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將簽訂“陰陽合同”明確列舉為逃稅方式
中新網3月18日電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舉(ju) 辦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兩(liang) 高”《關(guan) 於(yu) 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委員、刑四庭庭長滕偉(wei) 在會(hui) 上介紹,《解釋》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wei) 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wei) 司法機關(guan) 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滕偉(wei) 介紹,《解釋》聚焦新形勢下如何有效與(yu) 涉稅犯罪作鬥爭(zheng) ,保障國家稅收,維護稅收秩序,促進市場主體(ti) 自覺養(yang) 成納稅習(xi) 慣,積極推動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解釋》共22條,概括來說,主要包括以下方麵的內(nei) 容。
一是明確相關(guan) 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對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14個(ge) 罪名的定罪量刑情節作了規定,特別是對原有三個(ge) 涉稅司法解釋規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與(yu) 時俱進作了適當調整,如對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同時,針對假發票泛濫、虛開發票猖獗的情況,《解釋》對偽(wei) 造、非法出售、購買(mai) 、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二是明確對有關(guan) 罪名的理解。對虛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罪的理解,在理論和實務界爭(zheng) 議很大。結合對有關(guan) 案件的處理,經過充分、深入論證,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解釋》對該罪作了限縮,突出本罪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核心功能而進行虛開的行為(wei) ,將為(wei) 虛增業(ye) 績、融資、貸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為(wei) ,排除在本罪打擊範圍之外,防止輕罪重判,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也符合黨(dang) 中央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精神。
三是明確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適用。《解釋》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yi) 分解收入、財產(chan) 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wei) 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wei) 司法機關(guan) 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解釋》針對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多發的形勢,明確列舉(ju) 了“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為(wei) 司法機關(guan) 從(cong) 嚴(yan) 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提供了明確指引。上述禁止性規定,明確了“紅線”、劃定了“雷區”,有利於(yu) 引導市場主體(ti) 守法經營,促進納稅主體(ti) 增強依法納稅意識、自覺遵守稅法規定。
四是明確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從(cong) 寬處罰政策。稅收具有無償(chang) 性。因此,稅收治理,刑事打擊是手段,關(guan) 鍵還在於(yu) 加強稅收監管和培養(yang) 納稅人自覺。根據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同時也從(cong) 最大限度挽回稅收損失、鼓勵違法人員改過自新、引導市場主體(ti) 自覺遵守稅法的考慮出發,《解釋》對刑法關(guan) 於(yu) 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guan) 規定進一步作了明確——將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規定至公安機關(guan) 刑事立案前;明確補繳稅款的期限,包括經稅務機關(guan) 批準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稅行為(wei) 一被發現即因補繳期限短而難以補救的情形發生,將刑法規定的製度效果最大化。《解釋》規定,已經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夠積極補稅挽損,被告單位有效合規整改的,也可以從(cong) 寬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wei) 犯罪處理。上述規定,有利於(yu) 在違法行為(wei) 發生後,鼓勵行為(wei) 人及時補繳稅款、挽損止損,實現當事人和國家的共贏互贏。同時,《解釋》還規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稅務機關(guan) 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以此督促稅務機關(guan) 和稅務人員及時查處稅收違法犯罪,防止失職瀆職。
五是明確單位危害稅收犯罪的處罰原則等其他問題。危害稅收犯罪,單位犯罪比例高。據統計,危害稅收犯罪占民營企業(ye) 犯罪的前三位,有必要對單位實施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則予以明確。鑒於(yu) 稅收的重要性,《解釋》規定,單位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規定的標準執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標準執行。《解釋》完善了危害稅收犯罪行刑銜接機製,規定對實施危害稅收犯罪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guan) 行政主管機關(guan) 處理;有關(guan) 行政主管機關(guan) 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上述規定,有利於(yu) 防止對違法行為(wei) 人的刑事處罰與(yu) 行政處罰“兩(liang) 頭不著地”的情況。《解釋》還根據共同犯罪的原理,對危害稅收共同犯罪的認定做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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