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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行共享單車傷人平台盡責無需賠償

發布時間:2023-10-08 14:32:00來源: 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王春

  □ 本報通訊員 陳依涵

  近年來,共享單車已成為(wei) 廣大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但是共享單車使用也有一定的年齡限製,未成年人如果騎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如何劃分?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騎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6月22日晚,17歲的小葉在騎共享單車途中不小心與(yu) 路邊行走的劉某發生碰撞,致劉某趾骨骨折。經過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年10月,司法鑒定所給出鑒定意見,認定劉某受傷(shang) 後的誤工期為(wei) 110天,護理期50天,營養(yang) 期60天。後因雙方就賠償(chang) 金額調解不成,劉某遂將小葉、小葉的父親(qin) 葉某、共享單車運營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chang) 醫療費、營養(yang) 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32755元;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限額範圍內(nei) 先予賠償(chang) 。

  瑞安法院認為(wei) ,某科技公司是共享單車的所有人及出租方,根據民法典規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chan) 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因此,若其他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存在過錯,則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此外,某科技公司已統一為(wei) 旗下共享單車投保騎行用戶意外傷(shang) 害保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ei) 賠償(chang) 原告的合理損失。小葉作為(wei) 侵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對於(yu) 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綜上,法院在核定劉某合理損失為(wei) 32555元的基礎上,判決(jue)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chang) 醫療費2859元,葉某賠償(chang) 其餘(yu) 損失29696元。

  法官庭後表示,目前,一些共享單車在掃碼用車前有特別提醒騎車注意事項,如共享自行車僅(jin) 向年滿12周歲以上、具備騎車技能以及身體(ti) 健康的用戶開放。廣大市民在騎行共享單車前應留意查看騎車注意事項,檢查車輛是否完好以及自身是否滿足騎行條件等,並遵守交通規則,做到規範用車,安全出行。(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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