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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3·15”檢察機關食品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03-15 14:29:00來源: 最高檢官方微信

  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guan) 食品藥品安全

  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關(guan) 注解決(jue) 食品安全領域新業(ye) 態新問題

  為(wei) 深入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全國兩(liang) 會(hui) 精神,在第41個(ge)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lin) 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一批食品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以進一步推動辦好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為(wei) 各級檢察機關(guan) 辦理此類案件提供示範和指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zhong) “舌尖上的安全”。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浙江省海寧市檢察院督促整治社區團購食品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等1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領域案件8件,藥品安全領域案件2件。

  本次發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5件是針對新業(ye) 態或新問題。如浙江省海寧市檢察院督促整治社區團購食品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中,檢察機關(guan) 針對社區團購涉及的食品安全問題,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並以點帶麵推動行業(ye) 治理,規範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此外,貫徹落實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以係統思維推進訴源治理、強化協同共治集聚公益保護合力等內(nei) 容在案例中均有體(ti) 現。

  據了解,2022年,檢察機關(guan) 立案辦理食品藥品安全公益訴訟案件20341件,督促查處銷售假冒偽(wei) 劣食品741.1噸,同比上升62%;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冒偽(wei) 劣食品196.4噸,同比上升7.7倍;督促查處銷售假藥和走私藥品539種共1.4噸;督促收回流通中的假藥和走私藥品200種共0.7噸。

  2020、2021兩(liang) 年時間裏,全國檢察機關(guan) 食藥領域提起民事公益訴訟3200餘(yu) 件。其中,提出懲罰性賠償(chang) 訴求的占起訴案件總數的80%以上,法院支持檢察機關(guan) 訴訟請求的案件占已作出生效裁判案件的99.1%。此次發布的案例中,5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提出懲罰性賠償(chang) 訴訟請求並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將持之以恒落實“四個(ge) 最嚴(yan) ”要求,依法能動履職,推動訴源治理,切實提升食品藥品領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質效,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zhong) 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關(guan) 於(yu) 印發

  《“3·15”檢察機關(guan) 食品藥品安全

  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jun) 軍(jun) 事檢察院,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wei) 深入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推動辦好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現將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社區團購食品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等10件案例作為(wei) 《“3·15”檢察機關(guan) 食品藥品安全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印發你們(men) ,供辦案時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3月13日

  “3·15”檢察機關(guan) 食品藥品安全

  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目錄

  1.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社區團購食品安全隱患行政公益訴訟案

  2.江蘇省鎮江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小微養(yang) 老機構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訴訟案

  3.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非法添加金銀箔粉食品行政公益訴訟案

  4.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外賣餐飲包裝不規範封簽行政公益訴訟案

  5.陝西省鹹陽市秦都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醫療美容機構違法經營行政公益訴訟案

  6.廣東(dong) 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訴段某某等人生產(chan) 、銷售添加管製精神藥品飲料民事公益訴訟案

  7.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訴某畜牧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生產(chan) 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民事公益訴訟案

  8.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訴劉某等29人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9.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某強等人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0.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支持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hui) 起訴重慶市雲(yun) 陽縣某副食店、胡某銷售假冒白酒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社區團購食品安全隱患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食品安全 社區團購 “益心為(wei) 公”誌願者

  【要旨】

  檢察機關(guan) 針對社區團購網絡零售新業(ye) 態涉及的食品安全問題,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並以點帶麵推動行業(ye) 治理,規範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浙江省海寧市某商家係嘉興(xing) 市排名第一的社區團購商家,以微信“群接龍”的方式開展線上預售和線下供貨,截至2022年8月,該團購商家微信成員數多達7.7萬(wan) 餘(yu) 人,接龍次數高達217萬(wan) 餘(yu) 次,有消費者反映其存在銷售“三無”、添加劑超限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超範圍經營以及違規發布廣告等違法行為(wei) ,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7月,海寧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海寧市院”)收到“益心為(wei) 公”檢察雲(yun) 平台公益訴訟誌願觀察員(以下簡稱“誌願者”)提供的該案線索後,經分析研判,於(yu) 2022年8月15日立案。經調查發現,該團購商家存在銷售沒有食品標簽的食品、添加劑超限的食品;超許可範圍從(cong) 事食品經營;使用“最好等級”“最經典”“全網最低”等用語對銷售的食品做虛假廣告宣傳(chuan) ;在廣告語中作引人誤解的商業(ye) 宣傳(chuan) ,欺騙、誤導消費者等違法行為(wei) 。

  為(wei) 進一步發現社區團購存在的各類問題,海寧市院充分發動誌願者麵向廣大消費者開展問卷調查,共收回問卷兩(liang) 千餘(yu) 份,並針對消費者集中關(guan) 注的無證經營、缺斤短兩(liang) 、摻雜摻假、售後無保障等情形形成問卷調查報告。海寧市院經審查後認為(wei) ,社區團購作為(wei) 電子商務新業(ye) 態,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相關(guan) 規定,食品安全隱患、違規經營、不正當競爭(zheng) 等行為(wei) ,侵犯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

  2022年10月8日,海寧市院向市市場監管局製發了檢察建議書(shu) ,督促其依法對上述違法行為(wei) 進行查處,對社區團購食品安全問題進行治理。2022年12月5日,市市場監管局反饋,對某團購商家違法銷售食品、虛假宣傳(chuan) 等行為(wei) 作出罰款12.5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在全市開展為(wei) 期一個(ge) 月的團購類經營活動排摸整治專(zhuan) 項行動,重點約談轄區內(nei) 6戶頭部團購商家,強化經營者主體(ti) 責任。

  此外,檢察機關(guan) 針對調查中發現的某團購商家未依法申報繳納稅款的違法行為(wei) ,督促稅務部門追繳27萬(wan) 餘(yu) 元。

  【典型意義(yi) 】

  社區團購作為(wei) 當前的消費熱點發展迅猛,但其不規範經營帶來的食品安全隱患等問題,不僅(jin) 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影響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檢察機關(guan) 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充分發揮“益心為(wei) 公”誌願者提供線索、協助調查等方麵的作用,開展社會(hui) 調查獲取消費者真實體(ti) 驗,為(wei) 監督辦案提供參考;以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開展食品安全專(zhuan) 項整治,製定科學合理的行業(ye) 監管政策,構建起新業(ye) 態行業(ye) 自律機製,在激發保護市場活力的同時全麵規範市場秩序,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江蘇省鎮江市

  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小微養(yang) 老機構食品安全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食品安全 小微養(yang) 老機構 代表建議轉化

  【要旨】

  對於(yu) 代表建議、政協提案涉及的公益侵害問題,檢察機關(guan) 可以將其作為(wei) 重點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予以辦理,通過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與(yu) 檢察建議的銜接轉化,實現同向發力保護公益。針對小微養(yang) 老機構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檢察機關(guan) 可以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規範養(yang) 老服務行業(ye) 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江蘇省鎮江市經濟開發區多家小微養(yang) 老機構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設置食堂,違規向入住老人提供餐飲服務,且此類養(yang) 老機構普遍存在提供餐飲服務的員工未辦理健康證,餐廚操作間衛生髒亂(luan) 、未配置消毒設備及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製度等不符合食品經營安全標準的情況,有的甚至使用過期食品、調味品,危害老年人的身體(ti) 健康,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5月,鎮江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開發區院)在辦理鎮江市八屆人大六次會(hui) 議代表建議期間發現該案線索,並進行初步調查。經走訪人大代表、社區工作人員,並向民政部門調取全區養(yang) 老機構信息,檢察機關(guan) 發現該區18處養(yang) 老機構中多處小微養(yang) 老機構存在內(nei) 設食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提供餐飲服務的員工未辦理健康證,使用過期食品、調味品,餐廚操作間衛生髒亂(luan) 、未配置消毒設備及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製度等問題,且其中6處養(yang) 老機構未辦理機構營業(ye) 執照。

  7月13日,該院對此予以立案調查,經分析研判認為(wei) :小微養(yang) 老機構食品安全問題易成為(wei) 監管盲區,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檢察機關(guan) 應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該院遂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對本地區養(yang) 老機構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情況下設置食堂,從(cong) 事食品生產(chan) 經營活動,向老年人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wei) 依法予以處理。同時,該院就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檢察建議製發情況專(zhuan) 題報告區黨(dang) 工委。

  收到檢察建議後,鎮江新區(即經濟開發區)專(zhuan) 門成立集中整治領導小組,並下發《未備案養(yang) 老服務場所安全隱患集中整治方案》。區市場監管局對本地區各養(yang) 老機構進行食品安全專(zhuan) 項檢查,共檢查養(yang) 老機構18家,依法處理食品安全問題32個(ge) ;召開養(yang) 老機構經營者約談會(hui) ,現場講解食品安全相關(guan) 法律法規,督促食品經營者落實責任、依法規範經營。2022年10月底,鎮江新區通過分類施策整治,完成了養(yang) 老機構整改,對不符合養(yang) 老服務場所標準的機構予以關(guan) 停,符合條件的另行選址建設、轉型為(wei) 合法養(yang) 老經營機構,95名原入住老人也得到妥善安置。

  11月15日,開發區院邀請提出建議的人大代表、“益心為(wei) 公”誌願者對行政機關(guan) 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檢察長帶隊走訪分流老人入住的鎮江新區中心敬老院及正在建設的新辦養(yang) 老機構,並對區市場監管局是否采取全麵措施依法履職舉(ju) 行公開聽證,整改情況獲聽證員一致認可。

  【典型意義(yi) 】

  隨著社會(hui) 人口老齡化進程,小微養(yang) 老服務機構不斷增多,因經營、管理不規範滋生的食品安全隱患問題凸顯。檢察機關(guan) 積極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運用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與(yu) 公益訴訟檢察建議銜接轉化機製發現案件線索,通過製發訴前檢察建議、向黨(dang) 委報送專(zhuan) 題報告、公開聽證等方式,推動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行職責,形成監管合力,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助力養(yang) 老服務行業(ye) 健康發展。

  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添加金銀箔粉食品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含金銀箔粉食品 非法添加 虛假宣傳(chuan)

  【要旨】

  針對生產(chan) 銷售含金銀箔粉食品、虛假宣傳(chuan) 金銀箔粉可食用等違法行為(wei) ,檢察機關(guan) 通過檢察建議督促協同有關(guan) 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落實生產(chan) 經營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主體(ti) 責任,推動行業(ye) 治理,營造良好食品經營環境。

  【基本案情】

  江西省龍南市部分烘焙商家為(wei) 牟取高額利潤,迎合不良消費心理,在蛋糕等食品加工製作過程中非法添加金銀箔粉,並冠以“大富大貴”“暴富款”等名稱製造噱頭提高售價(jia) 。在營銷過程中,有的商家向消費者宣稱金銀箔粉可以食用。但金銀箔粉並不會(hui) 被身體(ti) 吸收,部分消費者食用後出現惡心、腸胃不適等情況。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3月,龍南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龍南市院)組織開展“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係列主題宣傳(chuan) 活動,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向龍南市院移送12315舉(ju) 報平台反映的當地蛋糕店銷售含有金銀箔粉蛋糕的線索。同年3月18日,龍南市院依法立案,先後調查走訪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絡餐飲第三方平台公司、轄區內(nei) 蛋糕店、部分消費者等,調取銷售記錄等相關(guan) 材料,並詢問涉案蛋糕店相關(guan) 工作人員。經調查查明,根據2022年1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guan) 總署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依法查處生產(chan) 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wei) 的通知》的規定,金銀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劑,不能用於(yu) 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而某網絡餐飲服務平台上,“柒某烘焙”蛋糕店在線銷售添加“金銀箔粉”蛋糕,並在銷售過程中宣傳(chuan) 金銀箔粉可以食用;“卡某奇”蛋糕店在製作蛋糕中使用“金銀箔粉”,經營者明確宣稱可以食用。實地調查過程中,在“左某”蛋糕店發現使用中的“金銀箔粉”。涉案幾家蛋糕店使用的金銀箔粉原料既有國內(nei) 廠商生產(chan) ,又有德國和日本等國家進口的產(chan) 品,部分產(chan) 品說明書(shu) 標明成份99.96%銅、0.04%鐵,且明確用於(yu) 裝飾,不得食用,成本僅(jin) 每克十幾元至幾十元,並非對消費者宣稱的純金純銀箔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龍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wei) 食品安全和廣告監管的職能部門,應當對食品中非法添加金銀箔粉、虛假宣傳(chuan) 等違法行為(wei) 加強監管。3月23日,龍南市院向該局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書(shu) ,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廣告監管職責,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遏製“食金之風”。

  龍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察建議書(shu) 後立即對“柒某烘焙”“卡某奇”“左某”等蛋糕店立案調查,下達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沒收“柒某烘焙”蛋糕店非法所得,並罰款三千餘(yu) 元;責令“卡某奇”“左某”等蛋糕店停止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行為(wei) ,沒收“金銀箔粉”原料。市場監督管理局還約談某網絡餐飲服務平台在本地的分支機構,督促其加強服務平台相關(guan) 違法行為(wei) 的監測管理,責令該平台對“柒某烘焙”等蛋糕店涉及違法添加非食品原料和虛假宣傳(chuan) 的產(chan) 品采取下架等措施。

  為(wei) 進一步推動行業(ye) 治理,龍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guan) 於(yu) 開展打擊生產(chan) 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專(zhuan) 項整治活動方案》,集中查處食品中非法添加金銀箔粉行為(wei) ,加強網絡食品交易、食品廣告宣傳(chuan) 監管,依法從(cong) 嚴(yan) 查處食品虛假宣傳(chuan) 等違法廣告,督促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履行主體(ti) 責任。並組織烘焙行業(ye) 、餐飲酒店、大型商超、“網紅小吃店”等經營者集中開展法律知識培訓,開展食品安全和營養(yang) 教育宣傳(chuan) ,積極引導社會(hui) 輿論,倡導科學理性消費。

  【典型意義(yi) 】

  近年來,部分商家為(wei) 了牟取暴利,製作、售賣或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宣傳(chuan) 、銷售含金銀箔粉類物質食品,不僅(jin) 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風險,影響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身體(ti) 健康,也助長了宣傳(chuan) 奢靡享樂(le) 、拜金主義(yi) 的不良風氣。本案中,檢察機關(guan) 針對使用金銀箔粉等非食品原料生產(chan) 食品、虛假宣傳(chuan) 等與(yu) 人民群眾(zhong) 利益密切相關(guan) 的公益損害問題,督促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推動全麵整治食品交易、廣告宣傳(chuan) 中的違法行為(wei) ,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健康教育,有效遏製“食金之風”,淨化市場消費環境,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健康理性的消費觀念。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外賣餐飲包裝

  不規範封簽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食品安全 外賣餐飲封簽 地方標準

  【要旨】

  針對外賣餐飲包裝未有效密封可能帶來的食品安全隱患,在地方標準已經明確對外賣包裝密封方式提出規範要求的背景下,檢察機關(guan) 通過製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guan) 加大對地方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力度,推動網絡餐飲服務安全管理規範落地適用,切實保護消費者用餐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實施《網絡餐飲服務餐飲安全管理規範》(DB11/T 1924-2021,以下簡稱《管理規範》),明確要求外賣打包“應使用外賣包裝封簽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裝袋等密封方式,封簽、外包裝袋口在開啟後應無法複原”。北京市延慶區部分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未按照《管理規範》的規定使用外賣封簽的問題,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6月,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延慶區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案線索後,為(wei) 進一步查證核實,公益訴訟檢察部門檢察官通過外賣APP點餐,點餐的5家外賣中有4家未使用外賣包裝封簽或使用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裝袋,各類餐食可以隨意打開。6月27日,延慶區院立案調查,並與(yu) 行政機關(guan) 進行了溝通。經審查認為(w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chan) 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hui) 和公眾(zhong) 負責,接受社會(hui) 監督,承擔社會(hui) 責任。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轄區內(nei) 外賣餐飲安全的監管職責和對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2022年7月11日,延慶區院向該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送檢察建議,要求其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加大執法和宣傳(chuan) 力度,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外賣餐食進行規範包裝,保障人民群眾(zhong) 舌尖上的安全。

  為(wei) 進一步凝聚履職合力,加大保護食品安全的公益宣傳(chuan) 力度,整改期間,延慶區院會(hui) 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召開了外賣食品安全專(zhuan) 題座談會(hui) ,共同到部分外賣餐飲經營店鋪進行實地普法宣傳(chuan) ,對已包裝的外賣食品進行現場查看,引導經營者對外賣食品進行規範封裝。

  2022年8月19日,行政機關(guan) 書(shu) 麵回複了問題整改情況。一是開展全區餐飲業(ye) 食品安全大檢查工作。重點對原材料進貨情況、從(cong) 業(ye) 人員健康體(ti) 檢情況、操作間環境衛生狀況、食品加工操作過程、食品貯存情況、食品安全封簽落實情況等進行全方位監督檢查;二是對各大外賣平台延慶網點負責人進行了約談,要求其進一步加強對外賣配送人員的培訓工作,並發放了食品安全封簽。整改期間,行政機關(guan) 共辦理涉外賣餐飲封簽案件4件,對涉案店鋪給予了警告處理並采取宣傳(chuan) 、引導措施,督促相關(guan) 經營者對外賣食品進行規範包裝,保障外賣食品安全。

  延慶區院於(yu) 2022年9月2日對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涉案的4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及商圈內(nei) 其他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均按規定使用了外賣包裝封簽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裝,外賣食品包裝得到有效密封。

  【典型意義(yi) 】

  隨著外賣成為(wei) 滿足百姓日常生活需求的便捷方式,外賣食品安全也日益成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最為(wei) 關(guan) 心的食品安全問題。堵住外賣食品安全漏洞,既要靠平台與(yu) 餐飲服務者行業(ye) 自律,更要靠製度規範引領。檢察機關(guan) 及時關(guan) 注到地方標準的出台,通過公益訴訟檢察辦案督促行政機關(guan) 監督檢查地方標準在本地的實施,協同引導企業(ye) 合規經營,促使外賣封簽這類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規範落地執行,有利於(yu) 進一步完善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機製,切實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陝西省鹹陽市

  秦都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醫療美容機構

  違法經營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藥品安全 衛生安全 醫療美容

  【要旨】

  針對醫美機構重複使用注射器、使用過期藥品等違法行為(wei) ,檢察機關(guan) 可以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負有監管職責的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查處違法經營行為(wei) 。

  【基本案情】

  陝西省鹹陽市秦都區某醫美門診部在對消費者進行醫美整形過程中,未嚴(yan) 格執行無菌操作、重複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過期的“硫酸慶大黴素注射液”“鹽酸腎上腺素注射液”“地塞米鬆磷酸鈉注射液”等藥品,使用過期的醫療器械“注射用交聯透明質酸鈉凝膠”用於(yu) 麵部五官塑形,使用過期的醫用免洗消毒凝膠、甲紫液等消毒用品,存在醫療安全隱患,威脅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2年3月,鹹陽市秦都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秦都區院)在開展小診所醫療安全整治專(zhuan) 項監督活動中發現本案線索,並於(yu) 3月21日立案。立案後,采取現場勘驗、調取營業(ye) 執照等書(shu) 證材料、詢問違法行為(wei) 人、谘詢專(zhuan) 業(ye) 人員、走訪行政機關(guan) 等方式,查明:某醫美門診部重複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過期藥品和消毒產(chan) 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相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未依法履行職責。

  2022年3月25日,秦都區院針對某醫美門診部的違法行為(wei) ,向鹹陽市秦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藥品、醫療器械監管職責;向鹹陽市秦都區衛生健康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醫療機構消毒工作監管職責。

  收到檢察建議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醫美門診部作出行政處罰,沒收“硫酸慶大黴素注射液”等過期藥品19支、“注射用交聯透明質酸鈉凝膠”等過期醫療器械5支,並處罰款。區衛生健康局對某醫美門診部作出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某醫美門診部繳納了罰款,改正了重複使用一次性注射器、過期藥品及消毒產(chan) 品的行為(wei) 。

  秦都區院以本案辦理為(wei) 契機,推動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成立醫美行業(ye) 專(zhuan) 項治理工作專(zhuan) 班,印發《醫美行業(ye) 突出問題專(zhuan) 項治理工作方案》,明確重點任務和職責分工,聯合開展專(zhuan) 項整治。共摸排轄區43家醫美機構,發現無證無照經營、使用過期消毒產(chan) 品、化妝品等問題線索20餘(yu) 件,責令關(guan) 停6家無營業(ye) 執照、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醫美機構,責令10家無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醫美機構依法辦證,作出罰款、沒收過期藥品、消毒產(chan) 品、化妝品等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yi) 】

  近年來,隨著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美”消費需求的增加,醫美行業(ye) 迅速發展,隨之產(chan) 生的用藥、行醫不規範問題多發高發。檢察機關(guan) 積極回應人民關(guan) 切,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督促行政機關(guan) 加強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wei) 。同時,深化“檢察+”協作格局,從(cong) 個(ge) 案辦理擴展到類案監督,督促行政機關(guan) 進行專(zhuan) 項整治,引導從(cong) 業(ye) 者依法規範經營,係統治理醫美服務痛點、難點,實現人民群眾(zhong) 對安全醫美、放心醫美、健康醫美的美好願望。

  廣東(dong) 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

  訴段某某等人生產(chan) 、銷售

  添加管製精神藥品飲料

  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精神藥品 國家管製化學品 懲罰性賠償(chang) 全鏈條追責

  【要旨】

  對於(yu) 在飲料中非法添加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嚴(yan) 重侵害不特定眾(zhong) 多消費者的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wei) ,檢察機關(guan) 可以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讓生產(chan) 者和銷售者共同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的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起,段某某明知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γ-羥基丁酸可以由當時尚未被國家列管的化學品γ-丁內(nei) 酯(2021年被列管為(wei) 易製毒化學品)通過特定方法生成,為(wei) 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購進γ-丁內(nei) 酯並製成添加劑後,以四川某公司名義(yi) 委托佛山某飲品公司生產(chan) 名為(wei) “哢哇潮飲”的飲料。該飲品公司在明知添加劑來源不明的情況下仍生產(chan) 飲料,最終導致飲料流入市場。2022年4月,段某某因犯販賣、製造毒品罪,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調查和訴訟】

  廣東(dong) 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佛山市院”)在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同時,將本案作為(wei) 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辦理。經調查,γ-羥基丁酸屬於(yu) 國家管製的一類精神藥物,會(hui) 造成人暫時性記憶喪(sang) 失,嚴(yan) 重的會(hui) 導致死亡。涉案飲料的γ-羥基丁酸添加量,足以對人體(ti) 構成傷(shang) 害。段某某、四川某公司、佛山某飲料公司生產(chan) 、銷售涉案飲料的行為(wei) 構成共同侵權,侵害了眾(zhong) 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嚴(yan) 重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檢察官辦案組通過調取網絡平台的銷售情況固定電子證據,並主動聯係公安機關(guan) 等部門,查明涉案飲料流入市場的銷售數量、價(jia) 格及範圍。

  2019年9月,經履行訴前程序,佛山市院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段某某、四川某公司、佛山某飲料公司共同支付銷售價(jia) 款的十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1.7億(yi) 元並在國家級媒體(ti) 上公開賠禮道歉。2023年1月,經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檢察機關(guan) 懲罰性賠償(chang) 等訴訟請求全部獲法院判決(jue) 支持。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管製精神藥物的生產(chan) 和銷售商進行全鏈條打擊,讓其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通過承擔懲罰性賠償(chang) 責任,加大其違法成本,對潛在的違法者起到警示震懾的作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

  訴某畜牧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生產(chan) 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

  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食品安全 懲罰性賠償(chang) 企業(ye) 合規

  【要旨】

  針對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侵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行為(wei) ,檢察機關(guan) 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違法行為(wei) 人損害賠償(chang) 責任。在提出懲罰性賠償(chang) 訴訟請求時,對於(yu) 違法企業(ye) 及時賠償(chang) 的,可以綜合考慮企業(ye) 違法行為(wei) 的主觀惡性、損害結果、整改效果,以及優(you) 化生產(chan) 作業(ye) 流程、完善企業(ye) 管理製度等合規因素,統籌確定懲罰性賠償(chang) 數額,在起到懲罰、震懾和預防作用的同時,激勵企業(ye) 落實合規整改承諾,完善企業(ye) 管理製度。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克拉瑪依市某畜牧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畜牧公司)生產(chan) 銷售的雞蛋進行抽檢時,檢出雞蛋中含有氟苯尼考成分,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且同批次雞蛋已全部銷售給消費者,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2年2月,克拉瑪依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環境偵(zhen) 查分局按照與(yu) 檢察機關(guan) 簽訂的線索移送機製,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克拉瑪依市院”)移送了某畜牧公司生產(chan)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一案線索。克拉瑪依市院於(yu) 2022年2月11日進行民事公益訴訟立案。檢察人員實地走訪某畜牧公司,現場查看雞蛋生產(chan) 作業(ye) 車間,了解生產(chan) 過程及產(chan) 品銷售情況。該公司養(yang) 殖項目包含產(chan) 蛋雞與(yu) 生豬養(yang) 殖,被抽檢出不合格雞蛋後,通過生產(chan) 流程自查發現雞蛋中含有氟苯尼考成分是工作人員將雞飼料與(yu) 豬飼料在同一混拌裝置中加工造成,而在生豬養(yang) 殖中允許飼料添加氟苯尼考防止生豬生病,在雞產(chan) 蛋期間卻不允許喂養(yang) 含有氟苯尼考飼料。為(wei) 查實不合格雞蛋的銷售數量及金額,檢察人員調取了某畜牧公司案發前後的出庫單據,向企業(ye) 負責人、生產(chan) 一線工作人員了解核實企業(ye) 生產(chan) 情況及產(chan) 蛋雞飼養(yang) 管理等情況,核實了2021年6月7日該公司以11969.28元的價(jia) 格將含有氟苯尼考的雞蛋銷售給某糧油副食品店,最終銷售給不特定消費者。

  克拉瑪依市院於(yu) 2022年2月18日在正義(yi) 網發布公告,公告期滿後沒有適格主體(ti) 提起訴訟。同年4月20日,針對某畜牧公司在生產(chan) 中存在的不合規情形,檢察機關(guan) 組織召開了某畜牧公司企業(ye) 合規座談會(hui) ,邀請了市場監管局、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公安局、食品藥品檢驗中心及人大代表等從(cong) 事食品安全監管、檢測方麵的專(zhuan) 家、業(ye) 務骨幹參加。與(yu) 會(hui) 人員提出建立農(nong) 產(chan) 品追溯製度、召回製度、自檢自查製度,加強生產(chan) 人員安全培訓、完善農(nong) 產(chan) 品初檢及第三方檢測等建議。某畜牧公司承諾將完善企業(ye) 管理製度,保證合法合規經營。

  2022年5月6日,克拉瑪依市院根據案件集中管轄規定向烏(wu) 魯木齊市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guan) 綜合考慮某畜牧公司案發後及時采購了新的雞飼料加工裝置,彌補了飼料加工管理漏洞,且承諾通過完善企業(ye) 管理製度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等因素,基於(yu) 服務“六穩”“六保”、督促企業(ye) 完善合規管理考慮,決(jue) 定提出要求某畜牧公司承擔銷售價(jia) 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chang) 金即35907.84元的訴訟請求。2022年7月22日,經烏(wu) 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調解,檢察機關(guan) 與(yu) 某畜牧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實現了全部訴訟請求。調解協議生效後,某畜牧公司已將全部賠償(chang) 金交由克拉瑪依市院上繳國庫。

  克拉瑪依市院於(yu) 2022年8月9日向某畜牧公司製發企業(ye) 合規檢察建議,督促企業(ye) 落實製度建設,啟動合規整改。某畜牧公司書(shu) 麵采納檢察機關(guan) 提出的全部建議,已製定《豬肉和雞蛋生產(chan) 環節過程質量安全自檢自查製度》《飼料原料及投入品檢測製度》《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培訓製度》等一係列企業(ye) 管理製度,並在企業(ye) 內(nei) 部組織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學習(xi) ,並承諾為(wei) 克拉瑪依市場提供安全合格的農(nong) 產(chan) 品。整改期間,克拉瑪依市院開展產(chan) 品質量“回頭看”,向克拉瑪依市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局調取了案發後對某畜牧公司產(chan) 品的抽檢報告,並自行委托檢測機構對該公司生產(chan) 的雞蛋隨機抽檢,結果均為(wei) 合格。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的追責功能,通過對違法行為(wei) 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chang) ,加大其違法成本,對潛在違法者產(chan) 生震懾與(yu) 警示作用。為(wei) 促進企業(ye) 長遠發展,檢察機關(guan) 同時開展企業(ye) 合規審查,通過檢察監督關(guan) 注案涉企業(ye) 不合規的根源所在,積極推動案涉企業(ye) 合規整改。對整改力度大、效果好、配合度高的企業(ye) 在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適用上予以綜合考慮,以此作為(wei) 企業(ye) 合規整改激勵措施,推進司法助力整改措施落地見效,確保企業(ye) “真合規”“真整改”。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

  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

  訴劉某等29人生產(chan) 、銷售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食品安全 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懲罰性賠償(chang)

  【要旨】

  針對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危及眾(zhong) 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行為(wei) ,檢察機關(guan) 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基礎上,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違法行為(wei) 持續時間長、違法銷售金額大、受害人覆蓋麵廣的違法行為(wei) 人提出懲罰性賠償(chang) 訴訟請求,有效震懾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行為(wei) ,切實維護社會(hui) 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劉某夫婦為(wei) 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從(cong) 李某等人經營的養(yang) 殖廠購買(mai) 未經檢疫的病、死牛進行屠宰,並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牛肉等食材以明顯低於(yu) 市場的價(jia) 格銷售給張某某等人經營的餐廳、肉店用以加工銷售。經寧夏回族自治區動物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認定,公安機關(guan) 查獲的牛肉、牛內(nei) 髒等物品所涉及的死亡牛犢屍體(ti) 係不明原因死亡;經中衛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劉某夫婦等人屠宰、銷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畜肉,足以造成嚴(yan) 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經寧夏五嶽聯合會(hui) 計師事務所審計,劉某等29人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金額自1177元至603444.8元不等,共計1331908.8元。

  【調查和訴訟】

  劉某等29人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沙坡頭區院)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發現。2021年5月、6月,沙坡頭區院對劉某等20人以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先後向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沙坡頭區法院)提起公訴。沙坡頭區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wei) ,張某某等9人雖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遂於(yu) 同年9月17日對劉某等29人向沙坡頭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支付其所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價(jia) 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chang) 金,共計13319088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李某等20名被告主動足額繳納了懲罰性賠償(chang) 金5796650元,檢察機關(guan) 訴訟請求已實現,沙坡頭區院遂撤回對該20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

  2022年3月11日,沙坡頭區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沙坡頭區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履行職責。同年4月8日,沙坡頭區法院認定被告劉某等人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yan) 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yan) 重食源性疾病,危及眾(zhong) 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hui) 公共利益,構成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時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chang) 責任,支持沙坡頭區檢察院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jue) 劉某等9人承擔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價(jia) 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chang) 金7522438元。一審宣判後,各被告均未上訴,判決(jue) 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序。目前,懲罰性賠償(chang) 金已執行到位1241589.77元。

  【典型意義(yi) 】

  民以食為(wei) 天,食以安為(wei) 先。本案中劉某等29人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牛肉等食材持續時間長,數量大,銷售金額高,涉及人員多,安全隱患大,危害後果嚴(yan) 重。檢察機關(guan) 積極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在各被告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張銷售數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chang) ,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jia) ,不敢再犯,不能再犯。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

  訴李某強等人銷售假藥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生產(chan) 銷售假藥 懲罰性賠償(chang) 多部門聯動 行刑民銜接

  【要旨】

  針對生產(chan) 、銷售假藥的違法行為(wei) ,檢察機關(guan) 綜合發揮多種檢察職能,依法能動履職。一方麵,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針對行政機關(guan) 在履職整改過程中發現的生產(chan) 、銷售假藥的犯罪線索,檢察機關(guan) 與(yu) 行政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多部門聯動,發揮“法治共同體(ti) ”的最大效能。另一方麵,針對公安機關(guan) 移送起訴的生產(chan) 、銷售假藥的刑事犯罪案件,檢察機關(guan) 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懲罰性賠償(chang) 訴訟請求,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的獨特價(jia) 值。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李某強在未取得藥品生產(chan) 、經營許可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雇傭(yong) 張某朋在河南省宜陽縣香鹿山鎮生產(chan) 名為(wei) “蟻力神”“植物偉(wei) 哥”等20種藥品,通過互聯網在全國範圍內(nei) 進行銷售,使用銀行卡轉賬等方式收取銷售款共計人民幣429.45萬(wan) 元。沈某珍通過網絡平台,從(cong) 李某強等人處購買(mai) “蟻力神”“植物偉(wei) 哥”等41種藥品,在互聯網平台上對外銷售,通過網絡轉賬等方式收取銷售款共計7.15萬(wan) 元。經鑒定,上述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應按假藥論處。

  【調查和訴訟】

  2019年5月,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鄂城區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藥品監管相關(guan) 公益受損線索後,經上級檢察院指定,於(yu) 同月9日對鄂州市、鄂城區兩(liang) 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藥品監管職責進行行政公益訴訟案立案,並於(yu) 同月15日,向市、區兩(liang) 級市場監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收到檢察建議後,市場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對全市成人用品銷售店全麵排查,並在此過程中向鄂州市公安機關(guan) 移送生產(chan) 銷售假藥刑事案件線索。公安機關(guan) 根據該移送線索按照犯罪行為(wei) 發生地地域管轄原則立案偵(zhen) 查,並通過追溯上遊犯罪,成功偵(zhen) 辦了受害消費者遍及全國多個(ge) 省份的李某強等3人生產(chan) 、銷售假藥案。

  2020年12月,鄂州公安機關(guan) 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guan) 審查起訴後,鄂城區院依法啟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程序。經公告,無適格主體(ti) 就該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21年6月1日,鄂城區院向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強、張某朋、沈某珍等生產(chan) 商、零售商分別按銷售價(jia) 3倍承擔損害賠償(chang) 責任,懲罰性賠償(chang) 金共1309.81萬(wan) 元,並在國家級媒體(ti) 上賠禮道歉。

  2022年3月1日,鄂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主要圍繞以下焦點展開:一是本案中違法行為(wei) 是否造成了消費者的實際損害問題;二是本案懲罰性賠償(chang) 金額的計算問題。檢察機關(guan) 認為(wei) ,是否侵害眾(zhong) 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應當以是否存在對眾(zhong) 多不特定消費者造成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為(wei) 前提,不僅(jin) 包括已經發生的損害,也包括有重大損害風險的情形。同時,李某強等3人的生產(chan) 、銷售假藥行為(wei) 跨越了2019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實施的節點,鄂城區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guan) 規定,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chang) 的意見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同年3月10日,鄂城區人民法院以生產(chan) 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李某強等三人十一年三個(ge) 月、五年、一年三個(ge) 月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同時對檢察機關(guan) 提出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審判決(jue) 後,李某強等人以量刑過重、罰金和懲罰性賠償(chang) 金過高為(wei) 由提起上訴。同年8月5日,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yi) 】

  違法行為(wei) 人製造假藥,並利用網絡進行銷售,數量多、範圍廣、獲利大,嚴(yan) 重損害眾(zhong) 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guan) 堅持係統觀念,依法能動履職,綜合運用公益訴訟檢察、刑事檢察等多種職能手段,探索行政公益訴訟與(yu) 行政執法銜接配合、刑事檢察與(yu) 公益訴訟檢察雙向互動的辦案模式,提升了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執法、司法保護合力,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chang) 威懾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為(wei) 守護人民群眾(zhong) 美好生活貢獻檢察力量。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支持

  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hui)

  起訴重慶市雲(yun) 陽縣某副食店

  胡某銷售假冒白酒消費

  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guan) 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支持起訴 消費者權益保護 跨省域協作

  【要旨】

  針對跨省域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白酒的違法行為(wei) ,檢察機關(guan) 通過統籌公益訴訟檢察與(yu) 知識產(chan) 權檢察職能,強化協作履職,支持並促成川渝兩(liang) 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聯合起訴,督促侵權人通過公益服務實現公益修複,推動營造良好消費環境,服務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重慶市雲(yun) 陽縣某副食店先後多次向重慶市雲(yun) 陽縣、四川省巴中市等地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白酒,銷售金額共計41601.1元。2021年8月27日,該副食店經營者胡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wan) 元。其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白酒的行為(wei) ,侵犯了眾(zhong) 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1年8月,重慶市雲(yun) 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雲(yun) 陽縣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該案線索。因該案涉及川渝兩(liang) 地眾(zhong) 多消費者權益保護,受害麵廣,社會(hui) 影響較大,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簡稱重慶二分院)依法能動履職,組織二分院、雲(yun) 陽縣院一體(ti) 化統籌辦案。同時,依托川渝檢察協作機製,積極與(yu)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檢察院進行溝通,圍繞案件信息共通共享、公益訴訟檢察履職、跨省域案件管轄等事項開展辦案協作。

  2021年11月,重慶二分院將案件線索移送給兩(liang) 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隨後,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與(yu)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hui) 均表示將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並申請檢察機關(guan) 支持起訴。為(wei) 節約司法資源、提升辦案效率,川渝兩(liang) 地檢察機關(guan) 經充分溝通研判,就跨省域支持起訴管轄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決(jue) 定由兩(liang) 地檢察機關(guan) 共同協助調查取證、提供法律谘詢,並由重慶二分院支持兩(liang) 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共同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2022年5月11日,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內(nei)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hui) 向法院申請作為(wei) 共同原告參與(yu) 訴訟。訴訟期間,重慶二分院針對公益修複方式深入開展社會(hui) 調查評估,積極協助川渝兩(liang) 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探索由侵權人參加消費宣傳(chuan) 、消費教育等公益活動並支付活動經費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以確保公益修複精準化、實效化。2022年10月18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guan) 的支持起訴意見,當庭判決(jue) 被告某副食店、胡某公開賠禮道歉,並在2年內(nei) 參加4次消費宣傳(chuan) 、消費教育等消費領域公益活動,每次活動支付的經費不低於(yu) 1萬(wan) 元;如被告不履行以行為(wei) 賠償(chang) 損失,則應支付124803.3元賠償(chang) 金至原告專(zhuan) 門賬戶用於(yu) 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活動。

  【典型意義(yi) 】

  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不僅(jin) 擾亂(luan) 社會(hui) 經濟秩序,更侵害眾(zhong) 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yan) 重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川渝兩(liang) 地檢察機關(guan) 充分運用川渝檢察協作機製,在辦理跨省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強化協作配合,通過支持兩(liang) 地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共同提起跨省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推動築牢公益保護防線,淨化消費領域環境。(最高檢官方微信)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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