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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商品房預售資金未按規定存入監管賬戶不得辦理網簽

發布時間:2022-05-12 14:49: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太原5月12日電 (高瑞峰)“預售資金未按規定存入監管賬戶,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山西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於(yu) 日前發布《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下稱《辦法》),規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辦法》明確,有關(guan) 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應當核對預售資金已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對於(yu) 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

  《辦法》規定,監管資金分為(wei) 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其中,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體(ti) 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

  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ti) 工程正負零以上未達三分之一,監管賬戶留存餘(yu) 額不得低於(yu) 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達到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監管賬戶留存餘(yu) 額不得低於(yu) 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達到三分之二以上主體(ti) 結構未封頂,監管賬戶留存餘(yu) 額不得低於(yu) 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

  地上主體(ti) 工程封頂,監管賬戶留存餘(yu) 額不得低於(yu) 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項目基本建成,房企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監管賬戶留存餘(yu) 額不得低於(yu) 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監管賬戶留存餘(yu) 額不得低於(yu) 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

  完成不動產(chan) 首次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chan) 轉移登記條件,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可以全額撥付剩餘(yu) 監管資金。

  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但不得低於(yu) 工程建設預算總額(包括建築安裝和區內(nei) 配套建設等費用)的110%,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應將裝修成本納入預算總額。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必須用於(yu) 有關(guan) 的工程建設,不得用於(yu) 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員工工資等費用;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ye) 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房企如有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變相逃避監管、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等行為(wei) 之一,監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逾期未改正,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和合同網簽備案;造成嚴(yan) 重後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辦法》明確,當預售項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時,監管部門應全麵接管預售監管賬戶或建立政府監管賬戶,實施封閉管理,保障賬戶資金安全,優(you) 先用於(yu) 本項目工程建設;監管銀行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上述《辦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完)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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