全部整改到位,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為(wei) 鞏固深化監督質效,叢(cong) 台區院與(yu) 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分局共同出台《關(guan) 於(yu) 建立食品藥品領域行政執法、刑事司法與(yu) 公益訴訟銜接工作機製的意見》,建立協同監督機製。因本案行政機關(guan) 全部整改到位,叢(cong) 台區院於(yu) 2024年2月18日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yi) 】
甲醛對人體(ti) 有明確的致癌性,生產(chan) 、銷售非法添加甲醛的食品,不僅(jin) 構成犯罪,還危害不特定人群的身體(ti) 健康,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檢察機關(guan) 一方麵嚴(yan) 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wei) ,同時通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加大責任追究力度,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另一方麵充分運用行政公益訴訟手段,以“訴”的形式精準監督行政機關(guan) 全麵履職,並建立協作機製,堵塞監管漏洞,促進權力規範運行,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8.廣東(dong) 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訴劉某銷售假冒奶瓶奶嘴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食品相關(guan) 產(chan) 品 懲罰性賠償(chang) 綜合履職
【要旨】
針對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ce) 商標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嬰幼兒(er) 奶瓶奶嘴,嚴(yan) 重危害嬰幼兒(er) 等敏感群體(ti) 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wei) ,檢察機關(guan)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提出懲罰性賠償(chang) 的訴訟請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未成年人身體(ti) 健康,同時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ti) ,加大知識產(chan) 權綜合司法保護力度。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以來,劉某為(wei) 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獲得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向眾(zhong) 多消費者銷售假冒貝親(qin) 牌的奶瓶奶嘴,商品外觀標有“貝親(qin) 自然實感口徑PPSU塑料奶瓶,不含雙酚A”。經查明,劉某通過網絡銷售上述假冒的貝親(qin) 牌奶瓶奶嘴共計人民幣177623.2元。其中,涉案PPSU塑料奶瓶(不含奶嘴、玻璃奶瓶)的銷售金額為(wei) 人民幣45150.8元。
【調查和訴訟】
2023年1月30日,廣東(dong) 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山區院)依托一體(ti) 化辦案模式,啟動知識產(chan) 權刑事案件同步審查機製,在劉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案中發現劉某侵犯消費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於(yu) 2023年3月3日立案調查。南山區院充分發揮“四檢合一”綜合履職優(you) 勢,通過提前介入、製定調查計劃引導公安機關(guan) 同步進行刑事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的偵(zhen) 查取證工作,查清劉某明知其銷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冊(ce) 商標、銷售範圍覆蓋全國各地母嬰店等基本事實。
為(wei) 查明涉案嬰幼兒(er) 專(zhuan) 用商品是否對嬰幼兒(er) 存在嚴(yan) 重危害性,經依法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奶瓶的材質和成分進行檢測,查明涉案塑料奶瓶的主材質為(wei) 聚碳酸酯。南山區院進一步調查發現,聚碳酸酯遇高溫會(hui) 分解出有毒物質雙酚A,對人體(ti) 健康產(chan) 生嚴(yan) 重影響,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GB4806.6-2016),違反衛生部等六部門《關(guan) 於(yu) 禁止雙酚A用於(yu) 嬰幼兒(er) 奶瓶的公告》中“禁止生產(chan) 聚碳酸酯嬰幼兒(er) 奶瓶和其他含雙酚A的嬰幼兒(er) 奶瓶”的規定,對不特定嬰幼兒(er) 身體(ti) 健康造成嚴(yan) 重影響,嚴(yan) 重侵害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
2023年5月11日,經依法公告後,南山區院針對劉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ce) 商標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嬰幼兒(er) 專(zhuan) 用商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南山區檢察院認為(wei) ,是否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應當以是否存在對眾(zhong) 多不特定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為(wei) 前提,不僅(jin) 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也包括有重大損害風險的情形。劉某明知其銷售的奶瓶是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未向眾(zhong) 多消費者真實、全麵地提供產(chan) 品的質量、性能等重要信息,其銷售的商品不僅(jin) 侵犯注冊(ce) 商標權益,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有關(guan) 禁止性規定,嚴(yan) 重危害嬰幼兒(er) 身體(ti) 健康,損害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按照銷售價(jia) 款的三倍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2023年9月20日,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jue) ,支持南山區檢察院全部訴訟請求,以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劉某十個(ge) 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判決(jue) 劉某承擔公益損害賠償(chang) 金人民幣135452.4元並在國家級新聞媒體(ti) 上公開賠禮道歉。目前判決(jue) 已生效,人民法院已移送強製執行。
【典型意義(yi) 】
嬰幼兒(er) 群體(ti) 是國家法律規定需要特殊、優(you) 先保護的群體(ti) 。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嬰幼兒(er) 專(zhuan) 用商品,不僅(jin) 擾亂(luan) 市場經濟秩序,還危害嬰幼兒(er) 等未成年人身體(ti) 健康,嚴(yan) 重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檢察機關(guan) 堅持依法能動履職,通過探索“四檢合一”,強化四大檢察綜合履職,對食品相關(guan) 產(chan) 品安全進行監督,嚴(yan) 格把握公益損害認定標準,準確適用公共利益損害懲罰性賠償(chang) ,加大違法行為(wei) 人的侵權成本,震懾違法犯罪。
9.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訴董某某等三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減肥藥 非法添加 懲罰性賠償(chang) 寄遞安全
【要旨】
針對跨境代購含禁止添加物質的減肥藥,通過網絡發展下線實施多級分銷的行為(wei) ,檢察機關(guan) 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懲罰性賠償(chang) 訴訟請求,並對物流行業(ye) 監管盲區製發社會(hui) 治理檢察建議,促進網絡藥品銷售規範有序。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董某某在未取得營業(ye) 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cong) 國外購入無任何標識和批號的減肥產(chan) 品。其明知該產(chan) 品在中國未取得生產(chan) 、銷售許可,亦未注明相關(guan) 成分,消費者反映食用後出現頭暈、發熱、心慌、肢體(ti) 發麻、失眠等諸多不適症狀下,仍夥(huo) 同王某某、武某某通過網絡平台發布大量推銷信息,發展數十名下級代理商,形成多級分銷網絡遍布全國,向不特定消費者進行銷售,非法獲利805180元。經鑒定,該減肥藥中含有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麻黃堿”和精神管製類藥物“咖啡因”。
【調查和訴訟】
2022年1月6日,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秀區院)在辦理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三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時,發現三人行為(wei) 侵害眾(zhong) 多不特定消費者身體(ti) 健康權,依法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辦理,並於(yu) 同日在正義(yi) 網發布公告。經公告,沒有適格主體(ti) 提起訴訟。
西秀區院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及時收集和固定董某某等三人銷售減肥藥的物流信息、微信和支付寶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等相關(guan) 書(shu) 證,查明違法銷售數額。經谘詢食藥監部門專(zhuan) 家,證實食用麻黃堿會(hui) 引發心血管和中樞神經疾病,已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
2022年4月7日,西秀區院向西秀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董某某等三人按照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jia) 款的十倍支付賠償(chang) 金人民幣8051800元並在全國主流媒體(ti) 上公開賠禮道歉。
2022年5月9日,西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當庭判決(jue) 支持檢察機關(guan) 全部訴訟請求。三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服判,未上訴。2022年9月,西秀區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執行程序,委托三名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對其價(jia) 值658萬(wan) 餘(yu) 元的財產(chan) 進行查封、扣押和凍結後開展強製執行。
2022年5月31日,西秀區院針對該案反映出的快遞網點執行寄遞安全規定不到位、事前教育培訓、事後懲戒處罰製度缺失等問題,向涉案快遞公司製發社會(hui) 治理檢察建議,建議完善從(cong) 業(ye) 準則、行業(ye) 規範和獎懲製度,加大從(cong) 業(ye) 人員法治教育和職業(ye) 道德教育培訓力度。2022年6月15日,涉案快遞公司回複稱,已建立《新員工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製度》《快遞員工管理和獎懲製度》等五項崗前安全教育、管理、懲戒等快遞企業(ye) 內(nei) 控製度,有力防範違禁食品通過快遞進行流通。
【典型意義(yi) 】
近年來,電商時代下的醫美纖體(ti) 行業(ye) 規模快速擴張,違規製售減肥藥侵害消費者身體(ti) 健康的問題頻發。檢察機關(guan) 針對跨境代購涉毒減肥藥在網絡平台大量銷售的違法行為(wei) ,將依法辦案和加強監督結合起來,通過內(nei) 部合力和外部協作,在追究行為(wei) 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讓其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並推動物流行業(ye) 堵塞漏洞,深化“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訴源治理效果,全方位維護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益。
10.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訴某汽車銷售公司設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支持起訴 格式合同 消費者權益保護
【要旨】
針對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包含不公平、不合理條款,侵害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商請檢察機關(guan) 支持起訴的,檢察機關(guan) 可在全麵查證、評估研判的基礎上,提出支持起訴意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疑難問題,可依托一體(ti) 化綜合履職、借助專(zhuan) 家“外腦”等方式,精準提出監督意見。
【基本案情】
重慶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車銷售公司)製定的《汽車銷售合同》存在多條不公平、不合理條款,約定由銷售商代扣代繳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消費稅,稅費若增加也由消費者承擔,並約定因第三方責任導致交車時間推延時銷售方不承擔違約責任。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重慶消保委)於(yu) 2023年2月在受理消費者投訴中發現前述問題。該公司經重慶消保委約談後仍未糾正,持續侵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調查和訴訟】
2023年5月,重慶市消委會(hui) 商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簡稱重慶一分院)支持起訴。因案涉消費“霸王條款”,監督情形屬於(yu) 檢察公益訴訟新領域辦案範圍,為(wei) 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重慶一分院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的指導下開展調查。
重慶一分院通過走訪市場監管、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了解消費稅征收、汽車銷售行業(ye) 經營等相關(guan) 情況,聽取專(zhuan) 家意見。向相關(guan) 領域人大代表谘詢社情民意,召開公益訴訟、民事行政跨部門檢察官聯席會(hui) ,厘清案件中存在的消費稅約定承擔是否有效、民事合同主體(ti) 意思自治與(yu) “霸王條款”認定等疑難問題,並就涉案條款對公益的損害、檢察權介入的必要性、擬提出訴訟請求進行評估研判。
重慶一分院經審查認為(wei) ,該兩(liang) 項條款違背公平、誠信原則,通過不合理分配合同權利義(yi) 務,排除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銷售商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其中,汽車銷售公司提供的合同條款中使用“代扣代繳消費稅”的表述,誤導消費者產(chan) 生此項稅目本應自行承擔的錯誤認識;約定汽車銷售公司不對第三方原因導致的延遲交貨承擔違約責任,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排除銷售方違約責任。重慶一分院結合前期走訪掌握的近年汽車合同糾紛投訴數據情況,綜合考慮個(ge) 體(ti) 消費者維權能力不足、維權意願不強等因素,認為(wei) 加強汽車銷售領域“霸王條款”監督確有必要。
2023年6月8日,重慶消保委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一中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兩(liang) 項爭(zheng) 議格式合同條款無效,重慶一分院向重慶一中院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shu) 。同年11月21日,該案開庭審理,重慶一分院以支持起訴人身份派員當庭闡述意見,重慶市人大代表受邀跟庭監督。
2023年12月5日,重慶一中院作出判決(jue) ,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檢察機關(guan) 的支持起訴意見予以采納,判決(jue) 前述格式條款內(nei) 容無效。
判決(jue) 生效後,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啟動立案調查。重慶一分院、重慶消保委與(yu) 市汽車銷售行業(ye) 組織跟進溝通,督促成員企業(ye) 對類似“霸王條款”自查自糾,對經約談仍不整改的汽車銷售企業(ye) ,將繼續依法履職,規範和引導汽車消費市場健康發展。
【典型意義(yi) 】
市場經營主體(ti) 利用自身優(you) 勢地位,以“霸王條款”不合理分配合同權利義(yi) 務,侵害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本案中,檢察機關(guan) 根據消費者保護組織商請意見,積極穩妥開展消費者保護領域公益訴訟監督,注重加強橫向支持配合,推動與(yu) 行政機關(guan) 、公益組織形成合力,經支持起訴後人民法院最終判決(jue) 確認格式條款無效,推動開展行業(ye) 治理,以高質效的檢察履職精準對接人民群眾(zhong) 的法治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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