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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亂象“坑”的是勞動者合法權益

發布時間:2023-11-08 14:28: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試用期不繳五險一金,轉正後再繳”“時間太短,考察不全麵,需要延長試用期”“換到新崗位,需要重新計算試用期”……這些試用期的“坑”,你是否踩到過?日前,記者采訪發現,仍有一些用人單位將試用期當作“廉價(jia) 期”“隨意期”,克扣勞動者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保,多次約定或任意延長試用期,甚至隨意辭退勞動者。(《工人日報》11月6日)

  在現實中,試用期往往淪為(wei) 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薄弱環節,成為(wei) 一些用人單位變相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灰色地帶。關(guan) 於(yu) 克扣試用期工資,隨意延長試用期等高發現象,相關(guan) 法律都有明確界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ge) 月;同一用人單位與(yu) 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1次試用期。但現實中,總有一些用人單位敢於(yu) 公然違反法律。如前不久就有媒體(ti) 報道,一男子工作兩(liang) 年半還在試用期。應該說,要徹底解決(jue) 這一問題,就應該從(cong) 充分檢視原因入手。

  一方麵,一些用人單位之所以習(xi) 慣在試用期搞“幺蛾子”,就是瞄準了求職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尤其是置於(yu) 當前的就業(ye) 背景下,更要警惕一些企業(ye) 仗著自己的“買(mai) 方市場”優(you) 勢,刻意濫用試用期。對此,首先需要進一步強化勞動普法服務。像一些大學給畢業(ye) 生開設的就業(ye) 輔導服務,就應該對那些經常容易出現的勞動者權益保護薄弱環節,做好專(zhuan) 門的普法工作。讓更多的求職者知道用人單位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這是有效維權的起點。

  另一方麵,一些求職者其實未必不知道部分企業(ye) 的做法可能構成侵權,但往往受製於(yu) 自身的弱勢地位而不敢理直氣壯地伸張自己的權利,這也間接助長了一些企業(ye) 的僥(jiao) 幸心理。但是,要真正讓每一位求職者都敢於(yu)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重要的還是要給予它們(men) 真正確定的權利兜底預期。要知道,很多人之所以很難邁出依法維權這一步,說到底還是對法律執行的信心不足。這方麵,我們(men) 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在實施階段,還有很大的潛力可以挖掘。

  同時,求職者也擔心因為(wei) 維權而遭遇企業(ye) 的打擊報複。這又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層麵。第一個(ge) 層麵,是指在和用人單位“鬧僵”後,怕在職場上被穿“小鞋”或是遭遇其他隱性的區別對待;第二個(ge) 層麵,是擔心自己的維權經曆在行業(ye) 內(nei) 被“廣而告之”,從(cong) 而被更多的企業(ye) “歧視”。應該說,這兩(liang) 點都是勞動者在維權上非常現實的顧慮。對此,也需要從(cong) 多方麵來破解。

  比如,有過維權經曆的勞動者,他們(men) 的權益保護,在法律上有必要得到更多的重視,也即需要通過更明確的法律約束來遏製企業(ye) 打擊報複的僥(jiao) 幸心理。同時,對於(yu) 那些習(xi) 慣性濫用試用期,侵犯員工權益的企業(ye) ,相關(guan) 部門也不妨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即同樣從(cong) 信息擴散的角度,讓企業(ye) 的違法行為(wei) 被廣為(wei) 告之,這既利於(yu) 減少信息不對稱,讓求職者作出更理性的求職選擇,也能夠提升企業(ye) 惡意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社會(hui) 成本。

  說到底,要最大程度壓縮企業(ye) 在侵犯勞動者權益上的“自由空間”,還是得從(cong) 法律和社會(hui) 觀念雙重入手來給勞動者積極維權撐腰。尤其是社會(hui) 觀念的層麵上,應該改變那些對於(yu) 勞動者維權的不正確看法。在我們(men) 的社會(hui) 觀念中,至今還存在著把敢於(yu) 維權的勞動者當作“刺頭”等不合理的看法,這實際也形成了一種“利於(yu) 企業(ye) 損害勞動者權益,而不利於(yu) 勞動者伸張權益”的畸形社會(hui) 環境。說到底,這還是考驗我們(men) 是否真正已習(xi) 慣從(cong) 法律角度來看待勞動關(guan) 係。

  朱昌俊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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