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庫報告建言金融穩定立法:事前防範機製比事後救助更重要
中新社北京4月24日電 (記者 王恩博)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24日在北京發布《2022·CF40中國金融改革報告》。針對金融穩定問題,報告認為(wei) 長遠來看事前防範機製比事後救助更重要。
中國央行日前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hui) 征求意見。這意味著中國金融穩定法正式出台已進入倒計時階段。
CF40課題組提出,當前建立合理高效、相互製衡的金融風險處置機製,落實處置金融風險的資金來源是矛盾焦點。但長遠看,具有前瞻性的事前防範機製比風險處置、事後救助對金融穩定更加重要。
報告表示,相關(guan) 立法應包含金融穩定監測、預警與(yu) 風險處置。構建信息溝通和協作機製,建立預警機製,開展壓力測試,完善金融風險事前、事中和事後處置全鏈條工作。
報告認為(wei) ,金融穩定立法要安全和發展並重,平衡好金融安全與(yu) 金融效率、資源保障與(yu) 道德風險的關(guan) 係,為(wei) 真正的金融創新提供正向激勵。衡量金融創新真實與(yu) 否的基本標準在於(yu) ,是否有利於(yu) 效率提升,是否風險可識可控,是否能被有效監管。
金融穩定與(yu) 中央銀行的關(guan) 係亦受到關(guan) 注。報告建議,央行作為(wei) 最後貸款人能夠為(wei) 市場提供流動性支持,但應在確保其他手段均不能奏效的情況下訴諸實施。央行的核心角色應重在“預防”而非事後“救助”,發揮宏觀審慎管理、信息整合、基礎設施穩健職責。
報告表示,金融穩定立法當前應突出解決(jue) 的問題有三個(ge) :一是夯實金融穩定的基礎支撐和信息保障,明確統一的金融基礎數據信息係統整合職責,製度化開展金融穩定評估、監測、預警,否則風險防範無法未雨綢繆;二是明確金融風險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規範,以及由此產(chan) 生的資金日常管理問題;三是明確金融風險處置中股東(dong) 、金融機構、監管當局和地方政府的職責,有效防範道德風險,提升風險處置效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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