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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女員工生育歧視 不能僅由企業為育兒假埋單

發布時間:2022-09-02 09:47: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最近,一封要求女員工一旦懷孕自動離職的公司免責承諾書(shu) 在網上引發關(guan) 注。承諾書(shu) 上寫(xie) 道:“本人鄭重承諾在公司工作期間一旦懷孕,本人要自動離職,並且放棄追究本單位任何經濟補償(chang) 和相關(guan) 法律責任。”媒體(ti) 記者聯係到發帖的該名女員工,她肯定這封承諾書(shu) 情況屬實,但因“尚未離職,不方便接受采訪”而拒絕講述更多細節。

  即便女員工簽下承諾書(shu) ,這一承諾書(shu) 也是無效的,企業(ye) 如果解聘懷孕女員工,將承擔相關(guan) 法律責任,賠償(chang) 女員工。對於(yu) 這類性別歧視,監管部門應嚴(yan) 肅查處,促進公平就業(ye) ,維護女性的合法權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hui) ,政府部門不能隻出台政策,按政策實施監管,卻不給錢。這會(hui) 導致監管失靈,部分企業(ye) 會(hui) 從(cong) 自身的經營出發,在招聘時就不招女性,或“內(nei) 部執行”對女性並不友好的政策,逼女員工“知難而退”。

  對於(yu) 職場中的性別歧視,有企業(ye) 辯解,這不是歧視女性,而是“現實所逼”。女性要懷孕生子,尤其是開放三孩政策後,企業(ye) 需要為(wei) 女性休產(chan) 假支付更高的成本,而且還會(hui) 出現因女工懷孕生子的人員調配、管理難題。做企業(ye) 不是搞慈善,減少招聘使用女工,有利於(yu) 企業(ye) 的經營,尤其是本身還在發展中的中小企業(ye) 。職場中的性別歧視,又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像上述這樣公開進行歧視的企業(ye) 其實並不多,更多企業(ye) 對女性的歧視,是以能力不符合本單位的招聘要求而不錄用,以及女性能力不強、崗位考核不過關(guan) ,而降級降薪等。

  我國為(wei) 保障女性的平等就業(ye) 權利,促進生育,出台了一係列的政策。然而,這被稱為(wei) 是“國家請客,企業(ye) 埋單”,具體(ti) 落實時,需要企業(ye) 出錢,顯然這取決(jue) 於(yu) 企業(ye) 的經營實力與(yu) 社會(hui) 責任意識。落實政策比較好的企業(ye) 、單位,主要是財政埋單的黨(dang) 政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以及部分經營狀況不錯的大企業(ye) 、國有企業(ye) ,這也是求職者所追捧的企業(ye) 、單位。

  落實生育友好政策,需要國家既出政策、又出錢。具體(ti) 而言,如減輕生育負擔,延長女性的生育假,合適的辦法是由政府支付一定生育補貼;減輕養(yang) 育負擔,合適的辦法是發展普惠甚至免費托育、學前教育;減輕教育負擔,應切實發展優(you) 質均衡的義(yi) 務教育,並逐漸把高中納入免費或義(yi) 務教育範疇。

  前不久,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政策法規研究室副主任楊慧在某論壇上提出,企業(ye) 承擔每個(ge) 有3歲/6歲以下孩子的男女職工的育兒(er) 假成本,全國平均為(wei) 1.72萬(wan) 元,重慶最高,北京最低,二孩、三孩對應的成本更高。這直觀地顯示企業(ye) 需要為(wei) 育兒(er) 假支付的成本,也揭示出落實育兒(er) 假,保障女性權益的現實困境。

  保障女性平等就業(ye) ,是企業(ye) 的法律責任也是底線責任。但是,也不能無視企業(ye) 履行法律責任所需承擔的成本,如果該成本超過了企業(ye) 的承擔能力,那企業(ye) 就會(hui) 想方設法不執行,或者執行就會(hui) 影響到企業(ye) 的經營活力,這最終也不利於(yu) 職工權利保障。

  在當前,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有必要建立起由個(ge) 人、企業(ye) 與(yu) 政府分攤育兒(er) 成本的成本分攤機製,以此減輕家庭和企業(ye) 的負擔。如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yu) 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楊凡在接受媒體(ti) 采訪時建議,育兒(er) 假期間的經濟成本由企業(ye) 和個(ge) 人共同繳付的共同基金來承擔,政府視階段變化和政策導向予以不同程度的補貼。這一建議有現實可行性。從(cong) 長遠看,要建立生育友好型社會(hui) ,需要由政府在減輕生育、養(yang) 育、教育負擔中發揮主導作用,承擔主要責任。

  熊丙奇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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