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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禁止船舶向黃浦江蘇州河排放汙水

發布時間:2022-12-22 10:39: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上海12月21日電(記者郭敬丹)《上海市船舶汙染防治條例》21日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四十七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將於(yu)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船舶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wei) 主、防治結合、統籌協調、綜合治理、創新驅動的原則,加強源頭控製和係統整治,推進綠色航運發展。為(wei) 強化船舶汙染防治的主體(ti) 責任,條例明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guan) 作業(ye)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船長在防治船舶汙染水域環境方麵依法具有獨立決(jue) 定權,並負有最終責任。

  為(wei) 形成管理閉環,條例明確,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水汙染物應當出具接收單證,內(nei) 河船舶靠港應當出示單證,港口經營人應當查看單證並記錄相關(guan) 情況;內(nei) 河船舶拒不出示單證或作出說明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將有關(guan) 情況報告船舶汙染防治主管部門,並可以暫停裝卸作業(ye) 。

  為(wei) 加大汙染防治力度,條例禁止以船體(ti) 外板為(wei) 液貨艙周界的載運散裝液體(ti) 危險貨物船舶,在上海長江幹流、黃浦江和其他內(nei) 河通航水域停泊、作業(ye) ;禁止船舶向黃浦江、蘇州河排放生活汙水、含油汙水,禁止向其他內(nei) 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汙水;明確通過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方式,對內(nei) 河船舶產(chan) 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汙水、含油汙水進行接收、轉運和處置。

  條例是服務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高上海船舶汙染防治水平的重要舉(ju) 措,作為(wei) 長三角蘇皖滬兩(liang) 省一市協同項目,也是推進長三角區域船舶汙染聯防聯治、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ti) 化發展的有力抓手。

  條例設長江三角洲區域合作專(zhuan) 章,明確船舶汙染防治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guan) 部門應當與(yu) 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guan) 省、市有關(guan) 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製,共享船舶汙染監測預警、船舶汙染物跨區域接收轉運處置、船舶汙染事故處置、船舶汙染防治信用等信息,建立執法聯勤聯動、應急協作和信用聯合懲戒等機製。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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