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西寧4月9日電(祁增蓓)記者9日從(cong)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獲悉,為(wei) 有效防範房地產(chan) 新增逾期風險,促進房地產(chan) 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青海省出台了《青海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
《辦法》明確規定,各地住房城鄉(xiang) 建設(房產(chan) )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具體(ti)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賬戶管理有關(guan) 規定,負責指導商業(ye) 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負責對商業(ye) 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同時要求,監管部門應會(hui) 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綜合商業(ye) 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ye) 務的商業(ye) 銀行,建立監管銀行名錄。並對監管銀行名錄實施動態調整,以兩(liang) 年為(wei) 周期組織考核評價(jia) ,淘汰未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以及無法承擔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銀行。
《辦法》還指出,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合理確定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作為(wei) 重點監管資金,監管額度不得低於(yu) 工程建設預算總額的110%,監管額度內(nei) 的資金應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予以撥付,首次撥付節點不得早於(yu) 地下結構完成,最後撥付節點為(wei) 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具體(ti) 撥付節點由市、縣監管部門確定。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存在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提供虛假材料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監管協議的行為(wei) 時,監管部門可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記入企業(ye) 信用檔案。
對於(yu)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以“提供商票”等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由有關(guan) 部門依法對相關(guan)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將其違規行為(wei) 記入企業(ye) 信用信息係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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