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31日電 (記者 梁曉輝)中國近期發生因不規範放生導致的生態環境受損事件,引發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用立法更好規範放生行為(wei) ,成為(wei) 輿論期待。
日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相比現行法律,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授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製定放生的具體(ti) 辦法。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在對草案二審稿的分組審議中,再次強調應對放生行為(wei) 嚴(yan) 加約束。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鄭功成建議,嚴(yan) 格規範野生動物放生行為(wei) 。“比如有的人把蛇放到公園裏,最近很多地方出現來自北美地區的怪魚,對我國本土魚類及環境造成巨大威脅,此類行為(wei) 若不嚴(yan) 禁,風險會(hui) 越來越大。”
他進一步指出,現在養(yang) 寵物成風,亂(luan) 放生現象也多,希望對不管是本土還是外來的野生動物放生行為(wei) ,都應該嚴(yan) 格約束,並且要規定相應的法律後果。
中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ge) 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幹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chan) ,避免對生態係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chan) 損害或者危害生態係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一條款,也被保留至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hui) 副主任譚惠珠認為(wei) ,這條將放生野生動物的責任規定為(wei) 放生者個(ge) 人的自覺,缺乏監管,不利於(yu) 落實該條款對放生者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放生者可能沒有專(zhuan) 業(ye) 的知識能夠判斷放生的野生動物的種類、數量是否會(hui) 破壞放生地的生態環境。二是,放生者也未必有自覺能夠確保自己的放生行為(wei) 不會(hui) 對放生地造成損害。”她說,因此,對於(yu) 放生行為(wei) 進行監督實屬必要。
譚惠珠建議這一條款增加規定:放生者要取得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的許可才可以放生。將此條修改為(wei)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將野生動物放生到野外環境,應該取得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部門的許可,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以強化事前監督。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李銳同樣建議對放生行為(wei) 進行規範。“曾經看到新聞,有的組織和個(ge) 人收購數百隻人工繁育的狐狸、貉,然後放歸山林,導致很多家禽被咬死咬傷(shang) ,大量放生動物死亡。”
他建議,在二審稿中增加禁止擅自將人工繁育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規定。“眾(zhong) 所周知,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未經野化訓練,是無法在野外生存的,隨意放生不但起不到放生的目的,還會(hui) 對放生地點周圍的環境造成破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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