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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發布 百萬億支付市場會有哪些變化

發布時間:2023-12-18 11:36:00來源: 新京報

  《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發布,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百萬(wan) 億(yi) 支付市場會(hui) 有哪些變化?

  曆經近3年的征求意見,12月17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正式稿最終落地,並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6章60條,重點規定了四方麵內(nei) 容,包括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yi) 和設立許可,完善支付業(ye) 務規則,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明確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

  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出台《條例》,將監管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製度上升為(wei) 行政法規,進一步夯實支付機構規範健康發展法治基礎,有利於(yu) 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穩定各方預期,激發市場活力,也有利於(yu) 保障用戶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風險,促進非銀行支付行業(ye) 高質量發展。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hui) 指出,《條例》加強了對支付機構功能定位和發展的指引,大幅增強了用戶權益保護力度,在全麵加強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麵形成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對於(yu) 行業(ye) 發展的重點熱點問題作出了回應,是非銀行支付業(ye) 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法”。

  財付通總經理鄭浩劍表示,《條例》的出台,一方麵提升了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從(cong) 原先的部門規章提升為(wei) 行政法規,標誌著支付行業(ye) 有了根本性法規,有利於(yu) 強化行業(ye) 監管,提升監管效率,樹立監管權威;另一方麵順應了支付服務市場的發展變化趨勢,為(wei) 規範支付機構的合規經營奠定了堅實基礎,為(wei) 支付服務的高質量發展指明了道路。

  嚴(yan) 格準入門檻

  按照“先證後照”原則實施準入管理

  《條例》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yi) 和設立許可,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定義(yi) 為(wei) 除銀行業(ye) 金融機構外,根據用戶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公司。規定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明確設立條件並嚴(yan) 把準入關(guan) 。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推動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斷開其與(yu) 商業(ye) 銀行直接連接,督促大型支付平台企業(ye) 支付業(ye) 務整改,防範風險隱患,取得積極成效。”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指出,但同時,一些支付機構違規經營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如違規挪用用戶資金,泄露或者不當采集、使用用戶信息;個(ge) 別支付機構鋌而走險,為(wei) 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轉移通道等。

  有業(ye) 內(nei) 人士指出,《條例》堅持持牌經營,嚴(yan) 格準入門檻。按照“先證後照”原則實施準入管理,明確支付機構注冊(ce) 資本、主要股東(dong) 、實控人、高管人員等準入條件,對其重大事項變更也實施許可管理,同時建立健全嚴(yan) 重違法違規機構的常態化退出機製。

  “《條例》完善支付業(ye) 務規則,強化風險管理。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ye) 務管理等製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ye) 務係統、設施和技術。”上述人士指出,強化支付賬戶、備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製度,明確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偽(wei) 造、變造支付指令。壓實支付機構用戶盡職調查、風險監測等責任。

  支付清算協會(hui) 有關(guan) 負責人亦表示,《條例》的出台,明確了監管思路和重點,壓實了監管執法依據,規範了支付機構行為(wei) ,為(wei) 人民銀行全麵加強全鏈條、全周期監管,嚴(yan) 把支付機構準入關(guan) ,為(wei) 防範化解支付領域風險提供了保障,有助於(yu) 推動支付機構規範經營、防範風險,實現穩健發展。

  支付寶公司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實施,為(wei) 支付機構的未來發展打下了良性競爭(zheng) 和規範健康發展的基礎。通過該管理條例進一步強化了對支付機構的全鏈條、全周期的監管,有利於(yu) 防範支付行業(ye) 風險。與(yu) 此同時,在規範作用下,支付行業(ye) 將迎來進一步規範有序發展,同時也有利於(yu) 實體(ti) 產(chan) 業(ye) 的長遠發展。

  明確定位

  非銀支付機構應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wei) 宗旨

  《條例》還明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wei) 宗旨,未經批準不得從(cong) 事依法需經批準的其他業(ye) 務,不得從(cong) 事或者變相從(cong) 事清算業(ye) 務。

  “近年來,我國非銀行支付行業(ye) 在小額、便民支付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擴展了基本金融服務的覆蓋麵,為(wei) 助力實體(ti) 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積極貢獻。”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非銀行支付關(guan) 係廣大用戶的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與(yu) 其他金融業(ye) 務密切聯係,也是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重要方麵。

  根據央行的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9月底,全國共有185家非銀行支付機構(簡稱支付機構),2022年全年處理支付業(ye) 務超1萬(wan) 億(yi) 筆、金額近400萬(wan) 億(yi) 元,分別占全國電子支付業(ye) 務總量的約8成和1成,日均備付金餘(yu) 額超2萬(wan) 億(yi) 元,服務超10億(yi) 個(ge) 人和數千萬(wan) 商戶。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hui) 認為(wei) ,作為(wei) 支付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支付機構和商業(ye) 銀行各有優(you) 勢,既有競爭(zheng) ,也有分工合作,共同促進行業(ye) 高質量發展。《條例》明確了支付機構小額便民的定位,有利於(yu) 促進支付產(chan) 業(ye) 協調均衡發展,更有力地推動支付機構專(zhuan) 注於(yu) 主責主業(ye) ,明確經營範圍,提升服務質效,切實服務實體(ti) 經濟和社會(hui) 民生。

  易寶支付相關(guan) 負責人指出,《條例》對於(yu) 支付機構全生命周期管理及業(ye) 務規則的要求,有利於(yu) 引導支付機構專(zhuan) 注主業(ye) ,更好地服務實體(ti) 經濟,真正做到“支付為(wei) 民”。

  此外,《條例》還加強用戶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協議條款,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用戶信息保護,明確信息處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關(guan) 要求。要求支付機構對所提供的服務明碼標價(jia) ,合理收費。明確支付機構應當履行投訴處理主體(ti) 責任。

  錢袋寶總經理劉曉東(dong) 表示,《條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強化信息安全、數據安全,充分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提高了消費者支付安全感。《條例》全方位為(wei) 支付行業(ye) 的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根本依據。

  調整業(ye) 務規則

  劃分儲(chu) 值賬戶運營與(yu) 支付交易處理兩(liang) 類

  對於(yu) 支付業(ye) 務規則,《條例》明確,非銀行支付業(ye) 務根據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為(wei) 儲(chu) 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liang) 種類型,但是單用途預付卡業(ye) 務不屬於(yu) 本條例規定的支付業(ye) 務。而儲(chu) 值賬戶運營業(ye) 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ye) 務的具體(ti) 分類方式和監督管理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製定。

  這改變了2010年以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的劃分。該《辦法》將支付業(ye) 務分為(wei) 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ye) 務等三類。

  對於(yu) 支付業(ye) 務規則的調整,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指出,隨著技術創新和業(ye) 務發展,出現了條碼支付、刷臉支付等新興(xing) 方式,現有分類方式不能很好地滿足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條例》結合多年監管實踐,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支付業(ye) 務分類經驗,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從(cong) 業(ye) 務實質出發,根據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為(wei) 儲(chu) 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liang) 類。

  據介紹,新的分類方式具有良好的擴展性,有利於(yu) 防範監管空白。新的分類方式下,無論支付業(ye) 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ye) 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能較好地適應行業(ye) 發展變化,將各種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歸入兩(liang) 大基本業(ye) 務類型。

  “如此劃分還避免了監管套利,有利於(yu) 促進公平競爭(zheng) 。”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指出,新的分類方式基於(yu) 業(ye) 務實質和風險特征,穿透支付業(ye) 務表麵形態,有利於(yu) 統一資本等準入條件和業(ye) 務規則要求,消除監管窪地,形成公平的製度環境。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附則明確,已按照有關(guan) 規定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近期將研究製定實施細則,做好新業(ye) 務類型與(yu) 原有分類方式的銜接,推動平穩過渡。

  易寶支付相關(guan) 負責人認為(wei) ,《條例》對非銀行支付機構業(ye) 務類型按照“業(ye) 務實質”進行了重新劃分,體(ti) 現了功能監管理念,有利於(yu) 提升監管專(zhuan) 業(ye) 性和公平性。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hui) 指出,《條例》鼓勵支付機構發揮場景豐(feng) 富、貼近小微企業(ye) 的獨特優(you) 勢,與(yu) 銀行合作為(wei) 單位客戶提供服務,作為(wei) 商業(ye) 銀行對公支付結算業(ye) 務的重要補充。支付機構協助商業(ye) 銀行對傳(chuan) 統的支付結算、現金管理等業(ye) 務流程進行優(you) 化整合創新,能夠滿足單位客戶多樣化支付需求,深化支付產(chan) 品和服務供給側(ce) 結構性改革,特別是為(wei) 中小微企業(ye) 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支付服務。

  此外,在《條例》出台後,中國人民銀行表示將製定《條例》實施細則,做好貫徹落實。細化明確支付業(ye) 務具體(ti) 分類方式、新舊業(ye) 務類型銜接過渡規定等,進一步規範許可、處罰等程序,落實好“清單式”審批,嚴(yan) 格依法行政。同時抓緊完善《條例》其他配套文件,並對照《條例》規定,抓緊做好非銀行支付領域現有規章、規範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工作。

  新京報記者 薑樊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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