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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就是反大嗎? 防止反壟斷擴大化傷及無辜

發布時間:2022-03-28 14:19:00來源: 北京日報

  反壟斷應重點反不正當競爭(zheng) ,要防止反壟斷擴大化傷(shang) 及無辜——

  反壟斷就是反大嗎

  王東(dong) 京

  今天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頒布了反壟斷的相關(guan) 法律,而且矛頭大多指向大企業(ye) 。之前我對此百思不得其解,不明白立法者為(wei) 何認為(wei) 企業(ye) 規模大就是壟斷。而讓我更感困惑的是,西方各國政府無不希望國內(nei) 企業(ye) 做強做大,可同時又反強反大,這豈不是讓企業(ye) 無所適從(cong) ?

  大約20年前,我曾用三個(ge) 月時間研讀美國經濟史。說是研讀,研究其實不深,主要是讀。不過,對美國的反壟斷法例,倒是作過一些思考。我發現,美國反壟斷起初也是針對大企業(ye) ,隻是到了新世紀前後,他們(men) 才調轉槍口不再反大,轉向反不正當競爭(zheng) 。為(wei) 何前後會(hui) 發生如此大的改變?回答此問題,需要了解美國出台反壟斷法的背景。

  19世紀下半葉,美國出現了一些巨型企業(ye) 。這些企業(ye) 憑借其市場支配地位,碾壓中小企業(ye) ,盤剝消費者,社會(hui) 各界強烈不滿,民怨沸騰。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美國1890年通過了第一部反壟斷法——《謝爾曼法》。《謝爾曼法》作為(wei) 母法,與(yu) 後來的《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hui) 法》一起,構成了美國反壟斷法的基礎。

  可想而知,美國在那樣的背景下推出反壟斷法,當然是反大,而且重點是針對三類所謂“掠奪性定價(jia) ”行為(wei) :一是大企業(ye) 為(wei) 獲取暴利相互勾結而達成幕後協議,通過控製產(chan) 量來抬高價(jia) 格;二是大企業(ye) 雖不與(yu) 同行勾結,但規模大到足以主宰市場,通過大幅度降價(jia) 排擠中小企業(ye) ;三是大企業(ye) 將同一商品以不同價(jia) 格賣給不同消費群體(ti) ,也就是今天經濟學所說的“價(jia) 格歧視”。

  看上去,對哪些行為(wei) 屬於(yu) 違法,反壟斷法似乎作了明確界定,可在操作層麵其實並不明確。比如對企業(ye) 究竟多大會(hui) 麵臨(lin) 製裁、何為(wei) 掠奪性定價(jia) 等,法律並無相應的條文解釋。我想過這個(ge) 問題,法律之所以不解釋,是因為(wei) 難以解釋。某企業(ye) 在當地市場占有率雖然很高,但從(cong) 國際市場看,卻可能微不足道。大企業(ye) 提價(jia) 或者降價(jia) 的原因非常複雜,也不好一概認定都是“掠奪性定價(jia) ”。

  對於(yu) “反大”,也有不少經濟學家提出過批評。第一個(ge) 力挺大企業(ye) 的是熊彼特。他在1911年出版的《經濟發展理論》中指出:“不斷的創新,就像是跳動的琴弦,演奏著經濟成長的美妙樂(le) 章,而撥動琴弦的正是那些領導市場的巨型公司,我們(men) 有何理由去指責我們(men) 的樂(le) 師呢?”後來以斯蒂格勒為(wei) 代表的芝加哥學派,也持相同的觀點,認為(wei) 生產(chan) 資源集中在大企業(ye) ,有利於(yu) 提高規模經濟效益和生產(chan) 效率,應減少對大企業(ye) 的幹預。

  回頭再看美國反壟斷。前麵說過,在不同時期美國反壟斷的指向不同。《謝爾曼法》頒布後的近百年,美國一直是“反大”。轉折點是上世紀70年代。當時美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機。政治上,美國在西方世界一呼百應的威風已不複存在;經濟上,昔日逆來順受的“小羔羊”,今天已成為(wei) 強有力的競爭(zheng) 對手;軍(jun) 事上,蘇聯又擺出咄咄逼人的架勢。麵對這種局麵,美國國內(nei) 對反壟斷產(chan) 生了爭(zheng) 論。而恰逢此時,芝加哥學派得勢,其代表人物在政府擔任了要職,天時地利人和,於(yu) 是調整了反壟斷政策。

  此後的20多年,美國基於(yu) 提高企業(ye) 國際競爭(zheng) 力的考慮,政府一反常態,改變了以往的做法。不僅(jin) 不再“反大”,反而對大企業(ye) 兼並推波助瀾。1997年,波音與(yu) 麥道聯姻,組成了航空業(ye) “巨無霸”。1998年,埃克森與(yu) 美孚兩(liang) 兄弟在分離了87年之後,再度聚首。1999年,美國國民銀行與(yu) 美州銀行合並,締造出了新的金融帝國。

  這裏要解釋的是,1997年,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推上被告席,最後法院裁決(jue) 將其一分為(wei) 二。給人的感覺,美國似乎還是“反大”。實則不是。司法部狀告微軟並非微軟規模大,而是它阻止其他軟件供應商進入市場,妨礙公平競爭(zheng) 。當年美國司法部副部長曾明確講:“法律不會(hui) 阻止你壟斷,但是,如果你濫用壟斷權力,法律就會(hui) 堅決(jue) 製止”。

  讀者要仔細琢磨這句話。的確,壟斷不等於(yu) 濫用壟斷權力。在經濟學教科書(shu) 裏,壟斷通常分為(wei) 三類:行政壟斷、自然壟斷、技術壟斷。毫無疑問,前兩(liang) 類壟斷會(hui) 在一定程度上限製競爭(zheng) ,容易濫用壟斷權力,故需盯緊看嚴(yan) ;可技術壟斷不同,一家企業(ye) 技術創新並不能排斥其他企業(ye) 創新。尊重創新企業(ye) 的覓價(jia) 權,可以激勵創新,當然不能反對。

  最後,我想說說美國反壟斷帶給我們(men) 的啟示。主要有兩(liang) 點:第一,不能簡單根據企業(ye) 規模或市場占有率定義(yi) 壟斷,反壟斷並不是“反大”。美國曾有過教訓,是前車之鑒;第二,反壟斷應重點反不正當競爭(zheng) ,不可將創新企業(ye) 的覓價(jia) 行為(wei) ,當作“濫用壟斷權力”或“掠奪性定價(jia) ”予以處罰,要防止反壟斷擴大化傷(shang) 及無辜。

  【作者為(wei) 中央黨(dang) 校(國家行政學院)原副校(院)長】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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