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wei) 庭審現場。 天津三中院供圖
中新網天津5月16日電(周亞(ya) 強)15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濱海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工委原書(shu) 記倪祥玉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倪祥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wan) 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wan) 元。倪祥玉當庭表示服從(cong) 法院判決(jue) ,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倪祥玉利用擔任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hui) 副主任、濱海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管委會(hui) 主任、工委書(shu) 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企業(ye) 項目建設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72萬(wan) 餘(yu) 元。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倪祥玉在擔任高新區管委會(hui) 主任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an)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yan) 重。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倪祥玉的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依法應數罪並罰。鑒於(yu) 其認罪、悔罪,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且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cong) 輕、從(cong) 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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