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最近,“AI孫燕姿”火了。通過模型訓練和後期處理,讓AI用孫燕姿的聲音翻唱其他歌手的歌曲,音色、唱腔、甚至換氣聲都與(yu) 歌手本人十分接近。“AI孫燕姿”的走紅,也引發了一波侵權爭(zheng) 議。
【同期】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景健
在沒有獲得音樂(le) 的詞曲作者,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AI歌手的製作者利用這些詞曲來進行再現,自己再進行播出,這樣的行為(wei) 無疑是觸犯了我國著作權法當中的相關(guan) 規定,也侵犯了音樂(le) 詞曲著作權人的權利,我們(men) 認為(wei) 這個(ge) 結論是比較確定的。
【解說】那麽(me) ,“AI孫燕姿”使用了歌手本人的聲音,這涉及侵權嗎?律師指出,如果僅(jin) 僅(jin) 是音色或者唱腔,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在歌曲製作過程中,可能涉嫌侵害孫燕姿的人格權。
【同期】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景健
在我國民法典當中,對於(yu) 一個(ge) 自然人,一個(ge) 個(ge) 人的聲音的保護,是可以參照肖像權來進行保護的。那麽(me) 在這種法律框架下,如果一個(ge) 人的聲音,一個(ge) 可識別的,具有獨特個(ge) 性的聲音,被使用再現了其他作品,那麽(me) 應當可以認為(wei) 是對於(yu) 個(ge) 人的人格權的一種侵權。當然,如果在對於(yu) AI歌手的這些歌曲的推廣和宣傳(chuan) 過程當中,使用了孫燕姿的肖像,使用了孫燕姿的姓名,那麽(me) 我認為(wei) 構成肖像權侵權和姓名權侵權的可能性,也是比較大的。
【解說】2023年4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擬規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品或服務,應尊重知識產(chan) 權、商業(ye) 道德;用於(yu) 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品的預訓練、優(you) 化訓練數據,應不含有侵犯知識產(chan) 權的內(nei) 容。
【解說】律師指出,隨著技術進步,當“AI孫燕姿”這類視頻產(chan) 生更具體(ti) 的商業(ye) 場景後,現行法律和監管體(ti) 係可能麵臨(lin) 新的挑戰。
【同期】北京韜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景健
製作者在訓練一個(ge) 可以達到以假亂(luan) 真程度的AI歌手的這樣的過程當中,必然要基於(yu) 某種AI技術,投喂大量的資料,投喂大量的數據進行訓練。他們(men) 的這種投喂行為(wei) 是否構成侵權?是否觸及到監管的邊界?為(wei) 這些AI歌手的製作者提供技術服務的主體(ti) ,是否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個(ge) 問題我認為(wei) 在目前(中國)國內(nei) 的法律框架下,應當是屬於(yu) 一個(ge) 原則上比較清楚,但是實際操作的標準和邊界相對模糊的一個(ge) 問題。AI歌手的這些技術,它使用材料其實具有不確定性,所對應的知識產(chan) 權性質是有所不同的,這顯然是對於(yu) 我們(men) 目前既有的監管框架的一個(ge) 挑戰。隨著技術的發展和市場的探索,對這個(ge) 問題我們(men) 也應當既保持一個(ge) 開放態度,也應當更加全麵地來看待這樣一個(ge)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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