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被個體戶” 最高法說不
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開展《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解讀係列的第6場全媒體(ti) 直播訪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對近日熱議的外賣騎手“被個(ge) 體(ti) 戶化”現象進行解讀,表示“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注冊(ce) 個(ge) 體(ti) 戶規避用工責任”。3月13日,北京商報記者以求職者身份向某外賣平台招聘部門谘詢騎手為(wei) 何種身份時,對方表示目前騎手不是個(ge) 體(ti) 工商戶身份。
騎手們(men) “被個(ge) 體(ti) 工商戶”,這意味著其失去了“勞動者”主體(ti) 資格,不受勞動法保護。不過,即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認定構成勞動關(guan) 係,依法享有權利。但無論是個(ge) 體(ti) 工商戶還是外賣騎手、快遞員,其合法權益都應得到保障。
外賣小哥是個(ge) 體(ti) 戶?
目前,我國平台經濟發展正處在關(guan) 鍵時期,極具靈活性的網絡平台用工的興(xing) 起對傳(chuan) 統勞動關(guan) 係認定理論帶來巨大挑戰,新業(ye) 態勞動者權益保護成為(wei) 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的焦點。
“2021年度中國社會(hui) 法十大影響力事例”之一的“新業(ye) 態勞動者被個(ge) 體(ti) 戶案”就引起了熱議。在該案中,原告小蒙是在某外賣平台站點從(cong) 事外賣配送服務的一名外賣騎手,在用App注冊(ce) 成為(wei) 騎手時,按軟件提示開啟人臉識別並錄入了“我要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語音。之後,其在外賣配送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guan) 係,但沒有得到支持,進而提起訴訟。
小蒙的經曆並不是個(ge) 案。陳宜芳表示,有研究報告顯示,全國已有超過190萬(wan) 家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經營範圍包含外賣快遞服務,而一旦騎手們(men) 成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kui) ”的個(ge) 體(ti) 工商戶,就意味著失去了“勞動者”主體(ti) 資格,不受勞動法保護。
“被個(ge) 體(ti) 戶”失去了什麽(m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為(wei) 其職工向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自願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無雇工的個(ge) 體(ti) 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hui) 保險的非全日製從(cong) 業(ye) 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e) 人員,應當向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
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孫誌峰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勞動關(guan) 係的認定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依據,如果認定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而不是與(yu) 平台的勞動關(guan) 係,外賣騎手將無法通過勞動法保護自身權益,比如加班費、工傷(shang) 保險、休假權、經濟補償(chang) 金、用人單位違法經濟賠償(chang) 金等都將無法實現。
“用人單位該種做法主要是基於(yu) 外賣騎手法律定性尚不明朗,大幅度降低勞動用工成本和風險的考量。”孫誌峰說。
用工主體(ti) 責任躲不掉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某平台管理公司不僅(jin) 向原告發放薪資,還製定考勤規則等獎懲機製,對配送時間有算法等製約,應當認定該公司對原告進行日常用工管理。公司引導騎手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不能認定為(wei) 原告的真實意願。判決(jue) 雙方存在勞動關(guan) 係。
“該案件意義(yi) 深遠。”陳宜芳表示,“新業(ye) 態勞動者被個(ge) 體(ti) 戶案”的審理,確立了“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注冊(ce) 個(ge) 體(ti) 工商戶規避其用工主體(ti) 責任”規則,為(wei) 司法實踐回應新型用工模式中的新問題提供了生動範本。
“該案明確,平台企業(ye) 以要求勞動者登記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後再簽訂合同等方式規避與(yu) 勞動者建立勞動關(guan) 係的,法院應當結合勞動關(guan) 係的法律特征、企業(ye) 管控程度、實際履行情況等,在查明真實法律關(guan) 係的基礎上作出相應認定,對處理新業(ye) 態勞動用工情形下的確認勞動關(guan) 係糾紛具有典型意義(yi) 。”陳宜芳說。
勞動關(guan) 係如何認定
在寧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小虎看來,司法實踐中,一方麵應根據騎手是否客觀上注冊(ce) 並以個(ge) 體(ti) 工商戶的名義(yi) 進行外賣配送業(ye) 務判定騎手與(yu) 平台之間的法律關(guan) 係,另一方麵還根據平台是否與(yu) 騎手之間建立用工的合意。
“如果存在認定構成勞動關(guan) 係的條件,即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認定構成勞動關(guan) 係,勞動者依法享有權利,甚至可以追究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騎手即便注冊(ce) 了個(ge) 體(ti) 工商戶,在這種情況下,與(yu) 用人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由於(yu) 規避和違反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相關(guan) 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較易被認定無效。”孫誌峰說。
那麽(me) 現在,外賣騎手又是否還是個(ge) 體(ti) 工商戶的身份呢?3月13日,北京商報記者以求職者身份向某外賣平台招聘部門谘詢相關(guan) 問題時,對方表示目前騎手並不是個(ge) 體(ti) 工商戶身份。
保障適配仍是課題
個(ge) 體(ti) 工商戶是否為(wei) 靈活就業(ye) 群體(ti) ?對此,遼寧開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席暘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對靈活就業(ye) 的概念如作廣義(yi) 理解,那個(ge) 體(ti) 工商戶屬於(yu) 這個(ge) 群體(ti) 。本質上,設立這個(ge) 群體(ti) 就是為(wei) 了更好地、更有針對性地保護這部分群體(ti) 。靈活就業(ye) 就是沒有勞動關(guan) 係的就業(ye) 形式,也就是自己給自己打工,這種情況是自己對自己負責。
“個(ge) 體(ti) 工商戶權利基本都需與(yu) 平台有明確約定,並非依賴勞動合同保障自身權益,不享有勞動者才享有的工資等勞動報酬獲得權、社會(hui) 保險及公積金要求單位承擔、工傷(shang) 保險等一係列法定權利。而這些法定權利即便與(yu) 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合同,勞動者也依法享有。”孫誌峰說。
因此,個(ge) 體(ti) 工商戶以及靈活就業(ye) 群體(ti) 的權益更需要得到保障。根據目前的公開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靈活就業(ye) 人員已達2億(yi) 人左右,外賣騎手達到400多萬(wan)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也提到要保障人民安居樂(le) 業(ye) ,讓快遞小哥、外賣騎手等新業(ye) 態從(cong) 業(ye) 者有尊嚴(yan) 、有保障。
“靈活就業(ye) 之所以靈活,就在於(yu) 進入和離開門檻低、自由度極大,因此靈活就業(ye) 者不能簡單適用與(yu) 雇傭(yong) 製勞動關(guan) 係相同的製度,這最終有利於(yu) 靈活就業(ye) 的參與(yu) 者。”武漢大學客座研究員唐大傑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靈活就業(ye) 不能沿用既有的勞動者保護思路,因為(wei) 平台經濟的開放性決(jue) 定了一位參與(yu) 者可能與(yu) 多家平台發生“靈活就業(ye) 關(guan) 係”,不可能限定一家平台來保護他的勞動者權益,製度如何適應平台經濟還需要決(jue) 策者補課。
北京商報記者 方彬楠 袁澤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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