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建橋被判刑,一罰了之不應該
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還是處理其他鄉(xiang) 村治理問題,執法都是為(wei) 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群眾(zhong) 利益,如果忽略了這一本質,便有可能與(yu) 執法為(wei) 民的初衷背道而馳。
近日,一則村民私自建橋被判刑的新聞引發熱議。據報道,某地一村民未經審批,在村邊一條河上修建了一座長7.5米、寬1.5米的浮橋,總共投入超過13萬(wan) 元。為(wei) 收回成本,他讓過橋村民、路人自願交費,被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wei) 由處罰並強製其拆橋,後又因建橋收費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liang) 年,緩刑兩(liang) 年。目前該村民決(jue) 定申訴。
此事受到廣泛關(guan) 注並引發社會(hui) 熱議,事件背後的幾點問題引發筆者深思。首先,此事之所以引發熱議,是因為(wei) 事件中的處罰結果與(yu) 人們(men) 的樸素認知發生了衝(chong) 突。從(cong) 法律規定來看,個(ge) 人修橋需要報批,不得私自建設,且我國公路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隨意收取過路、過橋費。但在日常生活中,修橋補路在很多人的認知中是善舉(ju) ,尤其在這件事中,該村民並沒有強製他人過橋交費。總計52950元的過橋費經法院退還後,其中交費2萬(wan) 元、也是交費最多的一位村民,又將這筆錢退給了修橋者,理由是這座浮橋確實給他帶來了方便。某種程度上,這也代表了人們(men) 對修橋村民的同情。
其次,尋釁滋事罪判定是否恰當?這也是當下公眾(zhong) 熱議的焦點。一般來說,若構成尋釁滋事罪,要求行為(wei) 人為(wei) 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相關(guan) 行為(wei) 。所以認定此罪的前提是,有人故意實施了負麵行為(wei) ,且給他人造成了困擾。但目前看來,該村民修建浮橋並沒有牟利,算下來還搭進去不小的成本,且報道並未指出此橋在修建以來發生過安全問題,事實上這座橋反而便利了當地群眾(zhong) 的生產(chan) 生活。在這種情況下,讓修橋的村民受到這樣的懲罰,顯然是公眾(zhong) 難以接受的。
最後,浮橋被拆後,群眾(zhong) 的出行難題並未解決(jue) 。公開報道顯示,從(cong) 2018年浮橋被拆除到現在,當地還沒有作出在涉事河流上修建橋梁的規劃,附近村民出行極為(wei) 不便。事實上,困擾村民的過河難題早已有之,尤其是2000年以後,當地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引入各種農(nong) 用機械,群眾(zhong) 對過橋渡河更是有迫切需求。如今浮橋被拆,有村民去河對岸種地、運貨要多繞路70公裏,原本十幾分鍾的路程得走3個(ge) 多小時。這麽(me) 多年來,村民的現實困難就擺在眼前,卻始終沒得到相關(guan) 部門的重視和解決(jue) 。對村民自發搭建的浮橋一拆了之後,又沒解決(jue) 群眾(zhong) 需求,反映了當地政府存在懶政思維。
其實村民私自搭橋收費的事件並非孤例,此前在其他地方也發生過。在發生類似事件時,對村民開展批評教育、告知私自搭橋的危害、普及相關(guan) 法律知識,自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時也要看到,私自搭橋的現象反映出一些地方群眾(zhong) 對鄉(xiang) 村道路設施建設的迫切需求,尤其是一些偏遠地區和河流兩(liang) 岸的通行難題,與(yu) 村民生產(chan) 生活密切相關(guan) ,亟需得到重視和解決(jue) 。如何平衡好糾正違法行為(wei) 和維護群眾(zhong) 利益之間的關(guan) 係,這是相關(guan) 部門應深入思考和切實解決(jue) 的問題。
應該認識到,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還是處理其他鄉(xiang) 村治理問題,執法都是為(wei) 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群眾(zhong) 利益,如果忽略了這一本質,便有可能與(yu) 執法為(wei) 民的初衷背道而馳。就拿本次事件來說,當地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橋,本是為(wei) 了維護附近居民的通行安全,可一罰了之,忽略了群眾(zhong) 實際困難,就造成“隻執法、不辦事”的印象。在處理這類問題上,一禁了之固然簡單,但重要的是要解決(jue) 群眾(zhong) 問題、把後續服務跟上,這考驗的是地方政府為(wei) 民服務的能力。前不久河南多地基層政府敞開大門,邀請農(nong) 民進院曬糧,為(wei) 我們(men) 提供了很好的解決(jue) 思路。為(wei) 避免農(nong) 戶在公路曬糧帶來安全隱患,當地政府沒有簡單地對此一禁了之,而是選擇多做了一步,為(wei) 農(nong) 戶開放了新的曬糧場所,既避免了簡單化執法,又解決(jue) 了群眾(zhong) 現實難題,貼心服務贏得好評。這也給我們(men) 提供了啟發,相關(guan) 部門如果能在執法過程中主動了解群眾(zhong) 需求、多為(wei) 群眾(zhong) 辦好實事,更好落實為(wei) 民服務理念,很多事關(guan) 群眾(zhong) 利益的治理難題會(hui) 得到更好解決(jue) 。(農(nong) 民日報 劉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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