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嚴格審理環境資源案件 築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屏障
全國法院十年審結各類環境資源案件196.5萬(wan) 件
築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屏障(法治頭條)
司法保護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途徑,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是推動美麗(li) 中國建設和綠色發展、建設人與(yu) 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舉(ju) 措。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以改革創新為(wei) 動力,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不斷織密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網,為(wei) 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li) 中國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依法嚴(yan) 格審理環境資源案件
巨蟒峰位於(yu) 江西省上饒市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是三清山的標誌性景觀,該景區被列為(wei) 世界自然遺產(chan) 之一。2017年4月,張某明等3名被告人在攀爬巨蟒峰的過程中,使用電鑽在巨蟒峰岩體(ti) 上鑽孔,再用鐵錘將岩釘打入孔內(nei) ,然後在岩釘上布繩索。經專(zhuan) 家論證,這一行為(wei) 對巨蟒峰地質遺跡點造成了嚴(yan) 重損毀。
2019年12月,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wei) ,該景區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名勝古跡,張某明等3人采用破壞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花崗岩柱體(ti) 上鑽孔打入岩釘,對巨蟒峰造成嚴(yan) 重損毀,情節嚴(yan) 重,已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同時,在附帶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判令3人連帶賠償(chang) 生態環境損失600萬(wan) 元,用於(yu) 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複。其後,二審法院也維持了一審判決(jue) 。
“本案是全國首例故意損毀自然遺跡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國首例檢察機關(guan) 針對損毀自然遺跡提起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的審理,是人民法院以最嚴(yan) 格製度最嚴(yan) 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一個(ge) 縮影,對於(yu) 引導社會(hui) 公眾(zhong) 珍惜和善待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具有示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竹梅說。
助力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各級法院依法嚴(yan) 懲偷排廢水、跨域傾(qing) 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犯罪,依法審理涉重汙染天氣、黑臭水體(ti) 整治等案件,有力維護和改善人居環境;服務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最高法專(zhuan) 題研究碳排放權交易糾紛司法規則,起草司法助力碳達峰碳中和指導意見;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戰略,最高法明確生物種群及生存環境司法保護裁判規則,鞏固生態安全,全鏈條打擊非法捕撈、危害野生動植物等違法犯罪;貫徹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原則,最高法發布嚴(yan) 懲盜采礦產(chan) 資源犯罪指導意見,維護礦產(chan) 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
過去十年來,人民法院以最嚴(yan) 格製度最嚴(yan) 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實現生態環境保護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的有效銜接,使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成為(wei) “長出牙齒”的嚴(yan) 規鐵律,形成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中國之治”。
貫徹“保護優(you) 先、預防為(wei) 主”原則
2016年3月,在雲(yun) 南省綠汁江的幹流戛灑江上,一座水電站開始施工。而該水電站的淹沒區,正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瀕危物種綠孔雀在國內(nei) 的僅(jin) 存棲息地。水電站一旦蓄水,可能導致該區域內(nei) 綠孔雀滅絕。2017年7月,生態環境部責令水電站項目建設公司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jia) ,此前不得蓄水發電。同時,某民間環保組織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停止水電站建設。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yu) :本案的環境破壞隻是一種重大風險,並沒有真實發生,侵害情形尚不明確,庭審焦點是法院將如何依法認定這種“可能性”。
2020年3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jue) ,認為(wei) 案涉水電站的淹沒區已經構成生物學意義(yi) 上的綠孔雀棲息地,一旦淹沒,很可能對綠孔雀的生存造成嚴(yan) 重損害,因此,判決(jue) 建設方在現有環境影響評價(jia) 下,立即停止案涉水電站項目建設,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內(nei) 植被進行砍伐。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兩(liang) 方均提起上訴。2020年12月,雲(yun) 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jue) ,保住了綠孔雀賴以生存的最後家園。
“雲(yun) 南綠孔雀案”作為(wei) 全國首例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公益訴訟案件,在2021年世界環境司法大會(hui) 上被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評為(wei) 推動可持續發展目標典型案例。
“‘雲(yun) 南綠孔雀案’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貫徹‘保護優(you) 先、預防為(wei) 主’原則的典型案例,體(ti) 現了人民法院努力把生態環境損害消滅在源頭或控製在合理範圍內(nei) ,協同推進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擔當作為(wei) 。”全國人大代表、西南大學資源環境學院教授謝德體(ti) 認為(wei) 。
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wei) 具有突發性、瞬時性、不可逆轉性,危害後果具有滯後性、長久性、難以修複性。如何更及時地製止生態環境侵權行為(wei) 、最大限度降低侵權行為(wei) 帶來的環境損害?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為(wei) 防止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給予救濟,及時製止損害的發生或繼續擴大。
“禁止令保全措施作為(wei) 一種預防性的權利救濟,是民事訴訟保全製度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具體(ti) 鮮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李明義(yi) 表示,《規定》的出台豐(feng) 富了民事侵權行為(wei) 保全製度,將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向前延伸,強化了環境司法對保護公眾(zhong) 環境權益、震懾生態環境侵權行為(wei) 的力度,更好落實“保護優(you) 先、預防為(wei) 主”原則。
踐行生態環境恢複性司法理念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張某奉、趙某輝為(wei) 種植中藥材銷售獲利,在未辦理相關(guan) 手續的情況下,在重慶市奉節縣雲(yun) 霧鄉(xiang) 紅椿村防護林地帶,用挖掘機損毀118.43畝(mu) 林地。經查明,損毀林地的還有譚某雲(yun) 等8人。2017年4月,重慶市萬(wan) 州區人民法院先後對張某奉等10名被告人以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罪作出刑事判決(jue)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奉等人對毀損區域進行了補植。
2020年,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再次將前述10名被告人訴至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原刑事案件中的補植並不成功,要求繼續補植。法院邀請林業(ye) 專(zhuan) 家一起現場勘查後發現,補植的林木因受季節影響,成活率偏低,要達到修複效果需要繼續補植。
2020年12月,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雖然被告已承擔了刑事責任,但從(cong) 現場勘查情況和司法鑒定情況看,受損的生態環境並沒有得到有效恢複,遂判決(jue) :在重慶市級媒體(ti) 上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賠禮道歉;參照司法鑒定所提供的修複方案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補植補造並管護至2024年12月31日。
判決(jue) 隻是修複的開始,鑒於(yu) 後期補植工作的專(zhuan) 業(ye) 性,為(wei) 避免補植、管護不當造成成活率過低的問題,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多次聯係當地林業(ye) 部門,在補種和後期管護過程中,提供專(zhuan) 業(ye) 技術支持,並組織驗收,確保取得修複實效。同時,法院還多次與(yu) 當地黨(dang) 委政府溝通協調,引導村民摒棄舊的生產(chan) 觀念,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大力發展鄉(xiang) 間遊樂(le) 、生態康養(yang) 等農(nong) 旅融合產(chan) 業(ye) 。
“環境資源審判要找準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和群眾(zhong) 環境權益之間的平衡點,合理調整環境公共利益和個(ge) 人利益衝(chong) 突,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的懲罰教育和示範引導功能。司法示範引導,應當是對整個(ge) 社會(hui) 、全體(ti) 公眾(zhong) 的引導,其中,引導侵權人從(cong) 生態環境的‘破壞者’轉變為(wei) 實實在在的‘修複者’尤為(wei) 重要。”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guan) 負責人說。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組建由120名法院幹警組成的“森林法官”隊伍下沉215個(ge) 鄉(xiang) 村(社區),前端參與(yu) 涉林糾紛化解,基本實現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一案一修複”;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2018年以來共簽訂“複綠補種”協議164件、補種林地886.74畝(mu) ;2016年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在某國有林場曾發生森林火災的地塊設立教育實踐基地,曆時6年讓昔日千畝(mu) 荒山“火燒林”蛻變為(wei) 長江沿岸“生態林”……
近年來,“異地補植複綠”“生態修複令”“認購‘碳匯’開展替代性修複”等創新司法措施不斷湧現,各地人民法院踐行生態環境恢複性司法理念,堅持打擊與(yu) 修複並重,努力實現“辦理一個(ge) 案件,恢複一片綠水青山”。(人民日報 記者 倪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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