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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起訴離婚 要求分割兩兒子26萬元壓歲錢

發布時間:2024-02-22 14:57:00來源: 成都商報

  父親(qin) 起訴離婚 要求分割兩(liang) 兒(er) 子26萬(wan) 元壓歲錢

  律師:壓歲錢屬孩子個(ge) 人財產(chan) ,其無權隨意支配

  每逢過年,小孩最開心的就是拿到壓歲錢,部分父母會(hui) 將孩子的壓歲錢開戶存進銀行。那麽(me) ,壓歲錢到底應該歸誰所有呢?如果父母離婚這筆款項將會(hui) 何去何從(cong) 呢?

  2月20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件,男子蔡某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an) 及兩(liang) 個(ge) 兒(er) 子名下相應銀行存款,其中兩(liang) 兒(er) 子名下存款係二人成長過程中接受他人贈與(yu) 所得,共計26萬(wan) 餘(yu) 元。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wei) ,當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蔡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財產(chan) 由二人平均分割,但對蔡某要求分割兩(liang) 兒(er) 子名下存款的請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長輩基於(yu) 親(qin) 屬關(guan) 係對晚輩進行的財產(chan) 性贈與(yu) ,該存款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離婚案件分割的財產(chan) 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chan) ,壓歲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an) 。

  起訴離婚 父親(qin) 要求分割兩(liang) 兒(er) 子名下存款被駁回

  2006年,蔡某和王某在朋友的婚禮上相識,次年兩(liang) 人正式登記結婚,並於(yu) 2012年、2014分別生育長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

  隨著時間的推移,兩(liang) 人在孩子教育等家庭問題上的分歧愈發明顯,夫妻感情也逐漸出現了裂痕。2020年4月、7月,王某、蔡某曾分別起訴過離婚,均被法院駁回。分居400多天後,蔡某再次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an) 及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相應銀行存款,其中蔡某甲、蔡某乙名下的存款係二人成長過程中接受他人贈與(yu) 所得,共計26萬(wan) 餘(yu) 元。

  法院認為(wei) ,當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蔡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蔡某與(yu) 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an) 由二人平均分割,但對蔡某要求分割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請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長輩基於(yu) 親(qin) 屬關(guan) 係對晚輩進行的財產(chan) 性贈與(yu) ,該存款應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蔡某、王某作為(wei)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權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chan) 。離婚案件分割的財產(chan) 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chan) ,壓歲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an) ,因此,蔡某在離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駁回該項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院還認為(wei) ,本案中蔡某甲、蔡某乙在接受贈與(yu) 時雖然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但從(cong) 保障未成年人財產(chan) 權的角度出發,即使是在未成年人未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階段,接受贈與(yu) 的意思由監護人作出,也不能改變該財產(chan) 屬於(yu) 未成年人本人的結果,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均不能以監護人的身份要求分割屬於(yu)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chan) ,隻能由法定監護人代為(wei) 管理,財產(chan) 本身的所有權依然歸屬未成年人。

  律師解讀 壓歲錢屬於(yu) 孩子個(ge) 人財產(chan) 監護人無權隨意支配

  關(guan) 於(yu) 壓歲錢的所有權,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林小明律師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壓歲錢是長輩等對包括未成年人在內(nei) 的晚輩的財產(chan) 性贈與(yu) ,在贈與(yu) 行為(wei) 完成後,壓歲錢就已經由被贈與(yu) 人掌控支配,相關(guan) 錢財的所有權當然就屬於(yu) 被贈與(yu) 人。

  日常生活中,監護人都有權利保管未成年人包括壓歲錢在內(nei) 的合法個(ge) 人財物,而未成年人可以自行確定其個(ge) 人財產(chan) 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代為(wei) 保管。不過,為(wei) 了方便,日常生活中多為(wei) 直接撫養(yang) 未成年的監護人代為(wei) 保管。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認為(wei) ,壓歲錢是過年期間長輩對於(yu) 孩子的贈與(yu) ,那麽(me) 該壓歲錢的性質屬於(yu) 孩子的個(ge) 人財產(chan) 。正如本案中法院所判定的那樣,蔡某甲、蔡某乙接受的贈與(yu) 屬於(yu) 其個(ge) 人財產(chan) ,其父母有保管的權利,無權自由支配。在夫妻關(guan) 係存續期間,壓歲錢是由父母直接保管,如果父母雙方離婚,那麽(me) 基於(yu) 孩子是由一方來直接撫養(yang) ,那麽(me) 其壓歲錢也應當交由直接撫養(yang) 孩子的一方進行保管。

  那麽(me) ,孩子的壓歲錢如何使用呢?如果是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原則上壓歲紅包需交由其監護人保管,如果是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民法典》規定: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或者與(yu) 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收壓歲紅包就是典型的純獲利行為(wei) ,孩子們(men) 可以把壓歲錢用在和自己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wei) 中,比如購買(mai) 文具、書(shu) 本等,不能購買(mai) 大額物品,或者大額打賞主播等,這些都需要經過監護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另外,孩子也可以將紅包交給監護人讓其幫忙保管,不過對於(yu) 監護人來說,替孩子保管壓歲錢,也不代表著能隨便動用,如果純粹是為(wei) 了孩子的利益,如為(wei) 孩子購買(mai) 保險、參加特長培訓、買(mai) 新衣服等是可以的,但若是用於(yu) 打牌、買(mai) 包、買(mai) 酒等是不行的。當然,如果是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則可以自己保管、自主支配收到的壓歲錢。

  四川有度律師事務所律師周亞(ya) 龍表示,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給孩子壓歲錢在法律上屬於(yu) 贈與(yu) 行為(wei) ,孩子或者其監護人表示接受、錢款發生轉移之時,壓歲錢的所有權就歸屬於(yu) 孩子所有。同時,監護人在保管壓歲錢期間,應當按照最有利於(yu) 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wei) 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chan) 。也就是說,父母可以幫助孩子保管“壓歲錢”,但無權直接沒收、隨意處置孩子的“壓歲錢”,更不能單純拿這筆錢為(wei) 自己消費,損害被監護人的財產(chan) 權益。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楊靈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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