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兩高”發文明確簽訂“陰陽合同”係逃稅方式
中新社北京3月18日電(記者 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發布司法解釋,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wei) 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文娛領域發生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yi) 分解收入、財產(chan) 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
“兩(liang) 高”此次發布關(guan) 於(yu) 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文中第一條列舉(ju) 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時的“欺騙、隱瞞手段”情形,包括“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yi) 分解收入、財產(chan) 的”。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委員、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滕偉(wei) 說,解釋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wei) 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wei) 司法機關(guan) 今後辦理此類案件提供確切依據。
針對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多發,這份解釋明確列舉(ju) “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為(wei) 司法機關(guan) 從(cong) 嚴(yan) 打擊此類犯罪提供指引。
“兩(liang) 高”18日發布的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中有“石某某等騙取出口退稅案”。不法分子將低廉商品通過虛開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虛抬價(jia) 格後報關(guan) 出口,騙取出口退稅款570餘(yu) 萬(wan) 元人民幣,石某某獲刑11年。
2019年至2023年,檢察機關(guan) 共批準逮捕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19393人,提起公訴54176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餘(yu) 雙彪說,檢察機關(guan) 將對利用買(mai) 單配票、循環出口、低值高報等方式騙取出口退稅,利用“空殼公司”虛開騙取財政返還、政府補貼等嚴(yan) 重涉稅犯罪,堅決(jue) 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對與(yu) 涉稅犯罪相關(guan) 聯的洗錢、走私、詐騙等其他犯罪一並依法打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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