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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暫予監外執行工作 兩高三部一委聯合發布新規

發布時間:2023-06-25 14:54:00來源: 檢察日報

  “兩(liang) 高三部一委”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

  依法準確適用暫予監外執行 確保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本報訊(記者單鴿)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共6部分32條,從(cong) 準確把握相關(guan) 診斷檢查鑒別標準、規範病情診斷、嚴(yan) 格決(jue) 定批準審查和收監執行審查、強化全過程監督製約、加強社區矯正銜接配合和監督管理、嚴(yan) 格工作責任等方麵進行了全麵規定。

  據了解,《意見》的製定是“兩(liang) 高三部一委”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全麵貫徹習(xi) 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黨(dang) 中央關(guan) 於(yu) 完善刑罰執行製度的部署要求,確保依法準確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重要舉(ju) 措。

  《意見》對《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的“短期內(nei) 有生命危險”“生活不能自理”,《保外就醫嚴(yan) 重疾病範圍》中的“久治不愈”、“嚴(yan) 重功能障礙”中的“嚴(yan) 重”、關(guan) 於(yu) 患精神疾病罪犯“無服刑能力”的評估及相關(guan) 診斷檢查的鑒別標準進行明確的界定,指導各部門進一步準確把握相關(guan) 診斷檢查鑒別標準。

  《意見》對病情診斷進一步規範,要求病情診斷由兩(liang) 名具有副高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醫師負責。《罪犯病情診斷書(shu) 》自出具之日起三個(ge) 月內(nei) 可以作為(wei)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guan) 、監獄管理機關(guan) 決(jue) 定或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依據。

  《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嚴(yan) 格決(jue) 定批準審查和收監執行審查,采取書(shu) 麵審查的方式進行。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wei) 需要以聽證方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和收監執行監督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guan) 、監獄管理機關(guan) 、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予以協同配合、提供支持。

  《意見》強調,進一步強化全過程監督製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進行全程法律監督,可以派員現場監督診斷檢查活動,可以依法向有關(guan) 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情況,調閱複製案卷材料。

  《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銜接配合和監督管理,社區矯正機構對保外就醫的,每三個(ge) 月審查病情複查情況,並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an) 、監獄管理機關(guan) 、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和看守所反饋。

  《意見》明確,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檢查、決(jue) 定批準和執行工作,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辦案責任製。在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從(cong) 事病情診斷檢查等工作的相關(guan) 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能僅(jin) 以罪犯死亡、喪(sang) 失暫予監外執行條件、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重新犯罪而被追究責任。

  據悉,《意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檢察日報 單鴿)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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