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隔離期被裁員起訴單位 獲賠9萬餘元
一職工隔離期被裁員起訴單位
法院認為(wei) ,企業(ye) 在經濟性裁員時,應嚴(yan) 格遵守法律規定
本報訊(記者鄒倜然)職工因疫情隔離在家,其間被裁員,引發勞動爭(zheng) 議。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一案件,判決(jue) 該公司賠償(chang) 該職工9萬(wan) 餘(yu) 元。
胡某原是某汽車銷售公司駐山東(dong) 青島的業(ye) 務銷售人員,2016年入職,3年合同期滿後,又續簽了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3月,胡某因疫情被隔離在家,其間收到了公司發布的部門裁撤公告及解約通知。同年5月15日,該公司關(guan) 停了胡某工作相關(guan) 賬戶並郵寄勞動合同解約證明書(shu) 。
胡某說:“公司解約時我還在家隔離,他們(men) 既沒向工會(hui) 說明情況也沒有合理的解釋,我很不能理解。”
2020年5月,胡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chang) 金及薪資,仲裁裁決(jue) ,支持胡某部分請求。後胡某向蕭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chang) 標準兩(liang) 倍的賠償(chang) 金、合同期內(nei) 未休年假工資、尚未支付的兩(liang) 個(ge) 月差旅補貼等約12.6萬(wan) 元。
“我們(men) 與(yu) 胡某解除勞動關(guan) 係是基於(yu) 經濟性裁員的合法解除,按要求提前了30天通知胡某,胡某無權要求支付賠償(chang) 金”。審理中,公司認為(wei) ,每月支付的差旅補貼是對差旅費的報銷,不屬於(yu) 薪資;公司因疫情導致複工推遲,這期間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年休假天數。
蕭山法院表示,用人單位裁員前並未向工會(hui) 或者全體(ti) 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也未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其解除程序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隔離期間與(yu) 其解除勞動合同,也違反《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關(guan) 於(yu) 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guan) 係工作的通知》的相關(guan) 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屬於(yu)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違法解除賠償(chang) 金。
關(guan) 於(yu) 差旅費和未休年休假工資,法院認為(wei) ,用人單位每月發放的差旅費3000元屬於(yu) 固定發放的現金補貼,並非報銷款,應計入工資總額。而且被告用人單位並未就疫情期間休假抵扣年休假事項與(yu) 勞動者協商一致,故疫情期間休假不能抵扣年休假。此外,企業(ye) 在經濟性裁員時,應當注意嚴(yan) 格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yu) 裁員的具體(ti) 人數、民主程序、報備流程、裁員時間等均應嚴(yan) 格執行,否則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guan) 係的後果。
蕭山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該公司屬於(yu)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jue) 該公司支付胡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及差旅補貼共9萬(wan) 餘(yu) 元。該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杭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鄒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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