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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津貼爭議該由誰來舉證?專家建議盡快統一標準

發布時間:2022-07-08 10:06:00來源: 工人日報

  有的地方要求勞動者承擔舉(ju) 證責任,有的地方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ju) 證責任

  高溫津貼爭(zheng) 議,究竟該由誰來舉(ju) 證?

  專(zhuan) 家建議,勞動者從(cong) 事高溫作業(ye) 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ju) 證責任

  本報記者 楊召奎

  《工人日報》(2022年07月08日 06版)

  閱讀提示

  近段時間,多地飽受高溫“烤”驗,在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能否順利拿到高溫津貼成為(wei) 熱門話題之一。記者采訪發現,針對因高溫津貼而產(chan) 生的爭(zheng) 議,由誰來舉(ju) 證各地標準不一,有的地方要求勞動者承擔舉(ju) 證責任,而有的地方卻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ju) 證責任。對此,專(zhuan) 家建議各地盡快統一標準,由用人單位承擔舉(ju) 證責任。

  老王是某快遞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一名司機,去年夏天,他所駕駛的快遞車因空調損壞導致其工作環境處於(yu) 高溫環境中,於(yu) 是他向快遞公司索要高溫津貼,但遭遇拒絕,他隻好通過法律渠道維權。

  今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老王就其主張的高溫津貼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符合享受高溫津貼的條件,對其主張的高溫津貼,不予支持。

  小林是廣東(dong) 深圳一家膠袋製品公司的員工,因為(wei) 與(yu) 公司在續簽勞動合同一事上未能達成一致,他不得不與(yu) 公司對簿公堂,除了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chang) 金之外,他還向公司主張2020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的高溫津貼。

  去年12月,廣東(dong) 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膠袋製品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經將小林工作場所的溫度降低到33℃以下,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膠袋製品公司應當支付高溫津貼。

  同樣是高溫津貼爭(zheng) 議,為(wei) 何有的地方要求勞動者承擔舉(ju) 證責任,而有的地方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ju) 證責任呢?近日,《工人日報》記者進行了采訪。

  領取高溫津貼需滿足一定條件

  近段時間,多地飽受高溫“烤”驗,一些地方最高氣溫甚至達40℃左右。在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能否順利拿到高溫津貼成為(wei) 熱門話題之一。

  2012年6月,原國家安監總局、人社部等四部門製定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cong) 事室外露天作業(ye) 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從(cong) 上述管理辦法來看,高溫津貼並非每個(ge) 勞動者都有,隻有在高溫天氣(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下從(cong) 事露天作業(ye) 的勞動者,或者在33℃以上的室內(nei) 工作場所工作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北京市福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誌友對記者說。

  不過,由於(yu) 我國幅員遼闊,南北跨緯度較廣,各地接受太陽輻射熱量不盡相同。所以,在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上,也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北京、山西、河南、安徽等地,發放時間主要集中在6月~8月。上海、天津、陝西、甘肅、寧夏、河北、江蘇等地,發放時間主要集中在6月~9月。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各地也不一致,比如有的地方規定按天發放,有的地方規定按月發放。

  誰來舉(ju) 證,各地標準不一

  盡管針對高溫津貼的規定比較明確,但符合高溫津貼發放條件的勞動者拿不到高溫津貼的情況也頻頻見諸媒體(ti) 。

  “勞動者拿不到高溫津貼的情況並不鮮見,但在司法實踐中,因為(wei) 高溫津貼的數額並不大,勞動者單獨針對高溫津貼與(yu) 企業(ye) 打官司的情況並不多。”張誌友說。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上檢索也發現,不少勞動者是在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等的同時,順便主張高溫津貼。但對於(yu) 高溫津貼爭(zheng) 議的舉(ju) 證責任問題,各地法院的要求並不一致。

  記者注意到,目前廣東(dong) 、江蘇等地已明確,勞動者從(cong) 事高溫作業(ye) 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ju) 證責任。

  2021年6月施行的《廣東(dong) 省關(guan) 於(yu) 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cong) 事高溫作業(ye) 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保存二年。勞動者從(cong) 事高溫作業(ye) 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ju) 證責任。

  2018年5月,江蘇省人社廳等部門發布的《關(guan) 於(yu) 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也指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人社部門舉(ju) 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cong) 事高溫天氣作業(ye) 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承擔舉(ju) 證責任。

  不過,在不少地方,由於(yu) 沒有明確規定,司法機關(guan) 處理依然遵循“誰主張,誰舉(ju) 證”原則,要求主張高溫津貼的勞動者舉(ju) 證。

  專(zhuan) 家指出,對於(yu) 室外勞動者來說,隻需要證明自己從(cong) 事露天作業(ye) ,提供有關(guan) 天氣預報就能完成舉(ju) 證義(yi) 務。而對於(yu) 室內(nei) 作業(ye) 的勞動者來說,因室內(nei) 溫度測量複雜,不同區域溫差大,要舉(ju) 證其工作環境溫度達到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並不容易。

  專(zhuan) 家建議盡快統一標準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表示,應盡快統一標準,勞動者從(cong) 事高溫作業(ye) 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ju) 證責任。

  記者注意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勞動爭(zheng) 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jue) 定而發生的勞動爭(zheng) 議,用人單位負舉(ju) 證責任。

  在不少律師看來,高溫津貼按規定納入工資總額,屬於(yu) 勞動報酬的一部分,不發放高溫津貼,相當於(yu) 減少勞動報酬,由此產(chan) 生勞動爭(zheng) 議,理應由用人單位進行舉(ju) 證。

  “如果高溫津貼爭(zheng) 議由用人單位來舉(ju) 證,可以倒逼用人單位采取相關(guan) 的配套製度和設置來完善高溫津貼的發放情況,也可以倒逼用人單位更好地履行發放高溫津貼的義(yi) 務,減少爭(zheng) 議的發生。”沈建峰說。

  記者注意到,已經有地方針對高溫津貼爭(zheng) 議,要求勞動爭(zheng) 議仲裁機構開啟“綠色通道”。例如,江蘇省鎮江市人社局2020年8月發布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做好夏季高溫期間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就高溫津貼發放等產(chan) 生爭(zheng) 議的,各級勞動爭(zheng) 議仲裁機構要啟動“綠色通道”,嚴(yan) 格按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cong) 事高溫天氣作業(ye) 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承擔舉(ju) 證責任的要求,簡化優(you) 化辦案流程,做到快立、快調、快審、快結,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還有專(zhuan) 家指出,避免高溫津貼爭(zheng) 議發生,人社部門還應暢通夏季高溫天氣勞動者維權渠道。依托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管理基礎信息和聯動舉(ju) 報投訴平台案件信息,加強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落實及高溫津貼支付等情況的預警監測,切實做到問題早發現、早介入、早解決(jue) 。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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