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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高空拋物致人重傷者獲刑十年

發布時間:2024-04-03 15:08: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本報北京4月2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5個(ge) 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顯示,故意從(cong) 21樓向公共場所連續拋擲酒瓶和玻璃杯致人重傷(shang) 的被告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案例顯示,2017年5月18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晨受老鄉(xiang) 的邀請,到重慶市沙坪壩區某小區21樓房屋內(nei) 飲酒,該房屋客廳陽台外係重慶市某中學的操場。當天18時許,李某晨因心情不好,故意將一個(ge) 空啤酒瓶從(cong) 客廳陽台丟(diu) 到樓下操場,啤酒瓶碎片反彈到一名學生的後背上。幾分鍾後,李某晨又將一個(ge) 帶手柄玻璃杯丟(diu) 到樓下操場,玻璃杯砸中13歲學生葉某某,致葉某某頭部嚴(yan) 重受傷(shang) ,構成重傷(shang) 二級。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李某晨從(cong) 建築物高層上先後將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學校操場,危險性與(yu) 刑法規定的放火、決(jue) 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wei) 相當,可能危害不特定人員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chan) 安全,並實際造成了一人重傷(shang) 的嚴(yan) 重後果。李某晨明知從(cong) 21樓高層住房高空拋物是一種危險行為(wei) ,且在拋擲啤酒瓶時已經看見樓下係學校操場、有學生正在操場上鍛煉,為(wei) 發泄情緒不計後果將空啤酒瓶和玻璃杯扔下,造成被害人重傷(shang) 的嚴(yan) 重後果,主觀上具有故意心態,行為(wei) 客觀上存在造成更加嚴(yan) 重危害後果的可能性,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據此,沙坪壩區人民法院於(yu) 2018年2月1日作出判決(jue) ,被告人李某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審宣判後,李某晨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yu) 同年5月4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yu) 該案的典型意義(yi) ,最高法指出,對於(yu) 高空拋物行為(wei) ,應當根據行為(wei) 人的主觀動機、拋物場所、拋物的具體(ti) 情況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因素,全麵考量行為(wei) 的社會(hui) 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wei) 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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