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負責人就《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答問
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推進高水平教育對外開放
——教育部有關(guan) 司局負責人、海南省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2023年3月24日,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聯合印發《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近日,教育部有關(guan) 司局負責人、海南省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規定》有關(guan) 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請簡單介紹一下製定《規定》的依據和主要考慮?
答: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ti) 方案》提出,允許境外理工農(nong) 醫類高水平大學、職業(ye) 院校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辦學。2021年6月全國人大公布施行的《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定,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ye) 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理工農(nong) 醫類學校。為(wei) 深入學習(xi) 貫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推動更大範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更為(wei) 主動靈活的教育對外開放,支持促進和規範管理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教育部聯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對標對表中央決(jue) 策部署和法律規定,就有關(guan) 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論證,結合改革實踐需要,研究製定了《規定》,以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聯合規範性文件形式發布。
2.問:如何理解《規定》的適用範圍?
答:《規定》適用於(yu)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實施理工農(nong) 醫類學科專(zhuan) 業(ye) 教育的學校或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區(以下稱辦學機構)的辦學活動,具體(ti) 可以從(cong) 三個(ge) 方麵理解。從(cong) 舉(ju) 辦主體(ti) 看,辦學機構的舉(ju) 辦者限於(yu)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包括國外以及港澳台地區獨立設置的高水平大學、職業(ye) 院校。從(cong) 機構形式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cong) 辦學學科類別看,限於(yu) 理學、工學、農(nong) 學、醫學四個(ge) 學科中一個(ge) 或多個(ge) 學科。
3.問: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需要遵循什麽(me) 方針?
答:《規定》明確,對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實行擴大開放、質量優(you) 先、依法管理、鼓勵發展的方針。第一,擴大開放。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定不移擴大開放。推動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是促進教育對外開放、提升我國教育影響力的重要舉(ju) 措。要擴大開放力度,拓展開放領域,豐(feng) 富開放形式,以高水平開放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第二,質量優(you) 先。要把好入口質量關(guan) ,引進的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辦學聲譽和較高的國際知名度、具有理工農(nong) 醫類方麵的學科優(you) 勢、畢業(ye) 生具有較高的就業(ye) 質量和良好的業(ye) 內(nei) 評價(jia) 。要把好教育教學質量關(guan) ,明確對辦學投入、師資配備、教材選用等方麵的要求,加強質量評估,推動提高辦學質量。第三,依法管理。要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及教育法律法規,對辦學行為(wei) 進行依法管理,依法保障辦學機構的自主權。辦學機構也要遵守中國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第四,鼓勵發展。要製定和落實各項優(you) 惠政策,推動辦學機構高質量發展。要加強辦學總體(ti) 統籌規劃,按照“成熟一個(ge) 引進一個(ge) 、引進一個(ge) 辦好一個(ge) ”的原則推進辦學活動,避免一哄而上、無序發展。
4.問: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和以往的中外合作辦學有哪些區別?
答: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是中外合作辦學模式之外的新探索。與(yu) 既有的中外合作辦學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舉(ju) 辦主體(ti) 。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不需要中方教育機構共同參與(yu) 舉(ju) 辦,但中國境內(nei) 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ge) 人可以通過提供土地、校舍、資金等資源參與(yu) 辦學。二是辦學層次。辦學機構限於(yu) 實施理工農(nong) 醫類學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確有必要的可實施專(zhuan) 科教育。三是學校治理。在決(jue) 策機構人員構成、招生、教學、學術治理等方麵有更大的自主性。
5.問: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獨立辦學能夠享受哪些優(you) 惠政策?
答: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及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所設立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受到中國法律保護。辦學機構除了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規定的優(you) 惠和扶持政策外,還可以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規定的優(you) 惠政策。一是學校進口自用的教學科研儀(yi) 器設備享受“零關(guan) 稅”政策,與(yu) 學校一起來海南的合作企業(ye) ,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享受15%的企業(ye) 所得稅,還有高端人才15%的個(ge) 人所得稅上限。二是外籍人士居留更加便利,海南逐步實施更大範圍適用免簽入境政策(目前實行59國免簽入境),逐步延長免簽停留時間,對外籍人員赴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工作許可實行負麵清單管理,外籍教師及工作人員在海南工作、居留、生活更加便利。三是海南按照現有政策,對引進的國內(nei) 外知名高校在科學研究、機構設置、人才引進及其子女配偶落戶、子女入學、醫療保障、購房購車等方麵給予大力支持。同時,海南自由貿易港還將根據法律授權,結合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guan) 優(you) 惠政策。海南真誠地歡迎境外高水平大學、職業(ye) 院校到海南辦學,共享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新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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