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國內

依法繳納社保,這事不能“商量著來”

發布時間:2023-12-14 14:55:00來源: 檢察日報

  上海驚現“職業(ye) 騙薪”團夥(huo) 。該團夥(huo) 成員在網上搜羅一些公司的招聘信息,利用假冒的畢業(ye) 證書(shu) 等,將自己包裝成“精英”人才,在同一個(ge) 時間段內(nei) 入職多家公司,專(zhuan) 門騙取底薪,致使數百家企業(ye) 被騙。截至目前,當地檢察機關(guan) 已對楊某等158人提起公訴(據12月12日《檢察日報》)。

  眼下,勞動者權益被侵犯的情況並不少見,可用人單位被“勞動者”騙了,這種事倒是看著稀罕,也發人深思。該團夥(huo) 之所以能行騙得手,固然是因為(wei) 受害企業(ye) 遇到了精心打磨的騙術,而縱觀整個(ge) 受騙過程,用人單位自己的“失誤”也很要命:某被害公司負責人回憶,正常入職員工都是催著公司為(wei) 其繳納社保,可這些“員工”反而主動提出不用公司繳納社保。於(yu) 是,這些人同時在多家單位“工作”的情況被瞞過了。問題是,繳不繳社保,這是件雙方可以“商量著來”的事情嗎?

  關(guan) 於(yu) 依法為(wei) 員工繳納社保,我國社會(hui) 保險法有明確規定。根據該法,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nei) 為(wei) 其職工向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並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可見,為(wei) 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的強製性規定,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yi) 務。這些“員工”主動提出不用單位為(wei) 其繳納社保,固然是害怕自己在多家公司同時“工作”的情況在社保登記係統麵前露了餡,可同時,用人單位為(wei) 了“節省”費用就同意了,這顯然也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這樣的刑事案件也許並不多見,但有兩(liang) 點值得思考:第一,僅(jin) 在這些詐騙案中,受騙企業(ye) 就多達260餘(yu) 家;第二,除了上述詐騙犯罪的情況,現實中用人單位因其他原因未依法為(wei) 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還有沒有?因此,法律的這項強製性規定在現實中施行情況究竟如何,值得關(guan) 注。

  其實,為(wei) 了保障上述規定的落實,社會(hui) 保險法已設置了相應的罰則。如該法第84條、86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hui) 保險登記的,由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用人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罰款。關(guan) 於(yu) 社會(hui) 保險費繳納行為(wei) 的日常監督檢查,該法第7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ge) 人遵守社會(hui) 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很顯然,要將上述罰則落到實處,就需要日常的監督檢查工作再細一些、實一些。此外,檢察機關(guan) 通過辦案發現問題後,及時向有關(guan) 單位提出建議並跟蹤監督,也能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

  這件事也在提醒人們(men) ,在勞動關(guan) 係中,法律的相關(guan) 規定並非僅(jin) 僅(jin) 保護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違背了相關(guan) 規定,同樣可能遭受損失。因此,對每個(ge) 人、每個(ge) 單位來說,“依法辦事”都應當成為(wei) 其作出各種行為(wei) 的前提和基礎,而不能變成一道“選擇題”。(柴春元)

  來源:檢察日報

(責編:陳濛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