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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是必要的糾偏

發布時間:2022-02-08 11:20:00來源: 工人日報

  “兩(liang) 山銀行”“糧食銀行”等生態資源平台在名稱中使用“銀行”二字涉嫌違法——近日,銀保監會(hui) 發布《關(guan) 於(yu) 不規範使用“銀行”字樣的風險提示》稱,未經批準使用“銀行”字樣,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e) 銀行法》。銀保監會(hui) 要求,各地應及時整改糾正不規範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wei) 。

  既然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ye) 務的金融機構,那麽(me) “銀行”二字便應是帶有金融屬性的專(zhuan) 有機構名稱。我國商業(ye) 銀行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從(cong) 事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等商業(ye) 銀行業(ye) 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然而如今,使用“銀行”字樣的平台、項目並不少見,除了“兩(liang) 山銀行”“糧食銀行”,還有“愛心銀行”“養(yang) 老銀行”“誌願服務銀行”等。

  標示“銀行”字樣,開展的卻並非金融業(ye) 務,這無疑容易對公眾(zhong) 造成一種誤導。比如,不少人並不明白“兩(liang) 山銀行”“糧食銀行”為(wei) 何物,有的還誤以為(wei) 是新的銀行機構。但實際上,“兩(liang) 山銀行”是基於(yu)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打造的生態資源市場化運作模式——在“兩(liang) 山銀行”,農(nong) 民“存”入閑田、林地等,拿到生態資源受益權證作為(wei) “存折”;整合起來的零散生態資產(chan) 以該“銀行”為(wei) 平台,接洽合適的項目和投資人,以現代農(nong) 業(ye) 標準進行規模經營,再給予“儲(chu) 戶”分紅收益。“糧食銀行”則吸收農(nong) 民手中餘(yu) 糧“儲(chu) 蓄”,“儲(chu) 戶”可憑“存折”隨時提取、購糧、折現,是一種新型糧食經營業(ye) 態。

  同時,亂(luan) 用“銀行”名稱,可能擾亂(luan) 金融市場秩序。在我國,銀行是老百姓信任度很高的金融機構。未經批準使用“銀行”字樣,卻經營非金融業(ye) 務,這很有可能給一些不法分子製造機會(hui) 。比如,曾有媒體(ti) 報道,這些年個(ge) 別企業(ye) 以“糧食銀行”名義(yi) ,向售糧農(nong) 戶和其他社會(hui) 人員非法集資,假借公益之名誤導群眾(zhong) ,欺騙性和隱蔽性強,社會(hui) 危害嚴(yan) 重。

  隻模仿銀行經營模式,卻在營業(ye) 場所顯著位置使用“銀行”字樣,涉嫌違反我國商業(ye) 銀行法,理當及時整改,也該被依法查處——按照相關(guan) 法律規定,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由國務院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wan) 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wan) 元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除此之外,一些地方相關(guan) 部門使用“銀行”字樣命名某些公用項目,並在公開印發的工作方案等文件中不規範使用“銀行”字樣,也應帶頭排查糾正。一則,監管部門應做好釋法宣傳(chuan) 工作,將督導和執法相結合,依法協調推進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清理工作;二則,相關(guan) 部門應考慮對相關(guan) 行業(ye) 、平台設置統一的新名稱來予以規範。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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