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我們網約車司機也能簽集體合同”
“沒想到我們(men) 網約車司機也能簽集體(ti) 合同——不僅(jin) 明確了哪些是我們(men) 的收入所得,還規定了特殊情況下企業(ye) 應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近日,說起遼寧省首份試點網約車司機集體(ti) 合同,沈陽車滴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網約車司機劉意說,“以前不敢想的事,如今成了現實。”
一直以來,流動性大、勞動保障不到位等問題困擾著網約車企業(ye) 及司機。聚焦這些問題,在沈陽市總工會(hui) 的支持下,沈河區總工會(hui) 通過引導企業(ye) 和網約車司機“坐下來談”,並簽訂全省首份試點網約車集體(ti) 合同,維護了網約車司機的合法權益,幫助企業(ye) 找到穩定職工隊伍的途徑和方法。
引導雙方“坐下來談”
沈陽車滴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成立於(yu) 2015年,有網約車司機160多人,雙方簽訂了車輛承包經營合同。司機隊伍流動性大、流失嚴(yan) 重的問題一直困擾著該公司負責人侯培鋒。
6月初,沈河區總工會(hui) 指派集體(ti) 協商指導員馮(feng) 衛東(dong) 來到該公司,引導企業(ye) 和職工“坐下來談”,對集體(ti) 合同簽訂的意義(yi) 、流程、注意事項進行詳細講解。
剛開始,侯培鋒認為(wei) 網約車司機和企業(ye) 是承租關(guan) 係,不是勞動關(guan) 係,因而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與(yu) 衛生等勞動關(guan) 係有關(guan) 事項,不適合在網約車行業(ye) 進行協商。
對此,馮(feng) 衛東(dong) 解釋說,集體(ti) 協商是協調、穩定勞動關(guan) 係和維護企業(ye) 正常生產(chan) 經營秩序的重要保證,有助於(yu) 穩定網約車司機隊伍。這句話打動了侯培鋒等企業(ye) 管理人員。協商目的達成一致後,協商議題就聚焦在“隊伍穩定”上。
在沈河區總工會(hui) 指導下,該公司工會(hui) 通過座談、發放調查表等方式征求職工意見,確定了企業(ye) 和承租人責任、勞動報酬內(nei) 容、工作時間、保險福利、勞動爭(zheng) 議處理等協商議題。隨後,公司工會(hui) 向企業(ye) 方發出協商要約。
權利和福利落到了白紙黑字上
6月15日,集體(ti) 協商會(hui) 議在沈陽車滴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如約而至。協商雙方你來我往,既據理力爭(zheng) ,也增進理解互信。
“車出了問題誰負責?賺來的錢如何分?萬(wan) 一有事故有沒有保險?”協商中,職工方代表集中在權責分屬、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問題上提出訴求。
公司以往對車輛的使用和責任情況大部分隻作了口頭說明。經過這次協商,雙方確定:企業(ye) 承擔稅費以及車輛正常保養(yang) 維護的費用;司機應定期檢查車輛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在24小時內(nei) 通知企業(ye) ,由企業(ye) 負責維修。停車費以及違章罰款等費用由司機承擔。
對於(yu) 勞動報酬,雙方同意按車輛承包經營合同及網約平台派單情況獲取,按月營業(ye) 收入扣除承包費以及其他應由個(ge) 人承擔的費用後多勞多得。企業(ye) 方按照車輛使用性質購買(mai) 相應的保險;企業(ye) 安排承租人參加工會(hui) 互助醫療保險,為(wei) 每人提供50元~100元保險費用。
“網約車司機出現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通過路麵運營取得收入,導致生活困難怎麽(me) 辦?”劉意此前反映的這個(ge) 問題,經過此次協商有了答案。雙方明確:符合國家關(guan) 於(yu) 困難家庭申請條件的,公司按照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保障1~3個(ge) 月工資,同時提供應急用的米、麵、油等生活必需品。
坦誠帶來的“勁兒(er) 往一處使”
“企業(ye) 應組織網約車司機按時參加上級工會(hui) 提供的免費健康體(ti) 檢”“企業(ye) 承諾網約車司機子女中高考等由公司派車接送”“司機家中有80歲以上老年人過生日,公司給予500元慰問金”……這次協商對網約車司機福利做了規定,還就“網約車司機應積極參與(yu) 企業(ye) 組織的‘學雷鋒’等公益活動,推動企業(ye) 文化建設,提升企業(ye) 服務品質”達成一致。
“這份集體(ti) 合同體(ti) 現了企業(ye) 對網約車司機的關(guan) 心和網約車司機的社會(hui) 擔當,希望也能對其他地區網約車行業(ye) 集體(ti) 協商起到參考、示範作用。”沈河區總工會(hui) 綜合保障部部長王豔珠說。
“今後大家勁兒(er) 往一處使,共同把企業(ye) 做大做強,讓職工共享企業(ye) 發展紅利。”侯培鋒承諾。
沈河區政協副主席、區總工會(hui) 主席王有誌認為(wei) ,這次集體(ti) 協商表明,工會(hui) 組織隻有深入企業(ye) 和職工中,才能有效引導雙方坦誠溝通,消除雙方認識上的誤區,進一步打破企業(ye) “不願談”、職工“不敢談”“不會(hui) 談”的局麵,促成雙方通過協商實現“雙贏”。
(工人日報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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