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過多要求整改,事涉安全並未越界
福州市民陳先生喜歡買(mai) 書(shu) 藏書(shu) ,家裏堆放了不少書(shu) 籍。近日,陳先生所在社區的工作人員通知他,他家裏堆放的書(shu) 屬於(yu) 易燃品,存在消防隱患,要求立即整改,限期十天。陳先生向媒體(ti) 反映,擔心自己心愛的書(shu) 被社區工作人員上門“清空”。之後社區工作人員回應稱,“整改”的要求主要出於(yu) 善意的提醒。
家中堆放書(shu) 籍過多,被社區要求整改,當事人擔心藏書(shu) 的安危,這對愛書(shu) 之人來說自在情理之中。此事引發的另一個(ge) 問題在於(yu) ,書(shu) 籍藏於(yu) 個(ge) 人家中,社區工作人員是否有權幹涉,即便是出於(yu) 消防安全的需要,善意提醒當事人整改是否有權力越界之嫌?
個(ge) 人權利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尤其是在私家住宅這樣的“私人領域”,更是“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對公權力的介入有著極為(wei) 嚴(yan) 格的限製。不過,任何私權的表達和實現,又應以不損及公共利益為(wei) 前提。具體(ti) 到消防安全來說,公共場所由於(yu) 涉及其他人的共同利益,遵守消防安全責任是每個(ge) 人的天然義(yi) 務,比如不在消防通道堆放垃圾或停放汽車,這是人人都應當知曉和遵守的法律常識。
具體(ti) 到每一個(ge) 家庭,如果家中存在安全隱患,也應及時整改,因為(wei) 這關(guan) 乎家庭成員的自身安全,也關(guan) 係到其他人的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以此事為(wei) 例,正如社區人員所說,因為(wei) 陳先生家中書(shu) 籍堆放多而雜亂(luan) ,“自家的大門都被堵住了,無法完全打開”,存在很大的安全風險,一旦出現火災,後果將不堪設想。更重要的是,陳先生家樓下還居住著不少老人,一旦發生火災,也會(hui) 威脅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當個(ge) 人行為(wei) 所造成的風險,已經引起了別人的擔心和恐懼,甚至本身已經成為(wei) 一種安全隱患,那麽(me) 這樣的行為(wei) 就應當製止。
《消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yi) 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yi) 務。”同時,在消防安全責任製上,采取“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麵負責、公民積極參與(yu) ”的原則,意味著排查消除消防安全隱患,支持和配合消防安全檢查,是每個(ge) 公民的法定義(yi) 務。陳先生家因書(shu) 籍堆放雜亂(luan) ,還有大量廢棄不用的包裝材料,對如此明顯的安全隱患不能視而不見。
倘若社區工作人員在發現此隱患後,不提醒和督促及時整改,一旦因失火出現了消防事故引發人身安全和財產(chan) 損失,在責任調查中將會(hui) 被追究責任。如對消防安全的宣傳(chuan) 是否到位,公共區域的消防隱患是否排查到位,對發現的明顯隱患是否采取了相應措施等。顯而易見,沒有發現問題是失職,發現問題後不製止不幹預是瀆職。在該事件上,社區工作人員隻是進行了善意的提醒和要求,並未采取超越法律界限的強製手段,應當得到肯定而非質疑。
雖然經過記者的解釋,消除了當事人心中的顧忌和疑慮,但也暴露出不少人消防知識和責任意識的缺失,以及對責權利認知的模糊。由此進而啟示,保護和尊重權利,需要私權與(yu) 公權同向發力,形成最大的公約數。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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