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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維護金融穩定長效機製

發布時間:2022-04-08 11:13:00來源: 人民日報海外版

  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

  建立維護金融穩定長效機製(銳財經)

  4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外公布。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wei) 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相關(guan) 人士表示,這將推動建立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的製度安排,與(yu) 其他金融法律各有側(ce) 重、互為(wei) 補充,切實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hui) 穩定。

  壓實各方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相關(guan) 人士介紹,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法治的決(jue) 策部署,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製,人民銀行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深入研究、反複論證,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縱觀國內(nei) 外,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都要以金融穩定為(wei) 本。”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對記者分析,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但金融法治建設還存在不足。特別是在金融穩定方麵,缺乏整體(ti) 設計和跨行業(ye) 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guan) 條款分散於(yu) 多部金融法律法規中,規定過於(yu) 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製度規範,已成為(wei) 金融安全穩定的影響和製約因素。從(cong) 實踐角度來看,我國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金融風險整體(ti) 收斂、總體(ti) 可控,有必要將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wei) 法律層麵的長效製度。

  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前期處置實踐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失效、經營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東(dong) 和實際控製人濫用控製權、違法違規占用金融機構資金,是導致金融風險發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也需進一步落實和強化。

  此次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的主體(ti) 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義(yi) 務,加強對主要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的準入和監管要求。壓實地方政府的屬地和維穩責任,及時主動化解區域金融風險。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切實履行本行業(ye) 本領域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嚴(yan) 密防範、早期糾正並及時處置風險。中國人民銀行發揮最後貸款人作用,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減少對公共資金依賴

  處置金融風險需要投入財務資源。溫彬介紹,2008年以來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ti) 均強調,處置風險要先由金融機構自救紓困後采取外部救助,減少對公共資金的依賴。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建立處置資金池,明確權責利匹配、公平有序的處置資金安排。

  “首先要求被處置機構積極自救化險,主要股東(dong) 和實際控製人按照恢複與(yu) 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依法履行自救義(yi) 務。”中國人民銀行相關(guan) 人士說,同時,調動市場化資金參與(yu) 被處置機構的並購重組,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行業(ye) 保障基金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台作用。

  草案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危及區域穩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嚴(yan) 格落實追贓挽損仍難以化解風險的,依法動用地方公共資源;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定的,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中國人民銀行相關(guan) 人士介紹,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ti) 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為(wei) 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ye) 收費償(chang) 還再貸款。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yu) 既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ye) 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進一步築牢我國金融安全網。

  新增處置工具

  資金之外,草案征求意見稿對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和工具作出明確安排,新增整體(ti) 轉移資產(chan) 負債(zhai) 、設立過橋銀行和特殊目的載體(ti) 、暫停終止淨額結算等處置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相關(guan) 人士介紹,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明確對被處置機構可以依法實施股權、債(zhai) 權減記和債(zhai) 轉股,分攤處置成本。明確股權、債(zhai) 權的減記順位,保障股東(dong) 、債(zhai) 權人和相關(guan) 利益主體(ti) 的合法權益,明確債(zhai) 權人和相關(guan) 利益主體(ti) 通過風險處置所得不低於(yu) 破產(chan) 清算所得。完善處置配套製度安排,與(yu) 司法程序保持銜接。

  在法律責任方麵,草案征求意見稿強調,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製對重大金融風險形成、擴大、蔓延或者處置不當負有直接責任的地方、部門以及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可以采取約談、內(nei) 部通報、責令作出書(shu) 麵檢查等措施予以問責。

  “對違法違規行為(wei) 強化責任追究。”中國人民銀行相關(guan) 人士說,規定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在金融風險形成和處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及其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公職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wei) ,依法給予處理處分,構成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相關(guan) 人士表示,下一步,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充分吸收社會(hui) 各界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穩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機關(guan) 高質量推進後續工作,推動金融穩定法早日出台。

  記者:邱海峰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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